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人像罗尔斯那样对一本书倾注了那么多心血,表现了那样持久的耐性的。在罗尔斯于一九七一年出版《正义论》之前二十多年,当他还刚开始在普林斯顿大学任教时,就已经有了一个类似于后来《正义论》中“原初状态”的初步设想,但他没把它整理出来,都还只是些笔记,从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他发表了一些有关其正义论的主要观念的文章,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直到六十年代末,他才决心将其思想写成一本系统的著作,开始他以为只写了350页左右, 后来印出来却有587页,不仅在内容和意义上,在篇幅上也成了一本大书。 我们不必赘言《正义论》出版后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此后又是二十多年,罗尔斯虽然又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仍然都是对《正义论》的补充和修正。一九九一年三月,罗尔斯在接受采访时谈到他还想写两本书,一本叫《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个简略的重述》,另一个是要把他一九八○年在哥伦比亚大学的讲演汇集成书,在那之后,他说,“一个停止写作的时期就将来临”。 现在罗尔斯许诺过的后一本书已经问世(前一本《重述》还只有打印本),这就是《政治自由主义》。一九九三年秋天我去哈佛时正值此书刚出,它被摆放在各书店醒目的位置,而《正义论》作为各书店的基本保留书之一也仍然随处可见,已备每年入学的新生购买。 一九八九年,在一次名为“罗尔斯正义论的最近发展”的专题讨论会上,阿森纳指出罗尔斯的观点在《正义论》之后有三点主要变化,一是诉诸康德式的“人”(person)的概念;二是承认其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康德式个人的理想社会,亦即现代民主社会,而暂不考虑跨文化的应用问题;三是越来越意识到并重视社会多元化的事实,区分公、私领域,强调正义只是政治的共识。这里已经预示了罗尔斯思想后来变化的某些主要方面,但当时尚不可能予以充分全面的说明,那么,时已迄今,在《政治自由主义》及其之后,罗尔斯的观点究竟又有一些什么样的变化呢? 《政治自由主义》由基本要素、主要观念、制度框架三部分共八讲组成,它从两个基本问题开始:第一,在一个自由平等的公民社会里,公民们合作的公平条件是什么?第二,而对作为自由制度必然结果的合理多元化事实,人们互相宽容的基础是什么?这两个问题也可以合并为一个:在一个其自由平等的公民被合理的宗教、哲学与道德理论深深分裂的社会中,正义与稳定如何可能?罗尔斯联系民主传统的两派来阐述这两个基本问题:一派是洛克,他所重视的是“现代自由”(按照贡斯当的划分),即更重视思想与良心的自由,重视人身与财产权以及法治;另一派是卢梭,他更重视“古代自由”,即更重视平等的政治自由以及公共生活的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正是试图调和这样两派,或者说调和自由与平等,所以,罗尔斯说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既是自由主义的,又是平等主义的,亦即一方面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强调人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另一方面又主张实质的而非仅仅形式的政治自由与机会平等,他承认在利益分配上应当容有某些差别,但这些差别应当首先考虑从是否能最有利于那些处境最差者、是否能最有利于最贫困群体的标准去衡量和核准,因为,不仅造成差别的社会条件是偶然的,造成差别的自然因素,或者说天赋在人们中间的分配也是偶然的,因而应当把人们的天赋也在某种意义上视为社会财产,对天赋条件较低者予以补偿,这就是他的引起广泛争议的著名的“差别原则”,例如,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中曾评论说,这是以“各取所需”的原则代替“按劳取酬”的原则,“在罗尔斯那里,我们看到现代哲学最全面地努力支持一种社会主义的道德。” 以上所涉及的是罗尔斯的“政治的正义”或者说“公平的正义”的实质内容,这一内容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并没有多少改变,但罗尔斯试图使这一具有自由主义特征的“政治正义”与任何广泛的价值理论脱钩,甚至与康德、洛克、密尔所代表的广泛的自由主义脱钩,这样,阐述这一政治的自由主义的观点就是一种免除了立场的观点,它不提供任何超越政治概念之外的形而上学与认识论理论。罗尔斯放弃了他曾经尝试的为其正义理论提供一种康德式的哲学基础的努力。 然而,在某种意义上,《政治自由主义》仍然是《正义论》的延伸。《正义论》继承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传统,试图提出一种能够代替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结构的正义理论,亦即一种“公平的正义”理论,《政治自由主义》并没有偏离这一理论,并没有在罗尔斯的思想发展中构成一个迥然有别的新阶段,或者说,系统一贯正是罗尔斯思想的特色,不同的是,罗尔斯认为,《正义论》所设计的理想的“良序”社会是一个稳定的,在道德信念上相当同质的,对什么是“好的生活”有一广泛共识的社会。然而,现代民主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合理的价值多元的社会,有相当多的不可调和、甚至不可比的宗教、哲学理论共存于民主制度的结构之中,自由民主制度本身也鼓励这种多元化,因而现在人们就面临了这样一种情况:必须把多元看作一种正常状态和持久条件,而不是例外和反常。罗尔斯在此采用了科亨的观点,即把民主社会看成是一个合理多元的社会,认为这一民主社会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的宗教哲学道德理论的歧异并非一个暂时的历史状态,而是一个持久的特征;二是对一种广泛的宗教、哲学与道德理论的持续共识不能通过国家力量来坚持;三是一个稳定、有保障的民主政权,必须得到其政治上活跃的公民的一种实质性多数的自愿和自由的支持。 因而,正义的共识就不仅十分必需,而且要极其严格地限制在“政治的领域”,原先《正义论》中的“良序社会”的概念就是不现实的,《正义论》第三篇对一个“良序社会”的稳定性的解释也是不现实的,必须重新组织,罗尔斯认为这就是一九八○年以来他所面对的难题。这样,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就始终是作为一种“政治的正义”概念出现,“良序社会”不再是一个在基本的道德信念方面均为统一,而只是一个在政治正义概念上统一的社会。 这一“政治的正义”就是各种合理的“广泛理论”(comprehensivedoctrines )的“重叠的一致”(overlappingconsensus)的聚射点, “公平的正义”现在被提出来作为这种“政治的正义”概念的一个范例,它能被重叠地同意,意味着它能被各种主要的宗教、哲学与道德理论核准。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合理广泛但互相冲突的理论之间寻找到一种“重叠的一致”,它没有例如基督教或启蒙运动那样一种野心,即重新以一种君临万物的姿态取代以前的一统体系,或给各种理论提供一个共同的哲学或神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