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29.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78X(2004)02-0109-10 农业是我国封建时代最为重要的经济部门,广义的农业不仅包括粮食以及经济作物的种植业,而且包括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家庭副业等等。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虽然仍是唐代封建农业的主导形式,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中有着明确的商品生产目的的成分即商品性农业,以及农产品在各种情况下向商品的转化即农产品的商品化,也有所增长和发展。商品性农业和农产品的商品化是有所区别的,不过也很难截然分开。前者的农产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就是说,是作为商品,而不是作为使用价值来生产的”。[1](P381)后者的农产品不一定有着这样明确的商品生产目的,但农产品在各种情况下也实现了向商品的转化,因此两者又都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即从广义农业的概念出发,来探讨唐代商品性农业发展以及农产品商品化的总体情形,并对这种发展和转化做出一点分析和评价。(注:唐代经济史研究始自20世纪初,与唐代手工业、商业研究相比,学界对唐代农业用力较少。有学者统计,20世纪前50年,研究唐代手工业的论文计17篇,商业77篇,农业7篇;50至60年代,手工业17篇,商业36篇,农业16篇。80年代以来,唐代农业研究大有好转,主要从水利兴修、农具科技、耕地面积、耕作制度、粮食产量与价格、栽培技术、生产关系、农学著作等方面加以探讨,对唐代商品性农业发展和农产品的商品化问题也有所讨论,不过尚缺乏系统深入的总体研究。) 一、粮食作物的种植生产及农产品技术加工 随着灌溉水利的兴修,耕地面积的扩大,耕作制度的改进,曲辕犁、筒车等先进生产工具的推广,经过广大劳动人民的辛勤劳作,唐代农业到玄宗朝发展到了高峰。出现了公私仓廪俱丰实的可喜局面。安史之乱后,北方黄河流域农业遭受严重破坏,南方长江流域成为全国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粮基地。权德舆称“江东诸州,业在田亩,每一岁善熟,则旁资数道”;[2](卷486权德舆《论江淮水灾上疏》,P4962)杜牧称浙东一带“机杼耕稼,提封九州,其间茧税鱼盐,衣食半天下”;[3](卷14《崔公行状》)唐代农业经济的较高水平,使得商品性农业发展的趋势有所增强,农产品的商品化也相当广泛。 1.粮食的商品性生产 粮食作物的种植生产是农业的主要部门,唐代粮食生产有着明确的商品粮生产目的的史料已屡见史籍。《太平广记》卷172《赵和》条引《唐阙史》载:“楚州淮阴农,比庄俱以丰岁而货殖焉。其东邻则拓腴田数百亩,资镪未满,因以庄券质于西邻,贷缗百万。契书显验,且言来岁赍本利以赎。至期,果以腴田获利甚博,备财赎契。”文中说淮阴之农“比庄俱以丰岁而货殖”,可见淮阴地区的粮食商品性生产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东邻经营着数百亩腴田,应属当地商品粮生产中的大户。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东邻胆识、眼光俱佳,敢于以庄宅作为抵押,贷款经营,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唐初诗人王梵志说富饶田舍儿“窖内多埋谷,寻常愿米贵”。[4](P346)既“愿米贵”,可见富饶之田所产粮食也是为了出卖,而且希望卖得好价钱。李华说润州练塘周围四十里,“其旁大族强家,泄流为田,专利上腴,亩收倍钟,富剧淫衍”;[2](卷314李华《润州丹阳县复练塘颂》,P3193)这些大族豪家拥有大面积农田,获粮甚多,自然也不是仅仅为了自食自足,而是“专利上腴”,要出售粮食以营利的。中小地主和个体小农也有从事商品粮生产的,如漳浦人林昌业“有良田数顷,曾欲舂谷为米,载诣州货之”[5](卷355《林昌业》条引《稽神录》);灵池县村民“将豆、麦入城货卖,收市盐、酪”。[6](卷8)这些事例都是将所产粮食运往州县官市出售,属自产自销。此外,中唐以后官僚、地主、寺观的各类田庄走着亦农亦工商的经营路子,生产的大量粮食也是作为商品粮出卖的。《北梦琐言》卷3《韦宙相足谷翁》条载,“唐相国韦公宙,善治生,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而积稻如坻,皆为滞穗。”韦宙囤积如山的粮食不可能长期储存,绝大部分都是要售卖以获利的。 唐代粮食的商品性生产还表现在农产品的加工业方面。列宁指出:“当农业同农作物的技术加工(如磨粉、榨油、制马铃薯淀粉、酿酒等等)结合在一起……在这种场合下,农业将是商业性的,而不是自然的。”[7](P119-120)唐代磨粉业——碾硙业“首先是作为营利事业而发达的”。[8](P360)碾硙业有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唐各级政府部门有官营的碾硙业,一般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政府收取租课、斛斗、绢、絁、丝、草等实物,或者铜币现钱,即赁值有实物租和货币租两种形式。这些赁值的获取虽存有权力强制性成分,但主要属于商业运作,有着商品性经营的性质。承租者依靠租赁碾硙生活,在交完赁值后所剩的面粉、米粉等自不会全部用于消费,必有一部分或者大部分要卖出,也有着商品性经营的一定目的。唐代碾硙业主要为有权有势的统治阶层所有。唐都长安是一个拥有百万人口以上的国际化大都市,粮食需求巨大,从事粮食生意能获暴利。在长安周围的河渠上,特别是郑、白二渠上,贵族官僚、豪家地主、富商大贾兴建了许多用水力作为动力的碾硙,进行粮食的粉碎加工,从事磨面磨粉生意。高宗永徽六年,雍州长史长孙祥上奏说,“往日郑、白渠,溉田四万余顷,今为富僧大贾,竞造碾碨,止溉一万许顷”。[9](卷1《关内道一》,P11)玄宗时,宦官高力士“于京城西北截沣水作碾,并转五轮,日碾麦三百斛”。[10](卷184《高力士传》,P4758)代宗“大历初,李栖筠为工部侍郎,时关中沃野千里,旧资郑、白二渠,为豪家贵戚雍隔上流,置私碾百余所,以收末利,农夫所得十夺六、七”。[11](卷497《邦计部·河渠二》)这些权势富家拥有的碾硙业生产能力很强,所得大量面粉主要是“以收末利”,即进行商业营利,商品生产的目的十分突出。 民间个体碾硙业一般多使用畜力。北方的幽州有“磨行”,[12]应是磨面业的行业组织。个体碾硙有合伙经营的情况,《对硙分利不平判》判题说吴丙与王丁“共有硙”,吴丙因疑心分利不均而与王丁打起了官司。[2](卷983,P10178)宣宗大中年间,京畿地区“百姓多端以麦造面,入城贸易”,[13](卷90《和籴》,P1944)形成了一定的商业规模。总体而言,民间个体碾硙业的经济总量有限,但“磨家”、“硙户”、“磨行”的出现,说明已有民户脱离了农作,专门从事磨面,一些地区还形成了磨面业行会组织。磨家、硙户等专事磨面,走专业化生产的路子,必是明确的商品性经营。此外,唐代碾硙可以买卖,也是碾硙业商品性经营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