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 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194(2003)04-0404-04 艺术活动作为人类审美存在的方式,是人们获取人生意义、通向人生真理的一条重要通道,艺术解释活动则是其间指示人们前行的路标。以理解为轴心的艺术经验活动是人生在世的一种基本模式,解释则是在其中去蔽存真、实现个体生命间的交流、拓展此在的精神空间的一种特殊活动样态。因为解释源于理解,解释活动是对理解的表达,属于理解的衍生样式。理解和解释之间有着本质的关联:人们对艺术作品怎样判断,就怎样理解,怎样理解,就怎样解释。因此,艺术解释活动于人生在世活动中,决不是一种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事情,而是一种关乎人生意义的活动。 解释的目标置于何处?这是一个首先解决的问题。假如说,解释的目标——作品的意义是由作者设定的,那么,只需设法缩短解释者同作者心灵的距离,达到作者的“原意”就够了——以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为代表的近代浪漫解释学正是以此为出发点的;再假定,作品的意义与作者、社会,与作品以外的所有因素统统不相干,作品本身就是一个独立自在的客体,那么,作品意义的问题只须专注于文本分析便能解决——一切形式主义文艺研究莫不以此为鹄的。然而,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恢复作者的“原意”显然不大可能:史前文明和衰亡的文化默默无语,石刻文字像天书一样难以辨认,故去的作者早已把他的愿望和秘密带入泥土,这一切都给恢复作者“原意”造成了意想不到的困难。即便目前在世的作者,也不会把他初创作品时的意图作为作品的意义并视为一个持久不变的恒量——一个作者否定他前期的作品在艺术史上并非鲜见。何况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歧义性造成能指与所指间的分离与脱节现象,常使作者处于言不由衷、言在此结果意却在彼的尴尬境地。专注于文本自身的分析同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脱离了文本赖以产生的土壤——社会因素,专门对文本进行句法分析或语义阐释,有时什么也说明不了。美国哲学家罗蒂早就就此提醒人们,“一种文学如果与一切毫无联系,没有主题也没有题材,没有有效的寓言,缺乏辩证的语境,那它只不过是胡言乱语而已。你不可能有无形象的基础,无书页的页边”。[1](P387) 由此看来,无论是寻找作者“原意”或是以文本分析为旨归的解释方法,都不小心误入了迷津。因为并不存在一个现成的作品的意义在文本之中,就像放在瓶里的水那样随时供人取用。解释活动中所产生的差异除了受解释者所处的社会存在诸因素如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制约,还受它自身赖以进行的向度之影响,艺术解释的向度不仅决定着艺术文本解释的方向、结论,还决定着解释所能达到的深度和广度。笔者以为,在艺术分析和说明活动中,以下诸种向度是任何一个解释者都无法回避的维度。 一、艺术解释的主观性向度 然而,艺术解释的主观性不等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那种主观性,即完全一任主体心性的随意性和武断性,即不是说对艺术作品的解释今天说是白,明天就可以说黑——艺术符号本身所指涉的物或意向世界的客观性如形象或意象本身也不允许解释者指鹿为马、指黑说白。艺术解释的主观性毋宁说是指解释者在理解艺术作品时所具有的突破性和创发性。所谓突破性和创发性,是指解释者对艺术作品意义的新的发现或发掘。这里,我们不妨借用一下美国学者E.D.赫施所创造的两个术语:“含义”和“意义”,并对之稍加改造,以助我们对艺术解释的主观向度界定之用。所谓“含义”,是指文本本身所直接向读者呈现之符码的所指成分或曰内容[2],而“意义”则如赫施所言,是指解释者对文本所呈现的所指以外的东西的阐释,即解释者对文本本身所蕴含的“味外之旨”、“言外之意”在一定理解基础上所作的分析、判断、解释和说明。固此,艺术解释的主观之维主要是就艺术活动中解释者对作品“意义”的发掘这一向度来说的。 既然意义之发掘是艺术解释活动的主观向度之方向,那么艺术解释就不可能只有一个结果或一个答案,因为个体的“此在”生存状况不可通约,不同的人们之间绝对不会具有完全相同的思想,所以人们对艺术作品的理解就注定是千人千面而不是千篇一律。进而言之,解释者的解释活动首先受到他的“前理解”条件的限制,解释者所处的文化背景、其自身的知识储备、传统文化的影响等因素,都会影响到解释者对艺术作品的理解。加之解释者在理解作品时,总是灌注着自己浓厚的愿望、情绪、意向、目的,即解释者在进行解释时的出发点和角度问题存在着差异,因而就造成不同的解释者之间会产生各自异于对方的理解。比如,单是一部《红楼梦》,其“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注:赫施将作者的意图归为作品的“含义”,并认为它是永远不变的,这表明赫施仍然未跳出浪漫解释学客观主义的窠臼。),所以在艺术活动中,作品的意义不可能有一个透明的、超然的、客观的解释。克罗齐的名言“一切历史皆当代史”如排除其相对主义的成分,倒也确实道出了解释的真谛:解释的最终目的是要谋求对解释者自身的理解和解释。故此,凡在艺术解释活动中标榜解释的“客观性”、“科学性”的主张都是欺人之谈。在此意义上,那些囿于圣典贤言,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经籍解释者、述而不敢自作者,实在是糊涂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