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上意志及卑下意志之对峙”到“以理制欲”

——试论白璧德“新人文主义”在当前中国的一例误读

作 者:
张源 

作者简介:
张源(1976-),女,山西太原人,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文学与文化关系。北京大学比较文学与比较文化研究所 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温州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新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影响与接受主要分为两个时期:1920-30年代的“学衡时期”;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新时期”。其间我国对“新人文主义”的研究缺少传承,甚至直接显示为断代。最显著的表现就是,关于“高上意志”对“卑下意志”的“内在制约”这一“新人文主义”核心思想,部分新时期研究者未加分辨地接受了学衡时期阐释者们给出的解读,致使这一核心概念在新时期的再阐释过程中发生了明显的变形。因此,我们要尽可能充分地理解前人所处的时代背景与当时学人的独特心态,这样或可避免谬误流传。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4 年 1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I0-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375(2004)04-0035-07

      白璧德(Irving Babbitt)的“新人文主义”思想针对当时美国“物质之律”(Law for thing)横行于世的情况,提出人们应转而研究“人事之律”(Law for man),以求通过“中庸之道”(the doctrine of the mean)在“一”(the One)与“多”(the Many)之间保持最佳的平衡;而实现这一“最佳平衡”的途径就是:以个人“高上意志”(the higher will)制约“卑下意志”(the lower will),不求诸于外在制约力量,而力求在人的内心达于“内在制约”(inner-check)。“‘高上意志’对‘卑下意志’的‘内在制约’”在白璧德的“新人文主义”思想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考察这一概念在当前中国的接受情况,或许可以反映出整个“新人文主义”思想体系在中国目前的接受与误读。

      一、“以理制欲”抑或“以‘礼’治欲”?

      1924年8月第32期《学衡》中有一篇题为“白璧德论民治与领袖”的译介文章,译自白璧德新作《民治与领袖》(Democracy and Leadership,1924)的绪论(Introduction)部分,译者为吴宓。在这篇文章中,“高上意志”及“卑下意志”作为白璧德“新人文主义”的核心概念首次出现在《学衡》杂志,并第一次为国人所知。(注:在白璧德系列著作中,“the higher will”一词本身系在Democracy and Leadership一书里第一次出现。《学衡》在当时是中国宣传白璧德思想的唯一阵地,参阅吴学昭 译,“欧文·白璧德与吴宓的六封通信”,《跨文化对话》,上海文化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0期。吴宓在Democracy and Leadership一书出版后第一时间选译了该书的绪论部分,因此“白璧德论民治与领袖”一文即是Democracy and Leadership在中国的第一个摘译文,从而在《学衡》首次出现的“the higher will”及“the lower will”二词,亦属首次在中国为人所知。该词在《学衡》中还有其它中文译名,如此后1931年3月第74期《学衡》“白璧德论班达与法国思想”一文中,译者张荫麟将其译作“更高意志”、或“更高的意志”。)吴宓在文中“高上意志及卑下意志之对峙。”一句下面作了两行夹批:“吾国先儒常言‘以理治欲’。所谓理者。并非理性或理智。而实为高上之意志。所谓欲者即卑下之意志也。”吴宓用中国古已有之的成说“以理治欲”来比附白璧德的“内在制约”概念,就当时的时代语境而言,是非常接近白璧德原意的。

      值得注意的是,新时期研究者的论著中也不乏“以理治欲”的提法。目前研究“学衡派”的专著中,近至2001年出版的《在欧化与国粹之间——学衡派文化思想研究》是最有代表性的一部,书中将白璧德的“新人文主义”概括为“‘一、多’融合的认识论,‘善恶二元’的人性论,以理制欲的实践道德论”,[1](P44~47)然而,在此“以理治欲”一词的出现却显得颇为突兀,似乎吴宓将“新人文主义“思想比附为”以理治欲”是顺理成章的,而新时期研究者将这一发挥一旦坐实就会令人感到于义未安。这其中原因何在?我们注意到,《欧化》一书中关于白璧德及其思想的讨论,引文大多来自《学衡》杂志以及吴宓主编的《大公报·文学副刊》,因而不免会部分承袭“学衡派”惯用的套语(如称白璧德为当时文学批评界的“泰斗”,“学问博大精深”等等,其中包括“以理制欲”一词也成为引述资源之一),那么,在现当代中国对白璧德思想的接受过程中,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我们不妨首先将问题回溯到吴宓那里。

      吴宓是“新人文主义”思想在中国最有力的宣传者,是白璧德的得意门生,通读过本师所有的文章,堪称深悉“新人文主义”的精义,因此吴宓对“新人文主义”核心概念的理解本应不会偏离原意。但是,就在“白璧德论欧亚两洲文化”一文中(该文译自《民治与领袖》一书的第五章,载于1925年2月第38期《学衡》,译者也是吴宓。即与吴宓作“以理制欲”注脚的文章取自同一本专著,译者相同,且刊载时间前后间隔不过六个月),我们看到了白璧德本人根据孔子的学说对“高上意志与卑下意志之对峙”所作的阐释:

      “诚以亚里士多德者学问知识之泰斗。而孔子则道德意志之完人也。……孔子尝欲以礼(即内心管束之原理)制止放纵之情欲。其所谓礼。显系意志之一端也。孔子固非神秘派之轻视理智者。然由孔子观之。理智仅附属於意志而供其驱使。二者之关系。如是而已。”(注:英文原文为:"He(Confucius)was not,like Aristotle,a master of them that know,but a master of them that will....The decorum of principle of inner control that he would impose upon the expansive desires is plainly a quality of will.He is no obscurantist,yet ther?le of reason in its relation to will is,as he views it,second ary and instrumental."etc.见:Irving Babbitt,Democracy and Leadership.第165页。比照原文来看,最末“二者之关系。如是而已。”一句系由译者吴宓添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