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理论与当代中国意识形态理论研究

作 者:
周宏 

作者简介:
周宏,哲学博士,常熟理工学院社会科学部教授。(江苏 常熟 215500)

原文出处:
天府新论

内容提要:

《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出版开启了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新路径。西方学者对意识形态的特征和历史命运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为当代中国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思想支援;而20世纪下半叶的社会变迁又促使了意识形态理论的凸显。20世纪80年代以来,意识形态理论在中国学术界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展开,这种展开对有效地批判形形色色的虚假意识,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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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代意识形态理论的逻辑进程

      1924—1932年,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845—1846年写就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出版,引起了学者们对意识形态理论的浓厚兴趣。1929年,德国哲学家卡尔·曼海姆(Karl Mannheim,1893—1947)发表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他从探讨人们思考问题的方式出发,对意识形态的含义进行分析,提出意识形态有特殊含义(即狭义)和总体含义(即广义)之分。如果说特殊含义的意识形态是指他人(或论敌)提出的在真实性和合理性上具有虚假性或可疑性的观点和陈述[1]的话,那么,广义的意识形态则是指一定社会集团所持的总体世界观(包括其概念结构)及其要素。[2]他指出,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的社会存在条件下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取向而形成的观察客观对象的方式。因此,它是每一个社会集团所不可或缺的,是难以避开的,人类的所有社会知识都是意识形态。曼海姆试图建立一种关于意识形态的客观科学理论,但是既然他认为所有社会知识都是意识形态,那么他的意识形态理论又怎么具有超越意识形态的客观科学性呢?这成了曼海姆理论的悖论——史称曼海姆难题。

      《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的发表引致了以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1893—1973)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批判。[3]他们提出,曼海姆的意识形态理论对意识形态进行总体的、中性的理解,是想消解意识形态理论原有的批判张力,使之成为一种纯粹的社会知识论研究。他们认为,意识形态理论最重要的方面是意识形态批判。由此出发,他们以人道主义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进行批判。然而,从霍克海默到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1898—1979)提出的人性的解放,再到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1929—)倡导通过合理的交往建立交互主体性关系,无一不是停留在道德意识层面上的美丽梦想。[4]

      针对将人道主义导入意识形态理论的做法,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1918—1990)试图用科学来消解意识形态。他提出,意识形态只是反映人们对事物的情绪或态度,它不是科学的认识体系,它是由超越出仅仅是认识的必然性的利益所支配,它不能为人们提供真正正确的认识工具,而只是实践的器具,属于前科学状态。科学则不同,它是对社会和自然现象内部隐藏着的结构的揭示,它与一定的阶级利益无关,是人们认识事物的有力理论武器。在1969年发表的《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阿尔都塞从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角度,对意识形态的界定、产生和功能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详尽地分析了国家、教会、学校、家庭和司法等机构等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在人的“自我意识”形成中所起的重要的“召唤”作用。这一理论极大地深化了人们对现代社会和国家如何自我正当化的认识,使他获得了意识形态理论家的美名,并开启了后现代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思路。

      为解开曼海姆难题苦苦探索的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Paul Ricoeur,1913—)认为,意识形态所涵盖的应当比曼海姆说的更广,更具基础性。人在社会行为中必须依照社会形象给自己设定特定的形象以表现自己、理解自己,从而产生自我意识。意识形态就是这种社会形象。所以,意识形态不仅仅是意识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实践问题。它为实践提供依靠和途径。意识形态的实质并不在于它的真假,而在于它的功效,即实现社会整合的功效。于是,利科取消了超越意识形态的任何企图,把意识形态视为与人类社会共在的东西。然而,难道人类只能生活在假的观念中?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是否成为不可能实现的幻想?面对这些问题,利科求助于历史解释学。他认为,由于历史性关系的疏远因素,我们对相对疏远的意识形态作科学的客观分析还是有可能的。

      美国一些学者则通过缩小意识形态的外延来解答曼海姆难题。他们认为,意识形态是与科学学术思想(包括社会科学)存在明显区别的精神现象,是一种与社会实在在总体上不相符的思想观念形式。这种不相符,对于意识形态家来说也许是不自觉的,但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可以把它揭示出来。意识形态是一种与科学相对立的“有任何集团的成员共同持有的一个经验信仰体系。”[5]它总是与一定的社会集团、社会倾向联系在一起的,因而不具有客观性;但意识形态理论属于科学的范畴,它与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是对对象的纯客观研究,它所追求的目标不是为社会上的哪一部分人寻找行为根据,而是到达真理。科学研究不仅有自己的研究判断规则,而且也对批判和修正开放。[6]这样,通过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理论的划界,美国学者似乎解决了曼海姆难题,使意识形态理论跳出意识形态的圈子。然而事实上,人并不可能纯粹客观地认识对象,对社会现象的研究更是如此。社会科学领域不同观点的争论不能简单地揭示为学术认识的问题。不同学术观点的背后总是隐藏着不同社会集团、社会阶层和阶级的不同利益和要求,无论学者们是否自觉地意识到,实际就是如此。所以,美国学者对社会科学(包括意识形态理论)客观性的天真断言是没有现实根据的。他们与其说是解决了曼海姆难题,不如说化解了这个难题。

      20世纪西方意识形态理论的种种争论,总体上均涉及人类自我意识的问题。它不仅触及社会学说、思想、文化等人类对自己建构的社会条件的认识,而且更深入到对这些认识本身的反思。所以,这种理论的发展程度标志着人类对自身认识的程度。

      二、当代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时代背景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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