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哲学视域中的市民社会概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仁忠,南开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河南师范大学政治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近年来,“市民社会”无疑是国内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语。但是,由于它是一个源自西方的历史性概念,在历时态上它的内涵和外延一直处于不断演变之中,在共时态上它的概念所指也因学科领域(如法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的不同而有着很大差别。因而,某个时期或某个领域的具体规定就很难具有普适性,致使这一概念的使用却随着不同学科和不同观点之间讨论的日渐深入而渐趋模糊。那么,怎样才能祛除繁多的“领域壁垒”和复杂的历史演变对市民社会概念基本内涵的遮蔽,还“市民社会”以普适性的本质而使它成为一个适用于不同学科和理论领域的范畴呢?在我们来看,政治哲学的解读可能是一个理想的维度。从政治哲学视域来看,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多重层级的复合性概念;家庭是它的基础性层级,经济交往关系是它的核心性层级,而公共领域则是它的扩展性层级。这一规定对于解决学术界长期存在的对市民社会概念解释的歧义、混乱和矛盾不失为一条崭新的理路,因而具有多方面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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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源自西方的实体性概念,它所指涉的现实对象在西方社会历史中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市民社会”是与“野蛮社会”相对的,指已经发展到城邦国家的“文明社会”。古希腊罗马学者往往用“市民社会”概念描述城市或城邦的生活状况。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这个概念,意为城邦,其含义是指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1]。西塞罗把这一概念转译为拉丁文“Civlis Societas”,意为与野蛮社会相区别的文明社会。在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就是指包括政治国家和私人生活领域在内的整个社会[2]。这一认识一直延续到中世纪。

      近代以后,这一概念发生了意义上的转变,它仅指与政治国家相区别的“私人生活领域”。在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只是指整个社会的一部分。黑格尔是其主要代表。他指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3]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就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领域。具体的、特殊的个人和维护特殊利益的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等),是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两大基本要素;而多样化的个人需要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这表明黑格尔深刻地洞悉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并认为这一矛盾对市场经济本身来说是内在的和不可凭自身力量克服的,因而只有国家所代表的完善的伦理力量才能克服这一矛盾。在这里,黑格尔看到了支配“需要的体系”的市场交往关系的伦理缺陷,但却没有看到市民社会本身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需要的体系”及其简单的保障机制。他没有看到在市民社会中还存在着一个文化批判的独立领域,而这一领域正是克服其伦理不足的最终根据。

      针对这一问题,葛兰西、哈贝马斯等现代思想家从已经变化了的当代社会现实出发,把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规定由主要从经济角度转移到主要从文化角度,即由把市民社会看作主要是经济活动领域,转移到把它主要看作一个文化批判领域,看作一个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空间。如,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不属于人们进行劳动生产的经济活动领域,而是属于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包括政党、工会、学校、教会、新闻机构等,政治国家通过它实施着对社会的文化领导权。葛兰西的这种理解赋予了市民社会以文化批判的内涵,但他在把市民社会延伸到文化批判领域的同时却剔除了经济关系的领域。哈贝马斯则在沿着葛兰西所开拓的方向前进的同时又实现了对葛兰西的超越[4]。他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本身又由两个领域构成。一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它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它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俱乐部、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等。这一规定表明,哈贝马斯在强调文化批判领域是市民社会的重要部分的同时,并不把它仅仅归结为这个领域;他强调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统合,却并不把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国家的意识形态[5]。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西方理论界在对“市民社会”的描述和规定中虽然蕴含着某些公认的基本特征,但是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对市民社会所指涉的现实对象的认识却又存在着原则区别。譬如,市民社会究竟是一个政治关系的领域还是一个经济关系的领域?抑或是一个社会文化的领域?或既是政治领域和经济关系领域又是社会文化领域?上述问题表明,想要确定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市民社会概念是非常困难的,这也诚如哈贝马斯所说,“要在有关书籍中寻找关于市民社会的清晰定义自然是徒劳的”[5]。那么,怎样才能祛除复杂的历史演变对市民社会基本内涵和外在构成的遮蔽而寻求其真谛呢?政治哲学的解读和规定也许是一条富有新意的研究理路。

      二

      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具有广泛适应性的历史范畴,不仅在历时态上它所指涉的现实对象存在着原则差别,经历了古代、近代和现当代的历史更变,而且在共时态上,法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对它的现实规定也有着很大不同。因此,某个时期或某个领域的具体规定很难具有普适性,而从世界观和方法论层面上思考把握政治上事实与价值等问题的政治哲学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解读也许更具有真理性和适中性。

      从政治哲学视域来看,市民社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独特的身份和生命,它所代表的生活方式和基本交往关系,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基础,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因而,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和外在构成就可以概括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活动领域;它由逐步趋向于公共旨趣的三个层级——家庭、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构成;独立的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是这一领域的基本准则和纽带,它将自主的个人以及由他们组成的独立社团连结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形成一种制约国家政治行为的社会力量。”[6](P64)这一规定表明,市民社会是一个结构复杂而又具有多重意蕴和多重层级的复合性概念。就其层级结构来说,它是由基础性层级、核心性层级和扩展性层级构成的。其基础性层级是家庭,核心性层级是经济交往关系,扩展性层级是公共领域。

      首先,家庭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层级。一般来说,家庭是社会团结最为原始和最为基本的形式,它以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自然联系(如血缘关系、两性关系)为基础,因而是一种极为有效的自然团结。从当今市民社会的表层结构来看,私人自律的社会生活首先应当是指家庭生活。家庭培养了个人的社会意识和以此为基础的全部主体性,使他成为一个社会的人。现代家庭的私人生活是个人市民意识的心理源头,在这一心理源头中,包含了以后个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所有经验和意识。家庭与社会间并不是隔绝的,个人在走入社会之前也不是孤立的,把个人与整个社会交往系统联结起来的正是家庭的社会化功能。在家庭中,子女通过父母的教育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而认识到他们自己是谁,懂得能够在生活中得到什么,通过怎样的方式获得这些等等,这就是将一个自然人社会化的过程。正是这一社会化过程,使家庭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市民社会中,家庭并没有被消解,被消解的只是传统家庭中的自然团结和以此为基础的人的依赖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中尽管仍然存在着以爱为基础的人的依赖关系,但是,它的构成原则与整个市民社会的构成原则之间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现代家庭生活也同样参与了将整个社会联结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独立个人之间所进行的契约性经济交往这一现代社会系统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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