当代政治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关于国家、社会、个人关系的政治伦理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惠昌,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091)

原文出处: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当代我国社会中,政治伦理的基本问题,是关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国家与社会的政治伦理关系而言,国家应该以社会为本位,国家是为社会而存在的,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相反;社会应该以个人为本位,社会是以个人基础的,社会是为个人服务的,而不是相反。作为个体的人,对国家、对社会来说,都是最高贵的、最重要的,是它们存在的根据和前提。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政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简单说来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政治伦理。所谓政治伦理,就是指现实社会政治关系中的伦理问题,或者说是指社会政治生活中那些重大利害关系中的伦理问题。而要研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一个基本的关系则是这些重大问题的基础,这就是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所以,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政治伦理关系问题,是当代政治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对社会政治关系中伦理问题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什么?从本质上说,就是探索政治人对自由追求与实现的基本条件和途径,归根到底是作为政治个体的人的价值的实现。关于这个问题,黑格尔有一些精彩的阐述。黑格尔的伦理学或关于伦理的学说就是他的法哲学,其中包括抽象的法、道德、伦理(其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黑格尔认为,法、道德、伦理,是人的意志自由发展的三个阶段,伦理是意志自由发展的最高阶段。而在伦理阶段上,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又是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他强调说,在市民社会中,社会成员的人是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在国家中,人在统一中返回于自身,人的意志自由才达到了真正的实现,因为,在国家中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统一了。[1] (P173-174)很显然,黑格尔这是以抽象的哲学语言在为普鲁士国家的合理性辩护,但是,作为一种政治伦理理念,不能不说是包含了很深刻的哲理。马克思在他的早期著作中,特别是关于人的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思想中,突出强调了个人的价值。他认为,在现实的社会中,那种作为公民的、具有明确私人利益的个人,才能说是现实的人。而在前资本主义制度中,这样的抽象的个人是得不到承认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正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所以,马克思说:“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他还指出,一般来说,政治解放一方面是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所谓“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政治解放也是“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这样,“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2] (P443)

      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我们所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对资产阶级革命(自然是革封建专制制度的“命”)的一种继续,或者说是要在更高的历史阶段上完成资产阶级革命所提出的历史任务。这个历史任务的实质内容,就是真正确立个人在国家生活中、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并没有真正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这对于我国社会的实际状况来说,就更有现实意义了。这就是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和确立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原则、规范等等,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仍然是政治伦理学研究的一个基本任务。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政治-伦理领域中的基本矛盾,也在深层次上反映为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所以,以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民主与法治,从伦理的角度,探索并逐步形成关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理念、原则、规范等等,这是当代中国政治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一、国家与社会

      在我们关于社会的政治伦理结构问题的阐述中,经常使用的基本范畴是党、国家、人民、群众等。但是,对社会的政治-伦理实质内容进行这样的概括,是不全面、也不准确的。因为,在现实的社会结构中,作为社会个体的个人,才是最基本的实体。

      与个人相对的主要是社会、执政党、国家和政府,但是,它们都是由个人以不同方式组成的、不同性质的群体。这是我们关于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概括。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一般所使用的“国家”,常常是包含着“政府”在内的,这样的“国家”可以说是广义的国家,它是由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个国家机器(本文中的“国家”,即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它是与社会相对的范畴。与个人相对的是社会,与社会相对的是国家。我认为,这应该是个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基本关系。那么,这些关系的政治伦理实质是什么呢?为了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每个范畴的内涵和实质有一个基本认识。在这里,我们首先研究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

      究竟什么是社会呢?我们可以发现,在大多数的社会学或政治学、哲学的词典、著作中,都认为社会这个概念是最普通的,但它的含义又是最不明确的;有的词典说“社会”(society)是那种似乎既意味着一切又什么都不是的概念之一。在相当一部分著作中,是把社会与国家这样的概念混为一谈的;只有极少数的著作对它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而且还从各个不同的角度作出了各种各样的限定。例如,有的著作认为:“除了组成社会的人以外,社会还有其自身的存在。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身份与角色、群体与组织、社会设置与社区得以产生这些概念被看成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社会的局部,而不是属于个别人的。”[3] (P94)有的词典认为,所谓社会,是“指具有特定目的的人们所组成的社团(他们在自己所从事的事业中作出某种有组织的安排)”。[4] (P348)还有的词典认为,“广义的社会被认为是人类在其中结成种种社会关系的一个构架或整体”。[5] (P732)。应当说,对“社会”的这些定义性质的解释,对我们了解什么是“社会”,是有帮助的。

      那么,“社会”的本质与特点是什么呢?一般来说,在政治空间上,国家、政府等等机构,是在社会之中的;从历史发展的逻辑上来看,国家、政府是由社会中产生的。所以,人们在使用“社会”这个概念的时候,实际上常常是把国家、政府等也包括在其中了。但是,在现代的政治观念中,社会与国家又是有明确界限的两个不同概念,在理论上它们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它们又有着不同的功能。这就是说,社会是与国家不同的实体,它们是相对的东西。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的社会,就是与国家相对的社会结构,诸如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组织、文化团体等。如果再具体一点说,在现代社会中,就是市场、企业、学校、家庭,各个阶级、各种政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等的各种利益群体组成了社会有机体。由此可见,社会实质上是由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个人组成的联合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