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研究逐渐成为中国学术界的热点问题。由于这一问题与中国当代社会政治的变迁密切相关,因而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本文拟对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状况作一简单评述。 一、中国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兴起 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且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知识界对这一概念倾注了大量的热诚。学者们希望借助于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概念来提供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一种理想框架。 从中国内地的研究情况来看,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上个世纪末。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现实层面的发展,迫切需要重新认识和确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作为后进国家的中国,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现代化的经验来推动自己的发展。正是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中国知识界在对西方理论进行甄别时,选中了公民社会这样一个发源于西方、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而且近些年在西方也得到重新复苏的概念。 在这一阶段,中国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舶来”性紧密相连。这一时期的成果,除了探讨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外,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介和对概念移植问题的讨论上。1992年邓正来、景跃进发表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堪称是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之滥觞[1]。随后,《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等刊物陆续发表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文章,围绕如何建构中国公民社会,以及中国公民社会有无可能展开热烈讨论。 到了上个世纪末以后,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与善治的兴起,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制度创新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社会理论因与中国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相符合而更加兴盛。此阶段的研究,主要是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疆域的确立、社会空间的建构及第三部门的发展展开切实的论证。 二、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建构 要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对中国学者而言首先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将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三种常见的译名,每种译文都体现了译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其实,在1992年以前,市民社会是一种广义的通行用法,中国知识界对这一概念并不陌生,因为它来源于马克思著作中使用的“bourgeois”[3]。中国学者具有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印象:马克思著作中的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因此,对同一个德文单词,有的书有的地方翻译成市民社会,有的则译为资产阶级社会。随着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深入了解,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采用市民社会的译名,并同时注意不把它和资产阶级社会等同起来。不过,也仍然有学者遵照马克思的经典著作的理解来谈论狭义丰富的概念[4],还有学者仅从城市居民的狭义范围来理解市民社会,这样很容易在语言转换时产生混乱。 随着对Civil Society的深入理解,及20世纪9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会的兴起,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学者,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采用公民社会的译法。从中国内地的研究状况来看,最近几年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再者,就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而言,本来侧重的就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公民社会确实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通的译名。至于民间社会,则是台湾学者的译法。这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为历史学家所喜欢,在分析近代中国的民间组织时尤宜采用。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5]。 对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其实代表了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从西方的传统来看,公民社会的概念不断发展变化,古希腊时期指城邦社会,到近代出现不同的研究进路:有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有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还有孟德斯鸠式的以法治为核心的进路。到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之后,又有了从以市场经济转到以文化领域为划分点的变化。而要建构中国自己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就必须要对这个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 中国内地学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采用二分法,第二阶段主要是采用三分法。 由于国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所以国内相当多的研究文献集中在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对与此相关的黑格尔、伯恩斯坦、葛兰西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上。这类研究一般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即从唯物史观出发,阐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点,并力图发掘出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历史意义。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时,有学者指出,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显示出了重要的现代意义[6]。而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研究中,认识到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一个作为规范和标准的“真正的自由”概念,是一个建立在互主体性哲学模式之上的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表现为从“家庭”经过“市民社会”到“国家”的各个环节的辩证发展,这但是自由意识的发展。这一概念对于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及其辩证运动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正是在伦理概念的运动过程中,“市民社会”表现出了深刻的辩证性质[7]。在对伯恩斯坦的研究中,揭示出他是提出建构市民社会与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之关系问题的第一人,并探讨了他与马克思的观点的异同之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