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家刚,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博士。(北京 100032)

原文出处: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西方学术界开始关注的新领域。协商民主理论源自并超越了自由民主和批评理论。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协商民主有助于矫正自由主义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不同层面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实践。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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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后期,西方学术界许多学者开始关注民主理论的一种新发展,或者说民主理论的转向: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实现偏好转换,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协商民主是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在公民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协商民主激发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

      一、协商民主及其特征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1]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但是,真正赋予协商民主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2]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1996年,圣露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条件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8年,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在其主编的《协商民主》一书中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而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也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他们在书中都将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

      协商民主概念的形成标志着民主理论发展的新方向,但是,协商民主的实践并不是民主范式的创新,在许多理论家看来,民主理论的这种转向只是协商理念的复兴。“由于哈贝马斯的影响,围绕偏好转换而不仅仅是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已经成为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这种发展意味着一种复兴而不是创新。协商民主观念及其实践像民主本身一样古老。”[3]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伯克、密尔的政治理论,以及20世纪早期的理论家约翰·杜威的著作中,都可以发现协商的先例。

      (一)对协商民主的不同解释。1.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4]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先前的利益和观点,而且还反映了他们在思考各方观点之后做出的判断,以及应该用来解决分歧的原则和程序。亨德里克斯认为,“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正是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并做出合法决策。”[5]“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6]从决策的角度来看,协商民主要求容纳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参与的实质性政治平等以及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的平等;自由、公开的信息交流,以及赋予理解问题和其他观点的充分理由。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商过程才能够形成具有民主合法性的决策。

      2.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文化的多元化。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7](P30)作为民主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对话实现共识,明确责任,进而做出得到普遍认同的决策。

      3.作为社团或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例如,库克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8]科恩也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成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9](P67)从这个角度出发,科恩认为协商民主具备五个要素:(1)协商民主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独立的社团(association);(2)恰当的社团条件(terms)既为成员间协商提供框架,也是这种协商的结果;(3)在管理自身生活中,社团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信念和理想。虽然成员都承诺通过协商来解决集体选择问题,但他们的目标还存在分歧;(4)成员将协商程序看成是合法性的来源,所以,其社团条件不仅是其协商的结果,而且同样是这种协商的表现;(5)社团成员尊重其他人的协商能力,即要求参与公共交往的能力,以及根据公共理性行动的能力。[9](P22—73)

      (二)协商民主的特征。1.多元性。20世纪后期,不同种族、民族、宗教和社会团体逐渐形成一种多元的文化认同,社会分化加剧,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追求呈现出多元的取向。个人、政党、组织等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不同利益的要求导致社会分歧也逐渐扩大。多元文化社会要求政治体制、运作机制对于解决分歧做出明确回应。多元性是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多元性的社会现实也是协商民主的动力。“就文化多元主义来说,多样性甚至促进公众利用理性,并使民主生活生气勃勃。”[10](P72)

      2.合法性。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首先出于参与者的意愿,其次是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经过讨论、审议形成政治决策,其合法性不是来源于个人意志,而是决策形成的程序,即理想的协商程序使各种分歧最终通过讨论而达成共识。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察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基础之上。“决策具有合法性,不只是因为它碰巧符合大多数公民未经审视的偏好,而是因为它已经经过了正当性的考验。公民应该能够认为这种方式做出的决策是合理的,除非未来的协商表明它们是恰恰相反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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