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主(英文democracy来自希腊文demokratia),由“人民”(demos)和“统治”(kratos)组合而成,意思是人民治理或做主。在人民治理这种意义上讲,民主设想的充分意义往往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而不是已经完成的现实。然而,在现实过程中,民主又是一个时时发生的现实,人们在不断扩大着自己的民主权利。 在现代社会,“民主”一词具有了神圣的价值,它成为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面旗帜。无论是否符合事实,任何政府或组织都把自己描绘为民主的,而把对手说成是不民主的或反民主的。但是,民主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并不具有绝对的性质。一方面,历史上,民主并不是一直具有现在这样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在现实中,民主从来没有达到过纯粹的性质,任何国家或组织都没有实现完全的民主。实际上,民主,按其本意,就应该是一种妥协之道。民主不是赞颂的神圣对象,而是人们为了过尽可能公正的社会生活而安排的程序性的妥协方法。 在《面对未来的西方政治理论》中,约翰·邓恩就认为,有现实的和理想的两种民主。民主既是崇高的乌托邦式的理想,也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安排。但是,没有任何实际的社会生活能够同时反映民主的这两种性质。在(论民主)中,罗伯特·达尔也认为,讨论民主问题时,最让人困惑的是,民主既是一种理想,又是一种现实。就如达尔指出的,在历史中,民主经历了争论和批评,即使它的支持者对“有关民主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也难以“产生共识”,“因为对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人们来说,‘民主’意味着不同的事物。”[1]在古希腊,民主意味着自由民的权利;在美国建国初期,民主意味着殖民地白种男人的权利:在当代,民主越来越趋向全体公民的权利,可是这种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往往只是“投票权”而已。 然而,在如何理解民主的这种二重性质时,邓恩和达尔是不同的。邓恩是悲观论者,达尔则是乐观派。邓恩认为,“在规模很大的现代后工业社会里,民主是无法实现的。作为一种理想,民主承诺给人类带来自我实现和自由,但在现代社会里,这种承诺却无法兑现。因而,最佳的民主制也不过是一种限制统治者使其不做越轨行为的方法,最差的民主制则成了无用的、甚至是乌托邦式的梦想。”[2]这就是说,在当今政治生活中,民主是既无法得到又无法停止追求的东西。 对达尔来说,民主的前景要乐观得多,虽然民主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可以循序渐进地实现。在历史上,民主就有一个逐渐扩大范围的过程。最初是选举权,然后是对公共空间的实际占有的份额。穷人、妇女、少数民族、边缘人士都逐渐获得选举权,并且获得表达自己观点的某种权利。达尔说:“即使我们不能指望仁慈的历史力量去推动民主,我们也不会是我们自己无法驾驭的力量的牺牲品。”[3]这就是说,在达尔那里,尽管民主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可以循序渐进地实现。因为理想的标准就为我们提供一个尺度,利用它就可以对现实的民主进行比较和评价。在任何地方,在理想的民主和现实的民主之间都存在鸿沟,但是人们可以寻求更加民主、更加接近理想的办法。 我认为,邓恩的悲观是不可取的。但是,达尔的理想标准也是虚幻的,因为理想本身就是历史情景的产物。没有超越历史限制的理想,任何理想都是从现实出发而得出的。理想的视野是受主体的历史条件限制的。所谓理想的民主,无非是在现实民主的基础上看得更多或更远一点而已。如果理想的标准是价值判断,现实的描述是经验判断,那么经验判断从来都是价值判断的基础,离开经验判断的价值判断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二 我认为,没有不依赖于历史条件的、永恒不变的理想民主形式。民主无非是社会成员之间为了达成利益妥协而安排的某种妥协程序,以便能够实现某种公共生活。 首先,从存在论的角度看,现实存在的人是单数的,复数的人是单个人的累加。人民不能思考,是人民中的一个个的个人在思考;人民没有行使权力,他们是借助某些个人在行使权力。如果一种权力由全体人民平等地行使,那么它就不成其为权力。 理想的民主应该是每一个人的意见都得到平等的尊重,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们的意见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在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达尔指出:“良好的目的彼此常常存在冲突,而资源又有限,因此,无论个人还是政府的政策决定,几乎总是需要权衡,需要对不同目的进行平衡。”[4]这里的“权衡”或“平衡”就是妥协。民主需要持不同意见的人们之间的妥协,形成某种多数人可以接受的“共识”。共识不是全体一致,而是某种相互妥协的方案。在这里,人人都无法完全实现自己的目标,但是可以通过联合和说服实现部分的目标。如果认为民主就是达到人民思想的统一,那是非常危险的。正如萨托利指出的,“至少在政治学中,极端的一致性的结果是,理性主义民主总是处在变成一种想象的民主的危险之中,它有可能离开现实太远,以致无力应付现实世界产生的问题”。[5]同时,人们有可能借助完全的民主(公意)而走向专制和暴政。 民主显然是通过计数而实现的多数或多数的代表的治理。民主需要计数获得授权,但是计数之后仍然应该有妥协,否则胜利一方就可以合法地依据多数的优势而制裁少数,从而成为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暴政”。政治精英依靠多数获得授权,但是他不应该只为多数行使权力。应该有约束多数的机制,使多数派不致变成绝对的权力。权力不能全部给予多数派,应该使少数人得到某种保护。民主不能成为胜者全吃,执政者应该对其他社会阶层负有某种责任。政治家必须掌握妥协的理念和意向,否则社会就没有对差异的宽容。如果没有对差异的宽容,民主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