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依章治党

作 者:

作者简介:
桑玉成,上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法商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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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给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新的方向。

      一、依法治国的概念当然包含了依章治党的问题

      从一般意义上说,所谓依法治国,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意思。而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宪法通常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的一般准则,它所调整的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与其国家政权的基本关系。这个基本关系包含了国家政权的构成和产生以及公民在国家政权中的权利和义务等一些重要的方面。具体来说,通常的宪法以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政权与其公民的关系;一是国家政权自身的构成、权限和活动原则等。简而言之,凡是调整国家政权与其公民的关系以及规范国家政权自身的法律文件,我们都可以把它视为宪法性文件,而依据这些宪法性文件治理国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并且通过其层级性的组织结构从事着实际的政治管理活动,从政治上领导着社会公共权力执掌者。所以,规范我们这个国家政权活动的,不仅包括了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同时还包括了执政党的党章以及其他党内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显而易见的是,我们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当然包含了依章治党的要求。

      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到底是通过法律来治理还是通过贤人或贵人来治理,这个问题早在古希腊就引起了人们的争论。柏拉图注意到,政治统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而是一种艺术,是比其他任何一种知识都要复杂的学问。根据他的说法,“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和聪明才智合二为一,……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注:[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第214—215 页。)亚里士多德应该说比他的老师柏拉图更加明晰地看到了政治统治的复杂性和艺术性,因此他坚持认为,即使是最好的最有智慧的统治者实施统治,也没有法律统治那样好。亚里士多德在讨论“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的问题时,就明确地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的道理也很清楚,是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使谁都难免有感情。”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注: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3、167—169页。)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坚持法治的主张成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和理论武器,并且直接成为资本主义政权的基本原则。当然,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治主张的理论基础远远超出了古希腊的法治理论,已开始用揭示人类政治社会之起源及其目的的方法来阐明依法治国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看来,人类之初本没有国家,本没有政府,人类依照由人类自身生活所形成的既定规则进行生活。这样的社会状态被思想家们称为自然状态,这些既定的规则就被称为自然法。但是,由于人类本性有某些弱点,所以这样的社会状态不能得到正常的维持。于是人类就通过契约,组建国家和政府,构成政治社会。

      用社会契约来解释国家的产生显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思想家之所以要提出社会契约的观点,与其说是为了说明国家的产生问题,不如说是为了说明国家及其政府的性质和本质。卢梭就明确地指出:“我们首先要把一切事实撇开,因为这些事实是与我所研究的问题毫不相干的。不应当把我们在这个主题上所能着手进行的一些研究认为是历史真象,而只应认为是一些假定的和有条件的推理。这些推理与其说是适于说明事务的真实来源,不如说是适于阐明事务的性质,这正好像我们的物理学家,每天对宇宙形成所作的那些推理一样。”(注:[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1页。)如果仅仅从阐明事务之性质的角度出发,人们可以看到,国家及其政府的诞生,是以参加这个国家或政府的人的某些权利的让与为基础的。而让与这些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社会的秩序从而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免遭侵犯。但是由于国家及其政府在得到了人民的授权之后,它便掌握了国家的强制力,这种强制力被某些思想家称之为国家权力的某种侵犯性特征。于是,为了使国家权力的消极性质即它的侵犯性特征不至于侵犯到公民的正当权利,所以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力量来限制国家公共权力执掌者的权力。近现代所谓依法治国的实质就在这里。从这个角度看,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是国家按照公正理性的原则制定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但是,现代的法治观念在强调有法可依的同时,还强调法律本身的民主性。这就要求国家的立法机关在履行其立法功能时,既要注重法律的数量,更要注重实现人民的立法权。

      第二,是统治者的行为要有法律依据。从依法治国的严格意义来说,其强调的主要是统治者的行为要有法律依据,或者说主要是指执掌国家公共权力的主体要在法律的规范下从事各种政治的或社会的管理活动。应该说,一般的老百姓遵纪守法,这是社会之常情,而且只要政府执法得力,任何老百姓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得到法律的追究。但是执掌公共权力之主体的情况就不一样。由于这样的主体本身或多或少地掌握着一定的公共权力,有些甚至直接掌握着执行法律的权力,所以这样的主体具有不依法办事的条件和便利,而且他们若不依法办事,也很难得到应有追究。因此可以说,统治者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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