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开展教育认证(“认证”属于一种合格性评估)及其机构认可(“认可”是对认证机构的执业资格的承认)的发源地,并对加拿大等许多国家的教育评估活动产生了深刻影响。为了加强与美国、加拿大评估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上海教育评估的国际化,去年底上海市教委组织教育评估访问团,对美国、加拿大的4所认证(评估)、认可机构进行了访问。 从中不仅了解到有关评估机构的现实状况,而且通过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对其运行机制、活动特点和发展走向等有了新的认识,这对我国教育评估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有深刻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有关教育评估机构的运行机制与活动特点分析 1.加拿大魁北克大专院校评估委员会(CEEC) 该机构于1993年依法成立,经地方法规授权并接受政府资助,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专业从事大专院校(包括中专、高职高专、成人学校、社区学院等)评估活动。最高权力组织是委员会,其成员由魁北克省教育部推荐、省政府任命。常设机构约有30名专职人员,其中4个法定代表、16个评估专家、10个秘书。每年约有200万加元的政府拨款经费,对被评学校不另收评估费,评估专家也是荣誉性参与评估工作。其运行机制及活动特点是: 第一,依法建立。1993年,魁北克省政府宣布要对省内大专院校的教育进行一些革新和政策调整,省教育与科学部在题为《面向21世纪的大专院校》的文件中,主张“将更加重大的学术责任与更加严格的评估体系结合起来”,提出创建“大专院校评估委员会”。这一建议被省政府采纳,并在同年6月通过的《第83号法案》中,对评估委员会的使命、权力和职能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依法评估。根据《第83号法案》的有关条款,“评估委员会有权对学校开设的任何一门专业进行评估”;“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里对学校进行评估”;“有权对学校有关教育策略、专业及课程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还有权针对专业学习的有关情况向教育部提出建议,特别是向教育部推荐可以赋予其大专文凭授予权的学校”。“委员会应当将撰写的评估报告向被评学校公布,并递交至教育部”,“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评估报告公之于众”。 第三,专业评估为主。主要开展专业评估,评估标准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为导向。评估的重点是专业的社会适应性、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教学和管理的有效性等,强调专业结构、课程内容、学习活动与预设的专业目标、课程标准相一致,重视对学校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评价,特别是学校政策对实施“教学计划”和提高“学业成就”的绩效。 2.美国南部院校认证协会(SACS)高等院校委员会 美国南部院校认证协会于1895年在佐治亚州亚特兰大成立,是一个私有的、非赢利的自发性群众团体,负责美国南部11个州的各级各类学校认证事宜。该组织有三个分支机构(高等院校委员会、中等学校委员会和初等学校委员会),各自相对独立地行使其职责,制定各自的标准与程序,由各自的代表机构实施管理。高等教育委员会有800多所会员学校,专职工作人员约25人,每年有500万美元的活动经费,其中300万美元用于人员津贴。其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如下图所示: 附图
其一,形成了完善的组织体系。以认证的方式吸收会员,由会员大会推选出77人组成的高等院校委员会成员,建立由13人组成的常务理事会,常设机构负责日常认证、培训、年会等事务性工作,并建立约有4000人的专家库。 其二,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一是推选出高等院校委员会的成员;二是审核、修订委员会推荐的认证标准;三是审批委员会推荐的候选院校和会员的会费;四是推选出上诉委员会,并接受、处理某些认证决定的上诉。高等院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推荐高等院校继任和离职的委员会成员;二是选举常务理事会,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代理其工作;三是审定候选院校和成员院校认证标准;四是审查政策与程序是否符合协会的章程规定;五是批准上报的现场评审院校;六是基于公布的标准、政策和程序,受理和仲裁院校对认证结果的诉讼;七是按需要任命特别研究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是对委员会的政策和程序作出解释;二是制定程序并监督特别委员会和常设机构的工作;三是审查常设机构的工作目标和经费预算;四是检查常设机构的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估;五是提出新的方案、计划和政策建议。 其三,建立了良好的运行机制。该组织是一个行业自律性的群众团体,制定共同的质量标准是其核心工作,通过认证的形式吸纳会员,既保证了高等教育起码的质量水准,也达到了高等院校竞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与政府之间也形成了默契的合作关系。一方面该机构要接受政府的资格认可;另一方面,政府也充分利用其认证的结果,以作为教育项目资助和拨款的依据,从而在政府、高校、认证机构三者之间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