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教育目标的表述上,培养合格的公民总是处于教育目标的核心地位。培养公民是一切教育目标表述的基础,也是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需要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公民来实现,只有社会的基本价值成为公民日常生活中的普通常识,并内化为其生活实践的基本态度时,才能建设民主、法治、自由的文明社会。把公民教育的概念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养公民作为教育目标最基本的要求,可以统整现行的“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社会”等相关课程,有助于区别教育目标的不同层次。 一、公民与公民资质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均为我国公民。亚诺斯基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注:托马斯.亚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11.)世界各国对公民的理解大都是如此。从国家利益来讲,任何一个国家都希望其公民认同这个国家,热爱这个国家,遵守国家的法律,养成符合国家利益的道德品质和价值取向,具有实践公民职责的知识和行为能力。这是文化得以传承,国家凝聚力得以维系,社会安定得以保障的基本条件。从公民个人的角度来看,也只有在认知、情感和行为上认同社会的主流文化,认同国家的政治架构和意识形态,认同普适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他才能够成为一个自我完善、精神自由、行为得体的个体。公民是构成国家的最基本的成分,是个体的第一身份。无论什么党派、社会阶层、民族和宗教信仰,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个体首先是一个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资质是社会对每一个个体的最基本的普遍性要求,是人生的第一资质。 公民权利最初不是普遍享有的。在国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首先是贵族和社会精英群体获得了公民身分,他们被赋予一定的权利。公民的现代形式起源于启蒙运动和18世纪法国革命,工业革命和现代国家的出现是公民身份演化的社会环境,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成为现代国家政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公民权利逐渐地发展到不同的社会阶层、种族和性别群体。因此,公民资质反映的是个别公民彼此之间,以及与国家和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科诺沃(Conover)认为公民资质包含法律、心理和行为三个要素(注:Conover,P.J.(1995).Citizen Identities and Conceptions of the Self.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3(2),133-165.):法律要素是指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公民的资格、权利和义务;心理要素指公民认同,即公民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其他成员产生共同情感;行为要素是指公民角色在公共领域活动方面的实践,即涉及公民德行的实践。民主制度的建立并不能保证社会按照制度设计者的理想运行,决定民主制度健全运行的根本原因不完全在于形式化的设计。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它渗透到社会成员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成员及公民若缺乏良好的公民德性和政治认同,任何制度都可能遭到扭曲和破坏。因此,民主社会中的公民是否具有维持政治制度的意愿和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以及如何培养公民具有这种意愿与能力,是民主社会面对的重要课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在民主社会中现代公民的资质应该具有哪些内涵,哪些核心的内涵是维系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这些都涉及到公民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公民”作为一个从西方传入的概念,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和社会民主化进程以及公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渐地发展和完善的。在民主国家中,政治社会是建立在主权在民、政治平等、多数决定、民意政治等原则基础之上的。这些原则的基本假设是,公众能理性、负责地参与政治过程。民主社会尊重和包容个人的价值选择,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强调个人和不同社群之间彼此的尊重和理解。因此,民主社会必须建构一套培养其成员有能力且有意愿参与彼此共享的社会的教育方式。通过公民教育,提升公众参与民主过程的能力和意愿,使公民能够成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决策者,并愿意以理性、沟通、妥协的方式形成共识,解决问题,以促进社会的改革和健全发展。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面对日益加剧的全球化趋势、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重任,公民的素质将是影响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公民教育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策略。 二、当代西方公民教育观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固然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而培养一代认同和实践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公民则显得更为重要。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有必要认真研究西方的公民与公民教育理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民教育成为西方政治哲学、教育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和观点。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自由主义的公民教育思想、社群主义公民教育思想和多元文化主义公民教育思想。 (一)自由主义公民教育思想 自由主义的理想是西方民主政治形成的重要基础之一。 自由主义的公民概念包含三方面的含义。其一,由于自由主义包容各种价值主张,强调政治与社会制度的设计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中的公民资格并不具有排他性,只要满足法律上的消极条件,理论上每一个成员都是合法的公民。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是不得被任何群体目的所任意牺牲的道德主体,在正义原则引导的社会中,权利独立存在。个人的权利不能为了普遍利益的理由而被牺牲,具有绝对优先性。其二,自由主义尊重个体的独立自主性,所以公民可以不必关心政治,只要不违反公共规则,其权利可以获得绝对保障。自由主义者认为,在高度分工的民主社会中,期望每个公民都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以决定政策是不太可能的。某些公民对政治参与的冷漠,反而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有利条件。自由主义还十分注重区分公共和非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并不从属于公共领域,公民只要不违反公共领域的相关规范,政府、社会或他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其三,自由主义社会并非要求公民有相同的人生理想,而是大家都愿意接受相同的公共规范。自由主义普遍相信只要设计好政治与社会制度,人们的道德优劣与否并不重要,公民个人在道德上表现出来的利己或利他品质不是自由主义所关心的。国家的目的旨在保障个人的基本公民权和政治权力,而不在培育有德行的公民或强加于公民某种特殊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