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教育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江源(1965-),男,四川南充人,浙江大学教育系副教授,博士。浙江大学 教育系,浙江 杭州 310028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教育制度是一个含括范围极广的概念,但它也不可能囊括一切。人们在理解和界定教育制度的时候,常常忽视了对教育制度概念的边界和外延的确定,把许多非教育制度的因素放进教育制度规定性的范围中去,结果使讨论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乱。对教育制度与非教育制度的界分,对教育制度不是什么的限定,都是我们从理论上科学把握教育制度内涵所必须做的。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5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124(2004)02-0005-09

      何谓教育制度?答案似乎已很明白,从字面上看,教育制度就是教育活动的规则、规范和规矩。从角色而言,教育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关键因素。在我国,现在一般都承认,教育制度是规则、组织和系统等。这一切,从研究方法论看,都是以“教育制度是……”为取向的。我们不妨换一种研究取向,即从“教育制度不是……”去探究教育制度的本质,那么,教育制度究竟有哪些“不是……”?

      一、教育制度不是教育组织

      纵览教育学界对“教育制度”概念的厘定,可以发现,人们常常将教育制度等同于教育组织。日本学者认为:“一般所谓‘制度’,系指国家或社会具有统制力量的组织机能而言,此制度所能表现的机能,则因其所具有的统制力量的方式而异。”[1]“教育制度,即教育的机构及功能,依据法规并以社会传统或教育观为基础而成立或发展的教育组织。教育制度即教育政策借法规而具体化的设施,也可以说是以教育法令为中心的组织。”[2]国内教育学界对教育制度与教育组织的关系也未能进行认真的耙梳,往往认为构成教育制度的基本要素是“规则”和“组织”。成有信认为:“现代教育制度是现代国家各种教育机构系统的总称……不但包括教育的各种施教机构系统,而且还包括教育的各种管理机构系统。”[3]台湾学者也认为:“教育史之研究,可就教育思想与教育制度两端入手。教育思想史,侧重历代贤人哲士、学者专家对教育问题所持之见解与理论;而教育制度史则以历朝教育行政组织及学校教育之设施为重心。”[4]

      那么,何谓组织呢?台湾学者陈奎熹认为:“所谓组织,筒言之,即一群人彼此之间分工合作,为达成某一目的而形成的一种有机的结构。”[5]在他看来:“一个正式组织至少应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有共同的宗旨或目标,正式组织均以完成某种特殊任务为目的。其次,一个组织中必须有比较固定的交互作用的形态,这种形态逐渐形成权力或权威的结构,此即科层体制(bureaucracy)的由来。第三,协调合作为一个组织的基本活动,高度科层体制形成后,必须通过相当的协调合作,才能完成组织的目标。这种协调作用表现于组织成员之间的就是能够充分沟通彼此的意见。”[5]现代管理理论“鼻祖”巴纳德认为,组织是指“有意识地加以协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活动或力量的协作系统”[6]。我国一些学者则将组织区分为有形的组织机构与无形的组织活动:“从实体角度看,组织是为实现某一共同目标,经由分工与合作,及不同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制度而构成的人群集合系统。”“无形的‘组织’活动,是指在特定环境中为了有效地实现共同目标和任务,确定组织成员、任务及各项活动之间的关系,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过程。”[6]简言之,组织是人们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联合而成的集体或结成的同盟,它是由生活在其中的人们选择和决定的,同样也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当然,人与人之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合作的范围,这时,就往往采取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合作。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教育制度是不同于教育组织的,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着眼点不同:教育制度强调规则及其制约作用,而教育组织强调主体及其行为能力。作为制度、组织亚层次概念的教育制度、教育组织,两者之间具有可通约性,因此,诺斯对制度与组织的区分,对于我们区分教育制度与教育组织无疑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7]根据这个定义,法律、习俗、道德都是制度的一部分。诺思以团队体育比赛里的规则来比喻制度。在一场足球比赛中,两个球队必须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正式规则来踢球,这些规则相当于一个社会的法律规则;同时,队员们还要遵守一些不成文的规则,如不能暗中有意使对方某个主要队员受伤等,这相当于社会里的习俗和道德。队员无论是违反哪种规则,正式的也好,不成文的也好,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简言之,制度是规则。那么,何谓组织呢?在诺斯看来:组织是社会“玩游戏”的角色,是规则之下受约束的行动者,但同时通过反向作用又是规则的制定者。卢现祥对诺斯的话语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制度和组织是不相同的。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约束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如果说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组织就是社会玩游戏的角色。”[8]在球队这个比喻中,比赛规则是制度,球队是组织。可见,组织与制度最大的不同在于一个组织具有目标,而制度没有。在现实中,组织可以包括政治集团(政党、参议院、市政委员会、管理机构)、经济集团(企业、贸易团体、家庭农场、公司)、社会集团(教堂、俱乐部、体育协会)和教育集团(学校、大学、职业培训中心)等,其共同特点是一群人为一个共同的目标而结合在一起。布罗姆利的研究路径大致与诺斯一致,他也认为:“制度为规则、准则和所有权,而不是由这些规则、准则和所有权所确定的组织机构。”[9]在此,我们应注意的是:诺斯在论述如何区分组织与制度时,举例说了应当区分运动的规则和运动队的策略[10]。诺斯的这一主张本身并没有错。不过,重要的是,在这里需要区分的是不同层次的规则和不同层次的组织。球赛的规则和球队的规则并不在同一个层次上,这两种规则的载体也就不同。因此,球赛的组织与球队的组织也并不在一个层次上。规则所规范的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组织。赖以形成合作的共同信息,可以是在两个人之间,也可以是在两个组织之间。在球队中,球员个人是规则的玩家;在球赛中,则球队是规则的玩家。因此,我们不能把一个层次上的规则与另一个层次上的组织混淆起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