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

——能促型国家与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增权

作 者:
顾昕 

作者简介:
顾昕,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在过去20多年间,大量新型杜团涌现,众多官办社团也开始培育其自主性。在教育与学术、工商管理、文化娱乐和专业人士领域,社团的发展更加迅速。社团空间的监管体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高度强调国家的控制,同时在社团的唯一性、代表性、垄断性等方面,施加严格限制。推进公民社会发展之道在于打破国家与社会零和博弈的陈腐观念,代之以国家与社会相互增权的新理念。国家发挥能促性角色,走向社会法团主义,推进民间组织在社会公益领域中发展,反过来可以有效增强国家推动社会发展的能力。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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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言

      市场转型的不断深入推动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以国家监控甚至穿透社会各个角落为特征、甚至社会并不存在的全能主义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注:用全能主义(totalism)或者全权主义(totalitarianism)来概括改革开放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最经典论著,参见Tang Tsou,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Post-Mao Reforms:A Historical Perspective.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6;Benjamin I.Schwartz,Communism and China:Ideology in Flux.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邹傥的最新思想表述在其《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此外,另有学者反对用全权主义或者全能主义的概念来刻画改革前的中国政治,因为他们认为国家对社会的全能性控制是不可能的,即使在改革前的中国社会活动的空间还是存在的。参见。Andrew G.Walder,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Berkeley and Los Angeles: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本文不打算深究这一争论。实际上,只要我们把有关概念视为理想类型,那么其可应用性是无可置疑的,因为理想类型作为分析工具本来就同现实不能完全吻合。)自主性的社会空间不断扩大,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变得多样而复杂。在扩大了的社会空间中,最为活跃的、富有生机的、也引起广泛关注的就是社团空间(associational space),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并非一帆风顺。长期以来,受到某种单向性思维的影响,人们倾向于把公民社会视为国家的对立面,仿佛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零和博弈,国家强必定社会弱,而社会强必定国家弱。这种单向性思维在1990年代初期曾经主宰了国际学术界。在这一思维的影响下,我国公民社会的推动者,正如我国市场经济的推动者一样,着重鼓吹“国家退出”。国家作为民间社团组织的监管者,则对公民社会发展的正面意义始终没有深入的了解,从而采取了一种高度防范的态度,在具体措施上则沿用行政控制的手段,对民间社团组织的发展施加了很多不大必要的限制。可以说,虽然国家对于公民社会组织在社会福利、扶贫、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工商活动的治理、学术文化活动的开展等多方面领域的积极作用已经开始有所认识,但是上述单向性思维的负面影响至今依然没有消除。

      实际上,世界各国的实践已经表明,国家与社会零和博弈的思路非常有害,它的具体实践的确在不少国家和地区造成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但是,零和博弈绝不是唯一的思路和做法。事实上,从19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学术界的主流是强调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mutual empowerment)、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国家行政能力强大、社会组织富有活力的新局面。(注:关于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的英文文献已经到了汗牛充栋的地步,一个比较全面性的综述,参见Xu Wang,"Mutual Empowerment of State and Society:Its Nature,Conditions,Mechanism,and Limits,"Comparative Politics,Vol.31,No.2(1999),pp.231-249.本文关于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的想法,深受王旭这篇大作及其同王旭日常思想交流的影响。)在推进强国家与强社会相得益彰的过程中,国家退出一些没有必要管、也管不好的领域固然是必要的,但是国家一味退出也不是有益的。国家与社会相互增权的新思维主张,国家应该运用其特色的优势,发挥能促型作用(enabling role),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

      以能促型国家的思路取代国家退出的思路,如果放在中国国家强于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来考察,则更为切合实际。事实上,我国众多的民间社团原来都是国家的一部分,它们从国家体制中逐渐脱离出来,虽然其自主性正在慢慢增强,但是对于国家的依赖性依然十分严重。由于相当一部分社团在各自的领域内具有垄断性,因此中国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呈现了强烈的法团主义特征,而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路径,由于国家主义传统导致的路径依赖性,也必定具有强烈的法团主义特征。(注:中国公民社会或第三部门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康晓光的《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已经做了初步的论述。)而法团主义盛行的欧洲国家强调的社会伙伴关系,也恰恰可以为我们强调国家发挥能促型作用推动国家与社会相互增权的思路提供支持。

      本文首先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概念框架,然后对于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路进行概述,之后本文探讨在公民社会法团主义发展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赋权以及国家发挥能促型角色的问题。

      二、公民社会的法团主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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