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两国协商民主实践之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包钢,澳大利亚迪肯大学教授。

原文出处:
学习时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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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世纪末以来,各种协商民主实践在全世界蔓延和推广。不仅在如美国、英国、丹麦、加拿大、澳大利亚这样的发达国家,而且在如中国、非洲、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出现各种形式的协商实践。协商是一种普遍的解决冲突的机制,通过中西方比较来发现事物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可以使它们相互借鉴,互相促进。这里,比较中澳两国,不仅是因为它们都存在大量的协商民主实践,而且笔者在这两国指导进行了很多实验,具有亲身体验。2005年至2006年笔者做了5次政治实验,分别在泽国镇、扁屿村和隆标企业进行了民主恳谈。2007年我组织和参与了澳大利亚协商民主的实践,参加了维多利亚洲Geelong市Surf Coast郡公民陪审团的整个过程。

      中澳协商民主的相同之处

      两国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存在着相同之处。首先,中澳两国地方政府发展协商民主的主要动力都是地方政府试图用协商方法解决社会矛盾,化解冲突。在中国,由于社会日益多元化,在各项改革中牵涉到不同群体的利益,人们依法力争,出现了一系列上诉上访游行,这给地方政府造成了极大压力,使得其认为越来越需要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这方面的压力。在澳洲,地方政府有选举带来的合法性,但是有些决策涉及到一般民众或利益集团的利益,引起不少矛盾。笔者参与指导的某区地方政府因为决策中的问题,一些房主于2000年把地方政府送上法庭。地方政府花了五万澳元请律师,造成地方政府威信下降。吸取这一教训,地方政府以引进公民陪审团的方法来讨论道路建筑及其费用分担问题。组织公民陪审团的费用(一万澳元左右)大大低于法庭费用。那次陪审团在一个运动场进行。一名官员说,在这个场所举行协商比打官司的场所要好得多了。中澳两国实践效果也有相同之处。协商民主都使公民增强了对政府的信任,政府也获得了更多的政治信息,创造了更多的社会资本,有利于地方治理。

      第二,在推行协商民主背后都有相同的经济原因。对于地方重大公共项目,一般需要集资,涉及人民的生活利益,地方政府就不得不同民众进行商量讨论。澳洲基层地方政府征收的地税、房税占其54%的政府收入。如何使用好来自于民的钱还必须与人民商量。

      第三,中澳两国的协商实验都要有开明领导的支持。事实上,进行协商民主某种程度上是政府的放权。因此,进行协商民主的动力不仅来自于民众的要求,也需要开明领导人的认可和支持。当然协商民主最重要的动力是民众参与的压力。中澳两国都出现了民众对一些地方政府的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利用哈贝马斯所说的沟通理性和协商民主来增强政府合法性。

      中澳两国也都面临着相同的问题,即推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都比较困难,都是依赖于开明的地方领导人,往往出现人走茶凉,人走政息的现象。更为重要的是,各国行政决策领导人都坚信,政策的制定是由政府做的、从上往下的过程。决策机构、立法机构不愿放权、分权给各协商民主论坛。至今为止,与国家决策层面有关的协商民主实验很少,大多限于地方事务。

      中澳协商民主的不同之处

      由于历史和现实多种原因,两国协商民主有许多不同之处。由于两国政治制度的差异,在推动协商民主实验中的动力上存在着差别。澳洲协商民主是在选举民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选举制和代议政府的一种补充,选举民主享有主导地位。笔者在做澳洲政治实验时,九位区领导成员中有两位领导认为他们是选举出的,具有权威来作出决定,毋须进行协商讨论。这里,选举的合法化成为抵制协商民主的一种理由。Tom Bentley(1999-2006年间为英国著名的民主论坛的主任)在笔者主持的一次学术会议上说,英国的自由民主政治已成为一种历史负担,难以发展出协商民主。因为多党竞争的传统太强了,阻碍了公民的协商论坛的发展。各政党忙于争夺政治权力,远离民众,不愿放权给公民协商论坛。一个政治悖论现象非常有趣,中国在选举政治欠发达的情况下,有不少地方发展了各种协商民主的形式和实验,以寻求和获得政治合法性。因此,在中国协商民主发展具有更大的动力,例如在温岭市每年都举行上百次的协商民主论坛。温岭以协商民主来激活乡镇人大制度,并配合地方人大,使地方决策更符合民意。

      由于两国政治体制的差别,地方政府在组织协商民主论坛中的自主性也不同。在中国,由于中央集权体制,地方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得到上级领导的许可。地方做协商民主决定时,要得到上级的同意,至少是默认。而在澳洲,由于地方自治较为成熟,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做协商民主实验,毋须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审批。在这里,自由民主制度与协商民主有一种亲和力。需要指出,澳洲地方政府往往组织一系列公民参与活动。公民陪审团只是民众参与中的一个环节,参与活动还包括民调、听证会、专家委员会会议。

      从参与情况来看,中国的参与率要远远高于澳洲。由于中国政府的政治动员能力较强,并且民众对其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比较关心,参与率往往在80%以上。由此反映了中国地方民主化的一个特色:组织动员式的民主发展快,选举为主的民主发展缓慢。但在澳洲,由于个人主义的传统与对政治的冷漠,参与率比较低下,尤其是青年人更不愿意参与。我的一个同事,发出上千份邀请信,只得到几十封回信表示愿意参加公民陪审团。某组织送出上万封明信片,回复率只是几百人。这几百人在统计上不能代表任何群体。一旦涉及到地方事务,参与率相对高些,一是话题与公民有切身的利益关系。二是有一定的刺激因素,即周末住在一个好的宾馆,免费吃住,又可以认识一些新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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