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庆利,博士,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副教授。

原文出处:
岭南学刊

内容提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政治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合性问题的理论研究价值、政治合法性的内涵、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合法性危机、政权合法化的路径等几个方面。学界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存在着一些偏颇之处。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10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学者开始认真研究政治合法性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学者已有可能与西方学者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理论对话。基于对我国政治发展历史与现实的反思,国内学者们对政治合法性这一现代政治学的核心问题展开了探索性研究。

      第一,关于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理论研究价值。自政治合法性理论进入我国学者的理论视野以来,学界对于这一理论的研究价值始终存在着褒贬不一的态度。有学者认为,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新视角,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价值。“政治学研究中的合法性理论虽然发源于西方,而且各种学者众说纷纭,其中不免带有偏见和谬误,但作为人类政治思想的一部分,对于分析和研究现实政治总是有所帮助的。”(注:胡伟:《合法性问题研究:政治学研究的新视角》,《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第18页、第12页、第14-15页。)而有些学者则认为,旨在对统治术的科学化进行探讨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并不具有多大的研究价值。“合法性的问题仅仅是与剥削阶级的政治联系在一起的。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而言,不是一个如何谋求合法性的问题,而是应当超越合法性概念的理论思路,走以德治国这样一条反映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根本性质的道路”(注:张康之:《以德治国:对合法性的超越》,《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2期,第1页。),“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的责任不应当放在如何以自己特有的‘小聪明’去为某一政治体系谋求合法性而进行精心的设计,而是应当促进这种政治体系在充分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并超越合法性。”(注:张康之:《合法性的思维历程:从韦伯到哈贝马斯》,《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3期,第68页。)本文认为,政治合法性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研究的普遍性与研究的现实必要性均是对其理论研究价值的充分证明。(注:王庆利:《政权合法化问题的理论研究价值探析》,《岭南学刊》2005年第1期,第5-8页。)

      第二,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内涵。“合法性是政治分析家们尽量避免使用的不易把握的概念。然而,它对于理解威权政权在二十世纪后期所面临的问题却必不可少。”(注:[美]亨廷顿著:《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4页。)西方学者对于合法性内涵的理解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这可以从韦伯和哈贝马斯对合法性的不同理解中窥见一斑。有学者指出:“虽然‘合法性’一词广泛为人们所使用,而且人们使用这一概念时也具有相通之处,但从学理意义上讲,并非存在着简单划一的看法。不仅许多名家见仁见智,而且经验的观点与规范的观点之间有着深刻分歧,从中可以折射出合法性这一概念的丰富内涵。”(注:胡伟:《合法性问题研究:政治学研究的新视角》,《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第18页、第12页、第14-15页。)虽然如此,学者们仍力求抓住国外各种政治合法性概念中最基本的东西,力求避免片面性。有学者认为:“政治合法性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仅来自正式的法律或命令,而更主要的是来自根据有关价值体系所判定的、由社会成员给予积极的社会支持与认可的政治统治的可能性或正当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政治统治能否以及怎样以社会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所认可的方式有效运行;另一方面是政治统治有效性的范围、基础与来源。就其本质而言,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注:王浦劬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163页。)有学者把政治合法性解释为:“政治合法性主要是指政治权威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信仰、忠诚和服从,并通过特定时空条件下适当的决策及政策实施来塑造政治秩序和适应环境变化,保持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稳定性。”(注:胡伟:《合法性问题研究:政治学研究的新视角》,《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第18页、第12页、第14-15页。)也有学者把政治合法性界定为:“从本质上讲,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全体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对政治统治行为的认可。”(注:施雪华编:《政治科学原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6页、第670-671页。)从总体上看,中国学者对于合法性的理解仍处于韦伯的影响领域内。虽然有人试图在韦伯与哈贝马斯的基础上实现合法性概念的重建,但总体效果不佳。

      本文认为,要科学地理解政治合法性这个概念,必须从经验与规范相统一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基于此,本文把政治合法性界定为:基于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及其盟友对于特定的政治规范体系、政治权力主体的统治地位和政治统治手段的正当性的认同。这一定义的特色在于:第一,它没有用社会公众这样一个模糊概念,而代之以统治阶级的内部成员及其盟友,从而体现了合法性与生俱有的阶级性和历史性。第二,它用认同二字作为这一概念的核心词汇,从而体现了这一概念的经验性和心理因素;与此同时,又把认同的内容明确界定为特定的政治规范体系、政治权力主体的统治地位和政治统治手段的正当性,从而体现了这一概念应有的规范性。第三,它把合法性与经济基础联系起来,体现了自身的历史唯物主义色彩。

      第三,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在此问题上,学者们一般从政治合法性的精神特征入手,认为能够实现统治者与社会大众在价值上相契合的传统习俗、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宗教文化等精神存在构成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也有不少学者主张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概括为物质经济因素和精神心理因素两方面,并强调物质经济因素更为基础。有学者则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区分为“外在的客观的有效性,如服从的习惯或习俗以及强制性的法律”和“内在的主观的有效性,即被统治者发自内心地认为统治者有权指挥他们,而自己则有义务服从统治者”(注:毛寿龙:《政治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63页。)。除了上述一元基础论和二元基础论外,还有学者主张多元基础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一般包括三个方面:意识形态基础(政治权力从人们的认知、价值观、信仰等理念方面获得支持),制度基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作必须遵循宪政制度),有效性基础(政治权力必须取得实际成就)。”(注:马宝成:《有效性: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政绩基础》,《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52页。)“在现代政治中,文化意识形态虽然仍然是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但合法性越来越取决于统治阶级与政府的实际作为”,特别是“经济职能已成为国家为其政治统治赢得大众广泛支持的重要手段。”(注:杨光赋编:《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有学者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归结为暴力、宗教、权威和民主四个方面。“暴力既是取得政治统治的基本手段,也是巩固政治统治使其具有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宗教同样是“历代统治者寻求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来源。”(注:施雪华编:《政治科学原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6页、第670-671页。)这种把暴力和宗教归为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观点虽然独树一帜,但却遭到众多非议。虽然学者们在政治合法性基础上观点不一致,但从总体上看,还是基本上揭示了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应有内涵。本文认为,基于伊斯顿对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结果,可以把政治合法性基础归结为经济实效、意识形态、体制结构和个人品质四个方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