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实践活动的广延性和丰富性产生了人与对象世界的多重规定,自由即在这种多重的规定性中形成一个集合体。就学理归属而言,自由问题并不隶属于哪一专门学科,人们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论及的自由,都有其各自的关注点和侧重面,无论哪类自由问题,它们不过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各个侧面的反映,并有机地构成人的自由的整体内容。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以人的现实的实践活动为主线,运用历史的、社会的、辩证的方法,从不同侧面综合地揭示了自由的丰富内涵,并显明了思考自由问题的基本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自由论的基本内容 1.认识论领域的自由观问题。这一自由观旨在揭示人通过实践中介与对象世界建构的认知关系。因此,所谓的自由集中表现在面对对象世界存在及制约和限定的客观状况,人能否通过认识关系(即认识和改造)再现人的自主性、适应性和能动性,而不是力图摆脱对象世界的存在和制约。认识论领域的自由论在强调自由的客观性的同时,也高度强调人的实践活动的目的性。人的活动是有一定的目的指向的,人以自身活动的目的性与动物界相揖别,也以自身活动的目的性显明主体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这种目的既以感性的形式直接表达主体活动的意向,也以知识的形态蕴含着人的智慧和技能,表征着人对于对象世界认识、把握的程度;同时又以价值的形态蕴含着人的情感、意志、道德和审美需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的实践活动的目的性集中地体现了认知关系中的自由。正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目的性,人的自由才摆脱了宿命论消极、悲观的阴影,从而真正地体现人的主体性的本质和力量。 认识论领域的自由通过人对对象世界的认识和改造直接涉及了主体自由与客观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以承认自然、社会客观存在为前提的自由论已不单纯地表现为纯粹的客观性和自在性,而是有机地融入人的主体活动,体现着人的智慧和意志;另一方面,以人的目的性为主要标志的主体自由,既以适应客观对象世界的存在及其变化为自身生存的前提和条件,也以合乎理性的超前意识,预见历史进程,促进客观对象朝着合目的性的方向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论,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一方面通过人化的方式有效地消除了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从而真正实现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把人纳入自然、社会的统一的秩序之中,由此建构起主体对客体的多维、多值的关系。这样,人们对自由的认识也随之超越认识论领域的基本规定而进入更为广泛深刻的人的活动领域。 2.价值论领域的自由问题。这一自由观旨在揭示人通过实践中介与对象世界建构的利益活动关系。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人的需要的实现程度以及主体与客体缔结的利益关系;其二,主体行动的目的指向与行为结果的关系问题。人对对象世界的认识与改造基源于某种内在动力和外在趋力。以人的主体活动为基本参照坐标,内在动力根源于人作为人的基本需要,它是潜在于人自身的合理愿望和要求,它的满足及实现程度很大意义上决定了主体活动的意向、热情、能量和活力。外在趋力指的是客体对主体在什么范围以何种利益关系构成一种吸引力,它把人的实践导向对象世界,推动主体果断地确定行为的方向和目标,引起并控制对象世界朝着符合人的需要的方向发展。 人类实践活动的根本任务,不是一味地追求知识,即离开人自身生命需要刻意地去认识世界,而是以自身的需要为价值尺度,使世界的存在和发展符合和满足人的需要。这样,人的实践就不是单纯的感性物质力量,而是内含着人的需要、目的,体现着人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创造的活动,实际上它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人的需要具有多重性的特点,它表现为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并举,生存需要与发展需要共存的互相交织状态。这一纵横交错的需求网络显示出人与动物在需求上的差异。更为重要的是,人的需要随着人的实践活动的拓展和深化,不仅日趋丰富而且欲求高质态。实质上,价值论的自由,就是实现了的人的需要,人的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人也就在多大的程度上获得了自由。 价值论的自由并不否定蕴含在主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价值论的自由既体现了强烈的主体性、主观性,也表现出一定的功利性。人们在实践过程形成的价值关系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现实的关系。这种现实关系的直接目的就是实现主体的基本需要,促进客观对象朝着有益于主体需要的方向发展。如果说,需要尚表明人的实践活动的主体规范,那么利益则直呈在主客体之间相互规定、相互制约的一系列作用之中。通过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主体的需要才能获得实现的可能并有效地转换为现实的需要。 从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关系考察,价值论的自由还表现在主体活动的目的性与行为结果能否相一致的问题上。人的实践的目的性仅表明主体在意向性的活动中力图达到的目标指向,但它并不代表实现了的结果。这就说明,在现实中,目的与结果之间亦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人的目的性是体现主体自由的重要标志,但是,主体自由的实现乃是经过对象化活动的结果方才表现出来。因此,价值论的自由是主体活动目的性与行为结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