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03)06-0049-04 政策学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任何一项政策说到底都是关于权利的分配或再分配,不管是在地区间、民族间或阶层间,政策实施的结果总是反映了不同人、不同集团、不同社会力量的利益。”[1]而且,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只有保障不同人、不同集团的利益要求有充分表达的机会,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各种利益团体的意志。对于课程政策而言,无论是中央集权型课程政策还是地方分权型课程政策,或是学校自主决策型课程政策,[2]它们所体现出来的对利益的追求和利益分配都各有偏颇,并未达到利益分配的最大化状态或各方利益的协调状态,因此,一项好的课程政策,除了追求课程权力的“共有”状态以外,(注:关于课程政策的分类及各自的特点分析,详见胡东芳.从国际比较的观点看课程政策的变化趋势——兼论我国课程改革的政策取向[J].教育发展研究.2002,(5):56-60.)还需要追求由课程权力的变更而导致的各种利益团体的利益分配的和谐状态。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在课程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以一种“超越论”价值观作为基础的、以各种利益团体在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意见为保证的“课程共有”的政策理念与行为,(注:所谓“课程共有”,指的是课程政策理想模式的基本设想,旨在寻求一种反映社会变革和课程改革要求的政策及其制定的新的方式、观念和模式,它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指的是课程权力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即国家、地方以及学校等课程权力主体都能够拥有明确的课程权力并保持一定的“张力”;第二,指的是一种“超越论”的课程政策价值观,即超越“统一论”、“适应论”的课程政策价值观;第三,指的是课程政策制定的一种新模式——共有模式,其形态是使各方面人员都能得以充分地交流和参与的“水漏型”。详见胡东芳.论课程共有——对中国特色课程政策模式的探索[J].教育研究.2002,(8):78-83.)才能使与课程政策相关的各方人员利益的和谐并达致最大化,也只有使各方利益呈和谐及最大化状态,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课程政策的目标。 一、从对立到和谐:促进课程政策制定中权力与利益的良性互动 课程政策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课程权力分配状况的每一次变更必然会在相当程度上打破原有利益分配格局而带来利益分配的变化。即是说,课程政策的制定从其开始到结束都会涉及到权力与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不论是集权型课程政策还是分权型课程政策,其课程权力分配形式上虽然有所不同,但其后果都将有利于一些人,不利于另外一部分人。同时,在制定课程政策的过程中,也无法摆脱利益冲突的影响,制定出来的课程政策,也必然会反映出新的利益分配状况。课程政策的每一次变革或调整都意味着新的利益格局的产生,产生出来的新的利益格局又会对已有的课程权力分配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会打破已有的课程权力分配格局。 然而,在我国的政策环境及教育体制下,人们通常会认为,课程政策的制定与变革是政府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不涉及课程权力及利益冲突或协调问题,但是,通过对国内外课程政策变革的历程研究表明,课程政策的制定与变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课程权力与利益互动的结果。[3]这是因为:一方面,“权力与利益是紧密相联的。利益是行使权力追求的目标,权力是创造利益、获取利益的有效手段。没有利益,权力的行使就失去意义。”[4]另一方面,权力与利益之间的互动本身就是政策制定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利益,它一直是权力的核心所在。政策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各种利益团体把自己的利益要求投入到政策制定系统中,由政策主体依据自身利益的需求,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在课程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人们的利益不是抽象存在的,而是具体体现在课程政策的变革当中。课程政策作为人们针对具体课程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政治措施,必然直接地和具体地体现着人们的切身利益及各种利益关系。一项课程政策之所以被革新,是因为在现有课程政策条件下,无法实现某一或某些利益团体的潜在利益,受该项课程政策的影响者就会产生对新的课程政策制定的需求,即是说,一项新的课程政策安排只有在其能够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受其影响者才会产生对它的需求,并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各种利益表达渠道,输入政府的决策过程之中。 同其他政策一样,课程政策中所要进行的利益分配是一个完整的动态过程,这种过程取向大致经历四个环节:利益选择、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和利益落实。首先,政府对利益的分配,不是任意的,无的放矢的。政府总是选择那些与政府的价值取向一致的社会群体利益作为分配对象。其次,课程政策本身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是通过课程问题表现出来的。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课程政策,是要提供一种普遍遵循,或者至少相关人员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规范人们在追求利益所出现的矛盾或冲突中的行为。政府必须综合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或简称“利益综合”。利益综合建立在利益选择的基础上,前者既是后者的逻辑结果,又是现实结果,而且往往是两种结果的有机统一。第三,课程政策所分配的利益,经常是对一些人是直接的,而对另一些人是间接的。第四,政策分配利益,满足一部分利益群体的合理要求是十分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这些利益群体能否按照课程政策的预定目标,获得应有的利益。政府的政策主体地位,需要它们主动地把政策内容贯彻到实践中去,产生应有的政策效果,即从本质上讲,使得分配的利益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