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育投资对我国的启示

作 者:
何斌 

作者简介:
何斌,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副教授。(广东 广州 510225)

原文出处:
江苏高教

内容提要:

日本在经济上的成功在于教育投资与人力资源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与政策。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该借鉴日本的有益经验,重视教育投资和人力资源开发。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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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本的教育投资和人力资源开发现状

      众所周知,日本国土狭小,自然资源贫乏。战后日本经济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腾飞,成为经济发达的强国,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非常重视教育,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具体表现在:

      1.公共教育费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或优先增长

      正因为日本特别重视教育,重视对教育的投入,因而战后日本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是惊人的。从1970到1982年,日本公共教育费年增长率为15.8%。公共教育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率从1970年的4.7%上升到1982年的7.2%。从国际上看,这个比率,与美国不相上下,略低于英国的7.5%,高于法国、西德。即使在经济发展的低速增长或停滞时期,教育经费的投入也保持了较高的增长率。例如,1981年国民收入增长4.4%,而教育费仍保持在1.4%的增长率。实践证明,日本在教育投资上采取的这种比例是成功的,也是符合日本国情的。在经济发展不景气的年头,日本政府紧缩行政开支,降低消费性开支,以保证教育投资。

      2.推行多元化的教育投资体系

      日本采取积极鼓励私人办学和国家补助的政策。对财团、教会、企业和个人办学均积极支持。在日本,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绝大多数是国立和公立的,而幼儿园的60%、高中的24%、短期大学的83%、大学的72%、专修学校和各种学校的90%均为私立。这些学校的经费主要靠学校自筹资金和学生的学费收入。政府根据《私立学校振兴补助法》对其经常费予以补助。此外,还通过私立学校振兴财团向私立学校予以长期低息贷款。

      3.合理调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教育负担比率

      从日本公共教育费负担关系变化的历史来看,总的趋势是国家呈渐增、地方呈渐减的态势,这表明日本政府从国家的角度逐渐加强教育投资,国家对教育的投资采取了国库负担制度、国库补助制度以及地方交付税制度等。这些制度既保证了义务教育制度的落实,又提高了经济落后地区的教育经费的不足,平衡了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在地方教育财政开支上的差距。

      4.合理调整教育经费的分配结构

      日本一向重视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一直是日本教育投资的重点。无论是战后初期日本经济崩溃、百废待兴的年代,还是经济恢复、高速增长时期,或者是经济低速增长的不景气时期,日本政府都坚持把教育经费的50%左右投向义务教育。因而,日本很快就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巩固了义务教育的成果,进而发展了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20世纪60年代后期,日本在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及时地把教育投资的一部分转向中等教育。从各级学校占公共教育费的比率来看,高等教育费从1960年的13.1%增加到1976年的18.4%,进而再增加为1986年的20.1%。这不仅仅是比率的增加,而且是绝对额的大幅度增加。

      5.制定法律,保证教育投资和教育经费的合理分担与分配

      日本比较重视从法律的途径来为教育投资和教育经费的使用提供保证。在教育财政方面,日本有《地方财政法》、《地方交付税法》、《义务教育国库负担法》、《市镇村立学校教职员工资负担法》、《私立学校振兴法》等。根据这些法律,还制定了各种财政制度和补助措施。总之,靠各种立法,保证了教育投资的顺利进行,也保证了教育经费的合理分担与分配,为人力资源的开发提供了可靠保障。职工工资最高曾达14亿元。上述事实表明,教育费短缺的现状,不仅不能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要,而且也难以满足现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对中国当前教育投资的启示

      (一)重视立法,从法律途径为教育投资与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提供保障

      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中央、地方政府对教育投入的数量以及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立法手段是保证教育投资稳定来源、稳步增长和合理分配的最有效手段,它带有无条件执行的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这些规定反映了国家对教育投资的重视程度,但我们认为这些规定只做了“质”的要求,而忽略了“量”的标准,如果这些“增长”有一个具体的数字标准(亦即量化标准),那么操作起来就更为具体可行,投入也会更有保障,监管也会更加有规可循。国外在这方面已经具有比较成熟的经验,而我国目前还比较欠缺,因此,我们应该学习国外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吸取有益部分为我所用。

      (二)适当提高个人教育投资比例

      个人是受教育的最大受益者,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个人理所当然地要支付一定的教育费用。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家庭少年抚养人数的下降,教育费用将愈益成为家庭生活开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专家测算,我国每年约有数亿元存款希望消费在高等教育上,但由于学校太少,致使愿意自费读书者难圆大学梦。可见,中国居民用于教育消费的潜力是巨大的。我们认为,除义务教育外,都应按照谁受益、谁投资和教育成本合理分摊的原则,加大个人投资的比例,使之成为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与补充。1997年,我国高等学校实行“招生并轨”,学生实行缴费上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生均缴纳学费2500—3500元左右,约占生均经常性成本的1/4,分别占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1/5至1/4和1/4至1/3。与世界一些国家相比,学杂费所占比例是相当低的。近年来此比例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使个人教育投资成为教育经费的一项重要来源与补充,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目前我国教育经费,尤其是高等教育经费紧张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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