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诚信与社会正义 张传有 对正义或公平的追求可以说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所谓公平,也就是相同的人获得相同的权利,不同的人获得不同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当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社会公平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难。为什么难?因为能够用于分配的东西并不是那么多,不能够满足每一个人的需要。就像休谟所说的,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以及人的同情心的有限性,人们不可能完全同等地享有某些权利。这样就必须找到某种为大家公认的合理公正的解决办法。比如,我们说每个人都有同等的享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我们高等教育的资源很有限,大学有限,无论从教学设施,还是从师资力量等各方面看,大学教育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而,起码是现阶段,我们是不可能做到使一切希望接受大学教育的人都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就是以后大学办多了,也还会有好一点的大学与差一点的大学之分,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愿望,也还是存在一个资源的有限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公平地处理这一问题?为了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就必须在同等的基本权利的人之间找出差异来,也就是设立某种为大家所认同的区分标准,并根据这种标准,使那些更符合于它的人获得进一步的权利。而用来衡量一个人是否符合这种标准的方法,也就是进行考试。拿上大学或者说上好的大学来说,人们就只能通过考试,并以一定的考分作为标准,让那些考得好一些的人获得这种权利。这种在考分面前人人平等的做法,尽管存在着许多缺点,但是,相对于以别的东西作为标准,或者说没有任何共识的标准来说,应当说是达到社会公平的一种较好的手段。这样考试就成为人类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一件事。如果你想进入到社会高层,如果你想获得进一步受教育的权利,如果你想获得某种公职,甚至如果你想从事某种专业性的职业或工作,都必须参与考试,而且只有通过考试才能达成目标。因为作为某种共识,人们认为,对于人的各种能力或品质的考察,考试是比较公平公正的方法。这样,在中国历史上,就有了科举的考试制度,它虽然如人们所批评的那样,曾经使许多人深受其害,但是,它也是在当时的情况下选拔官员的较好的方式方法,同时还是下层民众上升到上层的少有的几个渠道之一。它在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方面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因为它的存在,使得下层民众有了摆脱自己困境的希望。也正是从上述考虑出发,我们有了高考制度,虽然大家对现有的高考制度不满,很有意见,但是我以为那也只是如何去加以改进的问题。如果没有高考,在接受大学教育的问题上不可能像现在这样比较公平和公正,这一点从文化大革命中取消高考后的情况可以看出。在历史上,有远见的政治家都注意到考试在社会公平问题上的重要性,孙中山先生也正是依据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而建立考试院,并把它与其他各院并立为政府五院的主张。 尽管以考试来进行权利的再分配是某种程序正义,但是,它也是保障实质正义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我们如果破坏了这种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也就不可能实现。而在考试问题上的不诚信,正是对这种正义的破坏。 考试问题上的不诚信对正义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对社会共同体正义的破坏,另一是对个人正义的破坏。早在两千多年前,柏拉图在说到正义问题时就指出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城邦的正义,或者说是社会的正义,它表现为每一社会层级的人都具有自己应有的德性,尽到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这样整个城邦就会是正义的,或者说是有序的、稳定的。另一种是每个个人灵魂中的正义,它表现为灵魂中的具有智慧的理性对欲望和意志的指导或驾驭。一个人,其灵魂中的理性做到了这一点,也就实现了个人自身的正义。如果一个人在考试中不诚信,并通过这种不诚信得到了他所不应当得到的东西,同时又使本应得到此物的人没有得到,就会造成社会的无序,也就破坏了整个社会的正义,从而造成社会民众的不满,且有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或动乱。就高考中出现的舞弊现象来说,一部分人通过舞弊而获得高分,而那些靠自己刻苦攻读的人却无缘就读高校或好的高校,这就是极大的不公,它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的秩序,影响到高校招生工作的正义性。 更为可怕的是,现在出现的考试诚信问题,往往还和社会中的官场腐败结合在一起,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因此考试中的不诚信实际上是社会腐败现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官场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 应当说,考试问题上的不诚信也是对个人自身的正义性的一种破坏。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正是通过理性,人能够克制自己心中的各种欲望而依据道德法则行事。这就是柏拉图所说的具有智慧的理性对情感和欲望的节制。做到了这一点,一个人才有可能成为一个正义的人。那种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某些利益的人,如果他还是一个正常的人,是一个有理性的人,一个有良心的人,即使他的不诚信行为没有被别人发现,没有受到社会的谴责,他也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 上世纪70年代,美国的著名哲学家罗尔斯通过他的著作《正义论》提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两条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在全世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这反映出人们对社会正义问题的高度关注。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就明确地提出,社会正义之一就应当是一切职位平等地向所有的人开放。如上所述,人们通过平等地参加各种形式的考试,并根据考试的成绩来决定各种利益的分配,正是实现这种正义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方式。罗尔斯的理论主要是注重制度层面的公正性,也就是说,从制度的角度来保证人们之间的竞争的公平性。然而即使有了一个好的制度,也还需要人们对这种制度的严格执行。如果有好的制度而不依据它去行事,正义的分配也还是不可能做到。可以说,公平公正的考试正是这种正义的制度的一种形式,但是,要想发挥其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还要靠所有的参与者能够严格地依据制度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