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委关系看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建设

——山西省泽州县9个村的调查

作 者:

作者简介:
成海军,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科研处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 生。(北京 101601)

原文出处: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当前我国农村两委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人权、财权、物权和事权的管理上,具体表现 为个人间、组织间和权力间的冲突。要化解农村两委矛盾,必须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执 政能力建设。具体做法是,党支部的实际工作要量化、要具体,要有“制度事权”来保 证;要从与村委会对立、争权夺利的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从“领导一切”的抽象的、 泛泛的“领导”中解放出来;要不断提高党支部五个方面的具体能力建设。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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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自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两委矛盾”就应运而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以后,两委矛盾有愈演愈烈之势。两委矛盾的产生和发展 演变,对村民自治提出了挑战,直接影响了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 了农村的政治稳定,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构建良性的村民自治机制”的新课题,在实践 中主要是处理好党支部、村委会和村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其中,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 系是村民自治机制的核心。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课 题。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任务和当务之急,是解决我国农 村两委矛盾的一个新途径和有效办法。农村党支部在加强具体的执政能力建设方面,要 结合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注重五种能力的培养。

      一、农村两委矛盾的现状与表现

      自从中国实行村民自治以来,“两委关系”就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矛盾焦点。当前我国 农村“两委关系”正由传统包揽型向现代协调型转变,归纳分类,大致有五种类型:协 调型、包揽型、游离型、对立型和一体型。[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 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 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就规定了农村基层党支部在村民自治组织中的领导核 心地位。《村组法》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 间纠纷”等。两委的分工是:党支部只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而不是直接领导作用,村委 会是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办理者。村民委员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进行工作。两者 统一于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之中。

      村民自治最大的特点是“主体的群众性”。[2]村民是农村的主体,一切权力应属于村 民。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行使其村务管理权,把当家作主权利落到实处,它的权力不是 来源于上级行政部门的授予,而是产生于社会最基层的村民群众,直接体现了民权。从 理论上讲,党支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与村民直接行使民 主权利是不矛盾的。但在实践中,农村基层两委的权力是“二元制”:来自于上的执政 党的执政权力和来自于下的村民民选的权力,形成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权力冲突。由“一 元”体制变成“二元”体制,由一个中心变成两个中心,必然使权力分散,出现“离心 力”。[3]

      民选权力与党支部领导权力的冲突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实际村务活动中,党支部居于中枢地位,支部书记是决策中心,对村里大小事务 负总责。村民自治的本质意义在于还政与民,当政府确定试图通过选举重新认定基层干 部权力合法性的时候,一种新的村庄内生的、由村民选举所形成的权力关系出现了。这 种自下而上的权力在进入实际运作时,必然与宪法规定的由上而下的权力发生冲突。在 村庄内部,代表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的主要是党支部书记,代表自下而上的权力体系的 是村委会主任,两种权力体系的纷争往往是在书记与主任之间展开。

      由于村委会以民选的形式产生,村委会的权力合法性有了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党支部 为核心包揽一切的格局开始松动,甚至受到直接挑战。村委会主要成员往往会依据法律 ,要求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力。这些权力都是实在的、具体的。一是财产管理权。集体 资产管理权、土地、村办企业、煤矿等发包权;二是财务管理权。核心是报帐的签字权 。过去通常是书记签字报帐,为解决权力纷争,有的县市政府公开发文,明确要求必须 是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共同签字才能报帐;三是人事安排权。对会计、保管、电工等重要 职位的安排,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的矛盾也日渐增加。甚至越是选举动员充分的地方, 书记和主任之间的冲突越多。[4]

      2、党支部与村委会两套领导班子不合,出现矛盾和冲突。针对村民自治出现权力来源 差异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状况,中共中央早在1990年12月就发出了《关 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村党组织与 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 :(1)提出全村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把党的方针 政策和党组织的意图变为群众自觉行动。(2)讨论村民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3)协调村民委员会同其它组织的关系。(4) 对在村民自治组织工作的党员和干部进行考核和监督。党组织领导村民组织,但不是包 办代替。虽然这些规定非常具体明确,但是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的大环境下, 要求农村党支部书记只进行政治领导而不是具体的领导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各级党委 书记仍处在行政第一线直接领导的情况下,单独要求农村支部书记从具体管理事务中退 出来,是非常艰难的。

      二、党支部是农村两委矛盾的主要方面

      两委冲突,原因非常多。既可以是组织成员间的恩恩怨怨,也可以是两个组织间在运 行中出现的不磨合,还可以是一个复杂的现象,不能将其简单化。这种冲突的产生原是 两种组织所体现的不同权力间无法调和的矛盾。据此,两委冲突可以分为个人间冲突、 组织间冲突和权力间冲突三种类型。(1)个人间冲突:这是“两委”冲突中最浅的一个 层面,也是最容易解决的一种冲突;(2)组织间冲突:村支部与村委会两个不同的组织 ,由于某些事务和利益使两者产生冲突;(3)权力间冲突:作为村庄公共权力机构,村 支部与村委会实质上是权力的载体,是权力的附着物。两者代表的权利不是同一个主体 ,因此也会产生冲突。但是,这些冲突的根源在于党的基层执政能力不强。因为党是基 层的核心领导,基层两委矛盾的责任主要在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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