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064(2003)02-0007-04 教育政策评价本质上是对教育政策价值的评价,即按一定评价标准,对教育政策的过程和内容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作出价值判断。其中评价标准是教育政策评价的核心,是人们选择教育政策方案的依据,是衡量教育政策优劣、质量高低的尺度。虽然教育政策评价本身具有许多主观性的特质和表现,但其评价标准却是客观的。它的客观性来源于或依赖于教育政策价值的客观存在。我们只有认清了教育政策的价值及其层级结构,才能全面而系统地把握教育政策的评价标准。 一 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作为哲学一般的价值概念是指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在实践基础上统一起来的一种特定的效应关系。价值的本质是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的一种合目的性或客体人性化的肯定意义,体现着人类的崇高理想和永恒追求[1]。这是我们科学地阐释教育政策价值的基本理论依据。 教育政策的价值 教育政策的价值是作为哲学一般的“价值”概念的下位概念。教育政策的客体属性是由教育政策的本质所决定的,表征为教育政策具有导向、协调和控制等功能。它是教育政策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或物质基础,是评价教育政策价值的外在尺度或“物种尺度”。而教育政策本身毕竟是主体意志对象化的产物,其价值还要受主体需要的规定,受主体认识和实践能力的制约,并随着主体构成的变化、主体价值观念的整合以及主体认识和实践水平的提高而获得新的特性。教育政策的主体需要是推动主体去追求教育政策价值的现实力量,是评价教育政策价值的内在尺度或“人的尺度”。教育政策的实践活动是教育政策价值的源泉,它包括政策问题的认定、政策的制定、政策的实施和政策的评价等过程。只有通过现实性的实践活动,才能使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处于价值关系中,并作为实践活动的固有内容,经过双向对象化而生成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相统一的价值。 在实践基础上统一起来的教育政策价值,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论,来把握教育政策价值表现的基本范畴。首先,从逻辑层面来分析,教育政策的价值表现是教育政策本质的逻辑展开。如果对教育政策的本质作立体的多侧面多角度的透视,教育政策作为阶级社会中超然存在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措施,在一定历史范畴,它是一定占统治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教育意志的表达;在一定社会范畴,它是有关教育权利和利益的具体能动的反映;在一定科学范畴,它既是教育理论的具体化,又是教育实践的高度概括,因而是教育理论转化为现实的桥梁,是教育实践上升至理论的基点;而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因而在一定人学范畴,促进人类个体发展又成为了教育政策本质的更深层地体现。可见,政治、社会、教育和人的发展是教育政策本质内在的逻辑的存在。其次,从历史层面来分析,自从产生了国家或阶级以后,无论古今中外,教育政策都是围绕政治、社会、教育以及人的发展演绎着各种命题,只不过是关注的焦点或者范围不同。教育政策学家莫里斯·科根(Maurice Kogan)曾经对英国1960至1974年有关教育的主要政策、法令;各政府负责人的有关报告、声明以及白皮书、重要的教育会议纪录等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并对主要教育政策制定人进行访谈,由此归纳出这一时期英国35条教育政策,并将其归为教育、社会、经济、学校四类,相应得出蕴含于四类政策中的教育价值观、社会价值观、经济价值观和学校价值观[2]。尽管莫里斯·科根关于教育政策的价值分类不甚严密,但我们可以发现他是通过政治、社会、教育和人等基本范畴来把握教育政策价值表现形式的。所以,概括起来,教育政策的价值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第一,政治的价值(the Value for Politic)。教育政策是有关教育的政治措施,国家通过教育政策行使权力,发挥教育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能动作用,籍以巩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是政治过程的具体体现。早在公元前三百多年,亚里士多德就把教育活动看成是政府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他说:“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治必将毁损”,城邦只有建立统一的教育政策,用亚氏的的话来说,即“采取一致的教育方案”[3],城邦“公共团体”的稳定和安全才有保障。 第二,社会的价值(the Value for Society)。教育政策是有关教育权利和利益的具体体现,它不论如何变换都始终不会偏离利益这个关键和核心。教育政策作为利益的“显示器”和“调节器”,其社会价值在于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使教育成为全体人民所拥有的共同权利和利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进步。 第三,教育的价值(the Value for Education)。教育事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组成这个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例如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和结构。除此之外,教育系统还与社会母系统之间也无时不在发生着复杂的物质、信息、能量的交换关系,它们之间有时矛盾冲突表现得异常激烈。教育政策可以通过权力介入,化解这些冲突,对各种层面的教育分化予以有效地整合,保证教育平衡有序地发展。 第四,人的价值(the Value for Human being)。追求人类发展正义的教育政策能够提高和实现受教育者的人生价值;使受教育者获得全面、自由、和谐的发展;使受教育者形成真、善、美和谐统一的理想人格。 教育政策的四种价值表现形式,按照价值取向的不同可分归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教育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作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它对教育内部关系的协调着重于解决教育活动的内部矛盾,即通过解决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应然目的与实然状况之间的矛盾,最终达到使受教育者全面自由和谐发展的目的。因此,协调教育内部关系的教育政策的价值,主要是以合乎教育和人的发展以及合乎的程度来评判。这种价值,一般称之为教育政策的内在价值或目的性价值。其中,为了教育的生存和发展是这种内在价值的本体价值,为了受教育者全面自由和谐的发展是这种内在价值的终极价值。教育政策对教育外部关系的协调着重于解决教育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其它子系统之间的矛盾,这种协调不是教育政策自身的目的,而是一种外在的社会目的,体现的是政治的价值和社会的价值。因此,教育政策合乎教育外部的社会目的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关系,我们称之为教育政策的外在价值。它具有一种国家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因而又被称之为教育政策的工具性价值。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教育政策的主观价值还是客观价值,它们其中都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或者说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两种涵义。两者不是对立的,只是有层次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