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当下,“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已经取代“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成了当代中国文论中又一个处于主流地位的文学观念。这与钱中文、王元春、童庆炳等文论家们的大力倡导分不开。其中,童庆炳先生对于这一文学观念所作的阐述、传播工作十分突出。近二十年来他为高校各类学生编写的文学理论教材,达十几种之多。代表性的有:《文学概论》(红旗出版社1984)、《文学理论导引》(高教出版社1986)、《文学活动的美学阐释》(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文学概论》(武大出版社1989出版、1996年修订再版)、《文学理论教程》(高教出版社1992、1999年再版、2000年被定为面向21世纪教材)、《文学理论要略》(人民文学出版社1995)、《文学概论》(武大出版社2000)等。正像某位称颂童先生具有“探险者风范”的学者所总结的那样:“从应用范围看,这些教材涉及本科生、研究生、自考生、函授生和电大生等多种类型,可以说,涵盖了近十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文学理论教材的几乎方方面面。”(注:王一川:《探险者的风范——略说童庆炳的教材工作》,《文艺争鸣》1998年第1期,第9页。)这些广为流传的文论教材都或直接或间接地贯穿着一个基本的文学思想——“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由此可见,童先生所理解的“审美意识形态论”随着他编写的文论教材的发行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在中国各高校中文和相关专业的广大学生中大有普及之势。 2000年,童庆炳先生进一步提出“审美意识形态论”是“文艺学的第一原理”(注:童庆炳:《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学术研究》2000年第1期,第105~112页。),在新时期以来流行的六种文学观念中更符合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的条件(注:童庆炳:《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再认识》,《文艺研究》2000年第2期,第32~40页。)。至此,“审美意识形态论”确定了它在中国当代文论界的权威地位。应该承认,如果把这种学说当作一种文学理论问题来探讨,自有其不容忽视的意义和价值,但若作为一种“自命真理”,尤其是对广大高校学生的理论普及教育范本来说,恐怕有诸多不妥之处。 二、童庆炳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童先生的各种文论教材和相关论文,关于“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三处代表性的阐发:其一,文学“是一种具有审美特质的社会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60页。)。此处“意识形态”被看做是“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文学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即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就这一点而言,它如同政治、哲学、科学、宗教、道德一样是一种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自学考试指导书》,武汉大学出版,1995年版11页。)。这里的“审美特质”在客体上表现为:面对客观事物的自然属性和价值系统,文学所撷取和反映的“必须而且只能是客体的审美价值”(注: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页。)。 其二,“所谓审美意识形态,就必然是审美与意识形态复杂的组合形式”(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而这里的“意识形态”已与“人类意识的外在化形态”大相径庭:“意识形态是与经济基础相对的一种上层建筑形式,指上层建筑内部区别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话语活动,如哲学、伦理学、宗教、文学及其它艺术等。”(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此处也对审美作了正面阐释:“审美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指人与世界(社会和自然)形成一种非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 其三,“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文学又是人类的一种审美活动。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与文学的审美特性有机结合在一起,就产生‘质变’,产生了作为文学的根本性质的‘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作为文学属概念的意识形态又不是“话语活动”了,而回到了“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上去了:“我们说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就是说社会生活本来是自然形态的东西,经过作家的艺术改造,变为观念形态的东西。”(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而审美也变成了人对事物的特殊精神活动过程:“审美是心理处于活跃状态的主体,在特定的心境时空中,在有历史文化渗透的条件下,对客体的美的关照、感悟、判断。”(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 由上述可知,童先生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两个层面中:一是不同版本的论著对“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不同版本的解释,各种解说之间不仅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二是不同解说自身也有诸多不尽合理和值得商榷的地方。 先说第一个层面的问题。上面三种解释都把文学的属概念规定为一种“意识形态”,但对意识形态的界定却并不一致。解说一、三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在外延上包括全部社会意识内容。解说二认为它是一种“话语活动”,这一说法实际上已经把社会意识中的某些因素排斥在外了。一般认为,所谓“话语活动”不过是说话主体与接受者之间在一定话语情境中通过文本进行的一种信息沟通过程。而话语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话语双主体(说话主体与接受主体)之间沟通的媒介——“文本”的存在。文本大体有两个存在形式,即所说的话与所写的文字。我们知道,如社会习俗、幻想、集体无意识等社会心理因素并不常常构成“文本”和“话语系统”。因此,从意识活动的角度说,社会心理因素不能构成话语活动的重要内容。这样,一边认为意识形态包括全部社会意识内容,一边又认为它排除了社会意识的某些内容,两个意识形态概念在外延上发生了矛盾。在内涵上两者也相互抵牾。前者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把它视为静态的、凝固化的事物;后者又认为它是“话语活动”,即是包括说话主体、接受者、文本、沟通等多种因素在内的动态过程。其实话语活动本质上就是意识活动,如果意识形态是话语活动,在更大范围上等于说意识形态是一种意识活动,那么,一面说,意识形态是“意识活动的产物”,一面又认为它是“意识活动”本身,孰对孰错?令人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