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于1984年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杂志上发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以来,“新制度主义”一词在政治科学中的出现频率已经越来越高。(注:对“new institutionalism”国内学者有两种译法:一种译法为“新制度主义”;另一种译法为“新制度学派”。由于-ism本身就有这双重意思,笔者倾向于认为:当指一种学说、主张或分析途径时,译为“新制度主义”;当指这种学说、主张或分析途径的人群集合体时,则译为“新制度学派”。)随着新制度学派的研究领域和分析途径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加入到这一行列之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纳入新制度主义的视野,以至于有人开始惊呼:“现在我们都是制度主义者了”。(注:Aspinwall,Mark D.& Schmeider,Gerald,2000,Same menu,separate tables:The institutionalist turn in 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study of European integration,in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38,pp.1~36.)但是,新制度学派阵营的壮大并没有带来理论、方法和观点的内在统一。这些从四面八方汇集而来的新制度主义者除了都强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之外,几乎毫无共同之处,以至于又有人站出来质疑:“新制度主义到底新在何处?”(注:Thelen,Kathleen & Steinmo,Sven,1992,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olitics,in Steinmo,Sven; Thelen,Kathleen & Longstreth,Frank,eds.,Structuring Politics: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Analysi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3.) 面对新制度主义的这种内在的混乱,一些学者开始对新制度主义进行流派的细分,并试图通过这种细分来描绘出一幅全面而细致的画面,从而进一步寻求各个流派之间的交流和整合的潜在可能。虽然这种流派的细分带来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深入的讨论,但是由于进行划分的学者本身也来自各个流派,划分的标准和结果又迥然不同,从而又令人意想不到地带来了流派划分的新争论。本文将首先归纳与评析目前对新制度主义进行划分的几种方法;其次,将重点描述和评析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一种划分法;最后,在对几种划分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一个笔者所主张的划分方式,并预测其分析走向。 一、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流派划分 从笔者所掌握的现有资料来看,到目前为止的新制度主义流派划分大致可以概括为七分法、四分法、三分法(两种)和二分法。下面将首先介绍七分法、四分法和二分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局限,而在下一部分中重点介绍被广泛接受的三分法及其批判。 七分法的典型代表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家盖伊·彼得斯(B.Guy Peters)。彼得斯在《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一书中提出,与旧制度主义、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相对应的7个新制度主义流派包括:规范制度主义(normative institutionalism)、理性选择制度主义(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历史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经验制度主义(empirical institutionalism)、社会学制度主义(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利益代表制度主义(institutions of interest representation)和国际制度主义(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ism)。彼得斯提出,马奇和奥尔森所代表的新制度主义是一种规范制度主义,正是这种规范制度主义的出现,才为其他6个新制度主义流派的出现奠定了根基。(注:这一部分内容可参见Peters,B.Guy,1999,Institutional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The New Institutionalism,London and New York:Wellington House.)这首先是因为,这二人所做的开创性工作,尤其是那篇开创性的论文发表之后,为新制度主义的转向注入了强大动力。而且,这二人在文章中所提出的政治科学的研究重心应该转向制度研究以及他们为这种制度研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已经被大多数新制度主义者所接受。尽管马奇和奥尔森的开创性论文因为对理性选择理论的指斥而受到了传统理性选择理论的强烈批评,但是事实上已经有一大批理性选择理论家自觉或不自觉地转向了制度研究,致力于发掘理性行为与制度约束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也就形成了新制度主义内部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的出现则代表了80年代以来政治科学研究中的历史学转向与制度转向的融合趋势,这一流派极为重视过去的(制度)遗产对当前政治的实际影响。经验制度主义则力图摆脱新制度主义内部因过于注重结构一行动的理论关系而过于抽象的缺陷。这一流派并不想从理论上解决制度与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而将主要精力放在具体研究何种具体制度会带来何种结果的问题上,力图为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提供一种经验基础。社会学制度主义原本是一种社会学内部的新制度主义,这一流派同样源于对社会学内部的理性选择理论的批判,并通过韦伯的合法性研究传统的开发而试图重新阐发结构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政治科学中的社会学制度主义则意味着部分政治科学家对这一分析途径的接纳。利益代表制度主义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新制度主义者都只是注意到了一些正式的政治制度,如立法、行政与司法制度在政治生活的重要作用,而实际上,从对旧制度主义的反思中就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宪政制度与现实政治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异,行为主义只注重通过行为的研究来弥补这一问题显然是不够的。这两种取向的缺点都在于他们没有注意到非正式制度的重要作用,因此他们要解决的问题是,诸如政党和利益集团一类低于宪政层次的制度在政治生活中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彼得斯为此列举的典型代表著作是萨托利的《政党与政党制度》。国际制度主义则大体上可以等同于国际关系研究中以基欧汉等人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这一流派强调的是国际制度对于国际政治生活的激励和制约作用。通过这种划分和详尽描述之后,彼得斯的结论是,很难说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新制度主义流派;新制度主义内部除了都在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之外,其内在的差异并不比新制度主义与其他流派的差异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