嬉戏:数码时代的艺术走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鸣奋,厦门大学中文系教授。厦门大学中文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本文着眼于数码时代艺术领域迥异于严肃态度的的嬉戏倾向,分析了嬉戏的涵义与类型,阐述了它在数码影视、视频游戏及智能偶戏中的表现,解剖了它的成因,指出它蕴含着人格发展与社会发展两种不同的走向。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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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59(2002)06-0036-05

      艺术曾经被看成是教化工具或政治工具,与此相适应的规范性,是考察艺术内容和社会规范的一致性问题。以戏剧为例,英国著名戏剧理论家马丁·艾思林指出,“一切戏剧都是政治活动:它或是重申或是强调某个社会的行为准则。”(注:马丁·艾思林:《戏剧剖析》,中国戏剧出版社1981年12月版,第22页。)这一观点体现了戏剧内容的严肃性。相比而言,嬉戏性更多地体现了另一倾向,即戏剧仅仅是娱乐。这种倾向不仅见诸传统戏剧家布莱希特、尼柯尔等人的看法,而且为数码时代艺术的发展所强化。

      一、嬉戏的涵义

      “嬉戏”意为玩乐,语出《史记》卷二十五《律书》:“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市井,游敖嬉戏如小儿状。”(注:司马迁:《史记》卷二十五《律书》,中华书局1982年11月第2版,第1243页。)作为学术范畴的“嬉戏”,主要是指不将礼俗、规范当回事的处世态度。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至少可以观察到以下三种不同类型的嬉戏:

      一是围绕行为规范的嬉戏。行为规范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起调整作用的社会规范(注:这里所说的社会规范,主要是指主流社会所认可的。这种规范为公民内心的信念所维持,为交往中的礼仪所维护,并为国家机器通过法制予以执行。尽管如此,我们仍必须正视对立面的存在。相对于主流社会而言,对立面是黑帮、团伙等反社会群体。相对于社会规范而言,对立面是黑帮纪律等反社会规范。)。它不仅存在于日常生活中,而且延伸到艺术领域。所谓“行规”(如美国电影界1930年公布的《海斯法典》等)就由此而来。它通常为社会权威所维护,由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加以具体化,并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念。人类的幼童不懂得行为规范为何物,因此尽可以嬉戏自如。在社会化的进程中,儿童逐渐习得行为规范并以之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原先的自在性嬉戏在多数人身上渐趋消失,代之而生的是不同程度的循规蹈矩。由于各种反社会化因素的存在,难免会有一些人走向社会的对立面而显示出离经叛道的倾向,但他们毕竟是少数。还有一些人可能超越循规蹈矩与离经叛道的二元对立,持游戏人生的态度。他们既不愿意为规范所束缚,又不至于公开与社会相对立,其举止或许有违常规,但言谈出于情性,像战国时期的庄周、宋代的米萧就是如此。在社会价值系统相对统一、行为规范的控制力比较强大的时候,这类人为数不多,而且可能被视为乖戾。在相反的情况下,嬉戏可能在社会上流行开来,成为一种风气。这类嬉戏之所以可能存在,条件之一是社会规范本身相当复杂。且不说法律、礼仪与道德不见得始终一致,即使是最为明晰的法律体系也可能出现内部矛盾、出现落后于现实而必须加以修订的情况,这样,人们便有可能以某种规范为依据去调侃另一种规范。条件之二是社会之大无所不包、无奇不有,社会规范鞭长莫及的某些地方可能成为嬉戏的乐土。条件之三是人们追求自由的天性总是渴望无所约束的活动,社会有时也为这类活动留出余地,狂欢节、愚人节的存在便是证明。(注:请参阅程正民《狂欢式的思维与艺术思维》,《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与官方节日相对立,狂欢节仿佛是庆祝暂时摆脱占统治地位的真理和现有的制度,庆祝暂时取消一切等级关系、特权、规范和禁令。”(注:巴赫金:《弗朗索瓦·拉伯雷的创作与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代的民间文化》导言,《巴赫金文论选》,佟暴韩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105页。)

