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释学:方法论与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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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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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问题的提出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作为人文科学的方法论基础的诠释学(Hermeneutik)才进入了我国学术界的视野。它首先引起了文学、美学界注意。随着研究的深入,其影响逐渐扩展到哲学、神学、法学、历史学、政治学等诸多人文科学的学科领域。现代诠释学的形成,以德国浪漫主义运动的主将施莱尔马赫(Schleiermacher)创立的一般诠释学为其标志,但是,其萌芽可追溯到康德对于建立“科学的形而上学”之思考。

      传统的认识论是以实证的知识为鹕的,其范型就是自然科学的知识,这是一种可以验证的、精确的客观知识。在自然科学领域,无论我们得到什么结论,其真伪都可以通过实验(重复验证)予以证实。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人文科学、特别是形而上学,它们就不是科学。因为诸如人文的、历史的等等精神现象,本质上都是不可重复再现、因而其结论也无法验证的。在康德看来,传统的形而上学显然不能称为“科学”:人们甚至找不到一本书,明确地阐述形而上学的最主要目的,用纯粹理性的原理来论证出“关于至高无上的存在体和来世的知识”。(参见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8页)并且,各种形而上学体系相互矛盾,却没有一个可信的标准衡量其是非,使人无法相信它们的普遍性与科学性。怀疑论之所以会产生盖源于此。然这并不是说根本不可能建立科学的形而上学,康德认为,如果我们能够创建一套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以保证我们的理论推论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就能够建立这样一门科学。康德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是他未能完成这一任务。他的贡献在于提出了这一问题,启发了诸多后继者。

      康德对形而上学科学性的追问可以推及到对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如文学、历史学、神学、心理学等——诸学科,从而引申出人文科学的一般方法论问题。施莱尔马赫(Schleiermacher)就是沿着这一方向发展出了作为诠释方法论的“一般诠释学”。这一方向虽在狄尔泰之后曾一度衰落,人们甚至开始怀疑其存在的必要性。然E·贝蒂(Betti)的诠释方法论学说再度证明了它的生命力。

      另一方面,康德对形而上学的反思引发了人们对于精神科学的本质之深入思考:如果精神科学不是像自然科学那样的实证科学,它究竟是什么?在这一方向上,海德格尔在胡塞尔现象学的基础上完成的影响深远的本体论变革,实现了精神科学从知识论向本体论的转折,创立了本体论诠释学。在这里,“真理”不再是认知的对象,而是人的存在的展现过程。

      二 作为诠释方法论的诠释学

      方法论诠释学是一种技术诠释学,其主旨是制定一套正确理解文本的方法体系。它的直接来源是圣经注释学(l' exegese)。人们在解释《圣经》的过程中,发现了《圣经》中的许多相互矛盾之处,神学家们希望通过制定一些特殊的方法,来达到对这些相互矛盾的话语的和谐一致的理解。在这一点上,圣经注释学类似于训诂学。施莱尔马赫把圣经注释学的规则扩展到对所有文本的解释,创立了“一般的诠释学”。圣经注释学解释的是圣言,是以上帝的名义发布的神谕。只有当人们从追索神谕的隐秘含义转向对普通文本的知识性理解时,才可能产生诠释学。

      施莱尔马赫的诠释学指向作者的原意,这种原意存在于文本之中。从而正确理解文本语词的意义就成了诠释的首要任务。由此,施莱尔马赫将语法学当作诠释学的基本方法。但是,在我们的阅读经验中,人们不难发现,即使我们掌握了最严格的语法知识,对文本的理解仍然可能产生分歧。因为语言本来就是多义性的。这表明,人们根本无法通过运用语言分析的方法来确定文本的原义以及作者的原意。为此,施莱尔马赫又补充了一条新的方法,即心理学方法。其作用就是用来限定语言表达本身的多义性。这种心理学方法的核心就是“心理移情”,要求读者将自己的心灵,思想植入作者创作文本时的情境以及作者的心理活动,以“设身处地”的姿态来理解作者,来推断作者的原意,从多义性的语言中选择符合作者原意的理解。这一观点得到了狄尔泰(Dilthey)的重视,在他的体验诠释学中又做了进一步的发展。由于人的“心理活动”事实上更难以确定,即便能够确定也难以做到准确的“移情”,所以在后来的诠释学中渐渐废弃不用。

      在他们之后,贝蒂(Betti)在其《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诠释学》一书中,制定了一套更具体的诠释方法,被称为诠释学的四原则:

      (1)诠释客体的自主性(Autonomie)原则。作为我们诠释对象的文本具有独立自主性,其意义存在于文本的内在结构之中,它是客观的,不依赖于我们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读者在理解过程中应排除自己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做到诠释的客观性。

      (2)整体性原则(Kanon der Ganzheít)。这一原则所指向的是意义的整体预见。被理解的对象本身是一整体,其整体性根源于它所从出的作者的“统一的精神”,他的生命意义之整体性。文本构成了这一整体的部分。只有对这个整体的意义有所预见,才可能确定理解的方向。另一方面,文本自身也是一个由语句组织而成的整体。在此,整体的意义通过分析部分而得以彰显,部分的意义通过整体而得以确定,整体与部分处于一种循环转换的关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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