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善的维度与实现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云林(1956-),男,江苏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主任、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和教育伦理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邮编 210097

原文出处:
教育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教育善作为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有两个基本的展开维度:一是教育者内在的教育道德,二是作为教育者外在行为准则的教育伦理。对这两个维度予以科学把握,并在此基础上探寻教育善实现的具体路径,不仅将推动教育伦理学研究的深入,而且对于全面提升教育者的素质,使其所从事的教育活动最大限度地契合社会所设定的“应然”,也极具方法论的启迪。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0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33X(2004)08-0005-04

      一、教育善的两个维度

      就价值指向而言,教育善作为教育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和教育活动追求的最高目标,反映了社会对教育者具有“应然”意义的价值期待。要使得体现这一价值期待的教育善得以有效实现,取决于两个基本的要件:教育者的教育道德和作为教育者行为准则的教育伦理。教育者的教育道德为行为主体的求善活动提供了动力支持,而教育伦理则为教育者的求善行为规定了具体路径。教育善的实现过程,实质上就是具有社会所期待的教育道德的主体自觉追求教育行为准则即教育伦理的过程。只有当教育者形成了良好的教育道德,社会确立了合理的教育伦理,教育善的实现才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在这里,教育者的教育道德和教育伦理构成了教育善的两个基本维度。从而,教育善的实现就取决于社会在教育伦理和教育道德这两个维度上进行卓有成效的建设。

      然而,在当今我国的教育伦理学研究中,人们并没有意识到教育善应该区分为教育伦理和教育道德两个维度,从而并没有意识到教育善的实现取决于教育伦理建设和教育道德建设两个方面。这种教育善的维度意识的明显阙如,缘于人们在认识上将伦理和道德混为一谈。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伦理和道德作为含义相同的概念来使用,伦理即道德,道德亦即伦理。当人们对某种行为进行是否“应当”的善恶评价时,既可以说“这是符合或违背伦理的行为”,也可以说“这是符合或违背道德的行为”,对此,人们往往并不感觉有何不妥。甚至,在一些特定的语境中,人们还将伦理和道德合为一个词来使用。例如,人们经常使用“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和“社会的伦理道德状况”等诸如此类的概念。这种伦理学研究中对伦理和道德概念不作明确区分的状况,对于作为其分支学科的教育伦理学将教育伦理和教育道德混为一谈不无影响。例如,在教育伦理学研究中,当研究者在设定教育活动的价值导向时,往往只将着眼点放在教育伦理的原则、规范和范畴体系的建构上,而对于作为这一系列原则、规范和范畴实现基础的教育者的内在道德究竟如何则缺乏应有的关注,从而使得对教育者行为之“应然”的设定缺乏教育者道德之“实然”的实证基础。研究者将社会对教育者的行为要求与教育者的自我要求混为一谈,必然导致将教育行为主体自我设定的教育道德上升为社会对全体教育者行为伦常方面的要求——对此,人们感受最深的就是将教育者中少数先进分子自我设定并努力追求的无私奉献的德性境界上升为对全体教育者的行为要求,这显然是对教育伦理和教育道德内容的一种混淆。上述教育伦理学理论研究中的缺憾,概源于研究者们尚未意识到作为社会所设定的教育活动之“应然”,教育善一方面体现为教育者对社会所规定的行为准则的自觉遵行,另一方面也在于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始终处于一种良好的德性境界。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认识到教育善应该区分为两个维度——教育伦理和教育道德。

      但是,不管人们的认识如何,作为教育善的两个维度,教育伦理和教育道德的区别乃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认为,教育伦理作为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应该信守的行为规则,而教育道德作为教育者在从事教育活动时所体现的一种德性境界,两者之间至少存在以下方面的区别:第一,从确立的主体来说,教育伦理的制定者是社会,所谓教育伦理,即是社会对教育活动的从事者所提出的具有“应然”意义的行为规定,它是一种社会立法,是社会价值体系的特殊表达;教育道德的确立者是教育者个人,所谓教育道德,即是各个教育者的自我立法,是教育主体为自身规定的行为之“应然”,是教育主体作为个体的内心法则,它所体现的是一种个人的价值偏好,是个人价值信仰的特殊表达[1]。第二,从功能向度来说,教育伦理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教育者提供一种行为模式和价值导向,它以规则的形式来确立教育者的行为限度,从而确保教育者的行为符合一定的规矩,这是从消极的意义上假设教育者的人性,认为其可能做出有悖于教育善的行为;教育道德主要是通过激励行为主体对善的追求来体现自身的价值意义,这是从积极的意义上对教育者人性的一种假设,认为教育者人性中存在着追求善良和高尚境界的方面[2]。如果说,教育伦理主要是昭示教育者的行为“不应为非”,那么教育道德主要是通过提供教育者行为的动力支持系统使其达到人生的某种境界。第三,教育伦理具有一元性,而教育道德则往往具有多层次性。由于教育伦理是一种社会立法,所以它对于全体教育者而言具有要求的普遍性,是教育者必须接受的普遍法则。这些法则虽然在多数情况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却具有舆论的强制性。它对教育者一视同仁,一旦确立之后,就体现出一种铁的必然性,在社会范围内进行道德评判,设定“道德”、“不道德”的最低客观标准,呈现出一元性[3]。和教育伦理有别,由于教育道德是各个教育者个体的自我立法,这种教育个体的差异必然逻辑地决定了各教育者主体道德的多样性。

      教育伦理和教育道德的上述特点和区别,为它们构成教育善的不同维度提供了依据,也为我们如何有效地实现教育善提供了基本的思路,这就是:教育善作为社会所设定的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所应达到的一种“应然”,它必须通过教育伦理建设和教育道德建设两个方面得以实现。

      二、教育伦理建设与教育善的实现

      作为教育善实现的路径之一,教育伦理建设的宗旨在于为教育者提供合理的行为准则。而这又蕴含了对教育伦理建设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为教育活动进行伦理立法,二是为教育活动所立的伦理之法又应该具有科学性。就前者而言,其目的是有如在法治建设中通过立法活动使人们有法可依一样,通过教育伦理立法,就可能使得教育者在实施具体的教育活动时也同样“有法可依”。通过教育伦理立法为教育活动提供行为的基本规范和模式,是教育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并趋向教育善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教育伦理学学科宗旨的必要性所在。当然,这种教育伦理的“立法”与法律上的立法不同,它不具有强制性,只是为人们的内在立法提供参考。就后者而言,主要是应关注所立教育伦理之“法”的伦理合理性问题,这是教育伦理建设过程中同样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如果教育者自觉信守的教育伦理本身并不具有教育善的价值内涵,它就无权成为教育者必须信守的行为准则,教育者在其指导下的行为就不可能是善的。所以,在教育伦理建设过程中,还必须关注教育伦理是否具有伦理合理性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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