      二是围绕语言规范的嬉戏。语言规范由有关语音、语法、语义的规则构成。为了保证社会交往的顺利进行,有必要维护语言规范的起码权威。与行为规范的习得相类似,人类的新生个体对语言规范的学习与掌握是在社会化进程中实现的,正规学校教育对此起着重要作用。文从字顺、发音正确,是语言规范化的要求。但并非所有的人都乐意在一切场合都严格遵循上述要求,对语言规范持玩世不恭态度者确有人在。从总体来说,计算机技术增加了人们同语言嬉戏(或用语言嬉戏)的可能性。正如赖安(Marie-Laure Ryan)所指出的:过去10年的数字革命已经解放了词语,不只是解放其语义潜能(就像过去数百年间前卫运动所做的那样),而且是在物理的、相当字面的意义上。信息无休止地在机器内部与外部旅行,从磁盘存贮到外部设备及其他电脑站点。它们在通过赛伯空间的旅行的结尾——每个信息包都追随自身的路线——按比特模式将自己重组为字母、词语与文本,充满希望地变成意义。有时被解放的词语变成我们手中可延展的物质,我们以手形的光标抓住它们,移动它们,擦除它们,消灭与召回它们,从单词之下拉出更多的单词,将它们切出,或粘贴到新的上下文中;有时它们由不可见的程序的脚本所推动,变成电脑屏幕上的演员和舞者;有时它们未能在其旅行的末尾重组,屏幕上充满了垃圾、分解的文本、可视的废话,或者超现实的图表。不论我们是与它们嬉戏,或者是观看它们为我们表演,不论是我们控制它们还是它们反叛我们,电子词语永远不会静止地站立很久,永远不会在页面上坐下来(注:Ryan,wiarle-taure."lfltroductlon.""In cybempace lextUaltty:Computer lechnoloer and Literary Theory edited by Marie-Laure Ryan.Bloomington and Indlananolls:Indiana Unlversity Press-1999,P.1.)。网上交流过程中语言的非规范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显然,这种倾向与网民们的嬉戏心态密切相关。正是这种嬉戏心态,导致将计算机用语大量引入日常谈话,混淆了语言系统与副语言的界限(以笑面符之类符号替代交谈者的表情),并形成MM、GG之类缩写。

      三是围绕艺术规范的嬉戏。艺术规范本要通过艺术大师、艺术范本及艺术惯例表现出来。嬉戏者仿佛在艺术大师脸上涂了五颜六色的油彩,抹去了艺术范本所笼罩的灵光而加以扭曲变形,对艺术惯例进行调侃性的应用。这种嬉戏时下相当流行。在王朔的“痞子小说”、徐坤的“反串男角”中有它的踪影;在《大话西游》等电影、《戏说乾隆》与《方谬神探》等电视剧中有它的显现;《悟空传》等戏仿性网络文学更贯穿了它的精神。当然,我们可以将它的来源追溯到更早的年代,例如,元代的散曲家于载道、性灵之外,“别创出游戏一派,曲中不但处处有‘戏语’,而且引入了在传统诗词作家看来不登大雅之堂,鄙不屑为,也不敢为的题材和内容”,包括“妓歪口”、“美人脸上黑痣”之类(注:周啸天:《“谐”——元代散曲重要的艺术特色》,《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7期,第104页。)。在西方,莎士比亚的戏剧似乎无规则可言,或者说莎士比亚在创作的过程中根本就不去考虑规则的条条框框,用法国浪漫主义作家维克多·雨果的话说,“莎士比亚对什么都不尊重……他跨过一切法度规矩”,因此莎士比亚是“最不配获得‘真有节制’这样一个好评的。”(注:转引自李公昭《莎士比亚戏剧的复杂性和丰富性》,《解放军外语学院学报》1996年第6期,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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