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正义到社会和谐

——以罗尔斯为中心的当代政治哲学反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万俊人,清华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 引言:政治正义及其隐含的问题

      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中,政治正义不仅被看做是最基本的核心理念,而且也被看做是政治哲学的全部主题。(注: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序言”,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1页等。)罗尔斯本人对政治正义的基本解释是,通过社会或国家的基本制度安排和调节,达到全体公民之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公平正义分配,从而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框架内,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的正义。(注:参见同上书,第2编,第4~6章。)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1)政治正义是否是政治哲学的全部主题?或者说,即使在罗尔斯本人所说的民主社会之“理性多元论”的条件下,政治哲学的探究是否仅仅限于政治正义的范畴?(2)若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政治正义的基本内涵是否只限于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和调节”的范围?(3)若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除了政治正义之外,政治哲学的主题至少还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

      本文的基本论点是,政治正义的确是政治哲学的基本主题,但并非其惟一或全部主题。即使政治哲学是对政治正义的探讨,也不能限于社会或国家基本制度安排或结构性秩序的宏观层面。如果说政治正义的根本意味在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正义规范和良序运作,那么,决定或者制约这一规范秩序及其良序运作之正义性质的根本问题,乃在于公民权利与公共(国家或政府)权力之间的政治伦理正义,笔者将之称为第三种正义,即介于正义制度与正义美德之间、连接两者的政治(治理)伦理正义。然而,即便是这样扩展罗尔斯的政治正义理论,仍然不足以表达政治哲学的全部主题。因此,本文提出,一种完整的政治哲学理论需要关注的基本主题范围,应该是从政治现实的分析到政治实践过程的探讨,再到政治理想的预期和论证的系统思考。从政治正义到社会和谐也许能够较为完整地刻画和表达政治哲学的这一基本主题范围。

      二 政治正义的主题:权利优先于权力

      如果我们把政治哲学的研究领域或者对象确定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的政治事务、关系和行为,那么,政治正义的确是政治哲学所要建立的第一原理或基本原则。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正义的秩序和实践是建立这一领域并确保其有序展开的前提与基础。在由孔子、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奠基的传统政治哲学理解中,社会公共生活首先意味着国家政治生活,因而所谓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首先是指国家治理的政治生活领域。在这一领域里,政治哲学的第一原理或基本原则只能是政治正义。(注:详见万俊人主编:《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导论”之第2~4节,人民出版社,2005。)

      然而,究竟何为政治正义,人们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一书中,将政治正义理解为城邦国家内部各社会阶层或角色群体安分守己、各司其职、各得其所的社会生活秩序。(注: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尤其是其中的第9卷。郭和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将政治正义理解为城邦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是城邦国家“为政的准绳”。由于“城邦在本性上优于家庭和个人”,因而作为城邦国家之政治美德的制度正义在其价值普遍性和重要性上也就优于家庭的美德和个人的美德。(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卷,1253a,第5~35页。引自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第6~7页。)黑格尔曾经将其政治哲学定位于“权利哲学原理”。(注: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代表作当然是其《法哲学原理》。该书名中的“法”的德文词为“Rechts”,原本有“法”、“权利”、“正当”等含义。中译本将之译为“法”乃是在考虑该书的主题意义和黑格尔本人的政治哲学立场后所做的一种引申意译。)一方面,他以其抽象的哲学方式肯定了“人格权利”的在先性,甚至揭示了“人格权利”的实质内容就在于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德文“Eigentum”)。而“人格权利”(“法”)所颁布的命令就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46页;第285页;第8页;第253~254页。)但另一方面,他却出于对国家这一“地上神物”(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46页;第285页;第8页;第253~254页。)的绝对服膺乃至崇拜,坚信“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46页;第285页;第8页;第253~254页。)。因之黑格尔主张,人格的权利仅仅具有抽象法令的意义,只有国家本身才具备“伦理理念的现实”,因而国家的政治权力实质上优于个人的道德(人格)权利。(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46页;第285页;第8页;第253~254页。)因此,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实际上是一种“国家主义”前提下的政治正义,也就是国家政治权力优先于个人人格权利的国家政治正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