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妥协

作 者:

作者简介:
万斌,浙江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杭州 310025); 罗维,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杭州 310028)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政治妥协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共同体中,政治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各方,以社会共同体为念,以相互宽容为怀,依据共同认可的规则,通过彼此间利益的让渡来解决或暂时解决政治冲突的一种社会调节机制。本文认为马克思主义者从不泛泛反对政治妥协。政治妥协作为人类理性自觉的产物,作为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内蕴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体现着大原则的坚定性与具体策略设定的灵活性的统一。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现时代,政治妥协甚至成为化解冲突的普适性的机制,同时也提升着政治系统的现代性资质。当政治妥协成为一种普世性的价值选择时,社会稳定、人类和平的梦想才能真正实现。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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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联系的宽泛程度、纵深程度空前提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人类社会运行的常态,特别是“一损俱损”的现实威胁,迫使人类不仅在功利意义上寻求以克制、妥协的方式解决矛盾冲突,更从哲学理念的层面,将妥协视为解决冲突的一种普适性机制。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在研究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后感悟到:“妥协是政治的灵魂”。(注:[英]阿克顿:《自由史论》,上海: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65页。)

      一、妥协的历史考察

      人类历史的演进是在矛盾、冲突中开辟道路的。从历史的角度视之,矛盾、冲突的化解不外乎三种基本方式:一是“斗争式”,即矛盾双方用强制性手段(主要指暴力)对抗到底,其结局,要么“一方吃掉另一方”,要么“两败俱伤”以至“同归于尽”;二是“融合式”,即矛盾双方融合成一个新的范畴;三是“妥协式”,即冲突各方互谅互让,通过各自出让部分利益,最终达成虽不完全满意但至少都能接受的方法化解矛盾,使各方继续共存。

      妥协,作为解决矛盾、冲突的一种基本方式,受制于人的生存、发展的阶段性差别,协同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三种社会形态,也经历着某种程度的演变。

      人猿揖别,人从动物界提升出来,上升为自在主体。在这一时期,虽然人类用天然石器割断了自身与自然的脐带关系,但是由于人的主体性尚未得到充分发展,自然因素在人的社会生活中仍居于优势。面对自然所施加的“物理恶”的淫威,观照表现为“人的依赖关系”的自在主体的发展状况,究竟选择或创建一种什么样的生存方式以协调各种关系,并借以安顿自身的生命?智贤先人对此进行了“上穷碧空下黄泉”式的探讨,其主导倾向,是天然本能式地消极妥协。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一方面,由于农耕社会对天时、地理等自然条件的高强度依赖;另一方面,人对自然及其规律的认识、利用,还只是一种生物式本能的适应,从根本上说,自然及其规律还是作为一种外部神秘力量主宰着自在主体的命运。因此,自在主体直面自然时,基本上是无奈的、无力的,就像《菜根谈》所说的“能忍夏不热,能忍冬不冷”。辩证大师老子更是崇尚“无为”,即主张人类应顺应自然,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否则“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注:《老子》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二章。)因而,只有“无为”才能“无不为”。老子对“无为”的崇尚,确实或多或少带有离世的消极倾向,但,从呵护人的生存的视角观之,“无为”不愧是一种高超的生存智慧。从人与社会的关系看,劳动工具的简单和效用低下,身体素质远未达到一定的强壮程度,单靠个人无法维持生存,因而,“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存,就已有合群而组成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必要了”。(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30页。)群体组织基本上是自然发生的,无论是早期的血缘共同体,还是后来的地域性共同体,虽表现形式不同却有两个共同特征:一,自在主体面对共同体时,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脐带”式的本能依存和自发性的妥协;二,自在主体与自然、社会的相互创设中,自在主体间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畸形的。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单个人很难有独立自由的发展,而作为共同体的最高体现者或代表者,却获得了特殊的发展,因而共同体成员面对共同体的领导者时,往往也只能是无奈地消极妥协与服从。正是对这种关系的直觉和体察,孔子倡导“小不忍,则乱大谋”。老子鼓吹“守弱”,认为“曲则全,枉则直”。(注:《老子》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二章。)荀子直言:“为人臣下者,……有怨而无怒”,(注:《荀子·大略》。)实为消极地妥协。简而言之,在自在主体阶段,虽然人的理性能力还十分有限,但是不少智者已经从自然现象中朦胧感悟到自身个体唯有“守弱”才能保全自己。因此,出于生命的保全,宿命性妥协是当时个体出于保全生命的一种无奈选择。

      资本主义的一个最伟大的历史功绩,在于它借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普及化的商品经济,撕裂了绵延久远的“人的依赖关系”之网,把自在主体带入自为主体形态,而获得了形式上的独立。然而,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确立和发展“既要以生产中人的(历史的)一切固定的依赖关系的解体为前提,又要以生产者相互之间的全面依赖为前提。每个人的生产,依赖于其它一切人的生产;同样,他的产品转化为他本人的生活资料,也要依赖于其它一切人的消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2页。)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又把自立主体强制性地纳入了“物的依赖关系”的网络之中。“物的依赖关系”使人的自由发展受到限制,个人仍受物化的社会关系的摆布,处于物的统治之下。个人对财富的占有、对其他人的关系不是取决于他的实际能力,而是取决于他拥有的货币的多少。对抽象物——货币的追求像一具沉重的十字架压抑着自立主体。货币主义的当阳称尊,致使自立主体的形式上的独立性也不得不受到利益最大化追求的严格限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构谋求利益最大化的不同个人共同发展的社会环境,成为诸多思想家苦心孤诣、刻意解决的课题。他们主导性的选择倾向是契约关系。与自立主体的两重性相一致,契约也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契约的基础是双边或多边互利的。正如布坎南所说:“当个人的利益是冲突的时候,意见一致便只能通过某种形式的交换或交易来达成”。(注: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41页。)这种交换或交易从静态上看,当然是对个体的相对独立人格的承认,从动态上视之,是一个双方或多方通过谈判、协商、讨价还价而互相让步而达成妥协的过程。另一方面,契约关系最终反映的是一种商品关系,它折射出人受到的物的统治和摆布,也即妥协的达成是为了满足双方的对利益的追逐,因而,这种妥协是工具理性的派生物。

      历史主体从自在主体出发,经过商品经济社会风雨荡涤的洗礼,变得愈具独立的意志、个性和丰富的对象关系,而进入自为主体形态。自为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个自主社会中,历史主体实现了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两大变革:一是劳动活动由谋生手段转变为生活的目的,谋生性质的劳动转变为由历史主体的内在创造性要求驱使的自由劳动。因而,这种劳动已完全摒弃了出于对物追求的功利目的,使人自身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掘。二是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个人都具有独立自主性,并相互把他人当作发展自己力量所需的对象,即“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91页。)因而在这个联合体中,个人的发展与联合体的发展完全和谐。这种和谐在我们看来也是一种妥协的产物,但这种妥协不是源自外部物的压力,而是历史主体自身对人性内在和谐的自然流露,是人性最完美的展现。尽管对“自由人的联合体”为表征的和谐关系的描述,是马克思依据逻辑和历史推演的预测和设想,但当今世界的发展已在某些方面初露端倪。作为一种憧憬的蓝图,指引着人类学会妥协,不断提升妥协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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