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构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亚东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副研究员 (上海 200031)

原文出处:
教育发展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要求各行各业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教育领域也不例外。近年来,北京、上海、江苏、辽宁、云南、广东等地区进行了大胆的探索,相继成立了一些各具特色的教育评估专业机构。作为政府转变职能的产物,这些机构的“性质”是明确的,但从目前的运作方式和行为规范来看,人们对其能否算“社会中介”组织尚存有疑惑和争议。为此,本文根据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对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了定位,进而对现存的专业评估机构的“社会中介”发展取向提出一些建议。

      一、社会中介组织

      对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研究,有必要对社会中介组织先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

      1.社会中介组织产生的动因

      在宏观层面上,社会中介组织的出现是国家与社会各类矛盾运动的结果。自国家出现后,政府便凭藉手中掌握的政治权力及其公共权威,行使着公共的社会管理职能。恩格斯曾把政府的这种公共权力看作既是从社会中产生,又日益与社会分离的一种力量,这样便使政府与社会构成了一对矛盾体。为了尽量减少政府与社会的直接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冲突,就需要在政府(管理主体)与社会客体(管理客体)之间建立一种中介机制,以便政府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通过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实质上也就是把国家与社会合二为一的社会结构,分化成为国家——社会中介组织——利益团体(或民众)层的社会结构。(注:吕凤太主编.社会中介组织研究.学林出版社.1998.(5-6).)

      在微观层面上,社会中介组织也是利益团体(或民众)交互作用的产物。在社会的生产、经营、分配、交换等经济活动中,各利益团体(或民众)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矛盾的解决一方面需要政府的干预,以协调和平衡各方权益;另一方面,也需要经济主体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行业行政管理。特别是在政府权力下放、政企分开之后,大量的具体执行性职能和行业服务职能,就必须转移给一个中间层次的行业类中介组织来承担,以便加强行业自治,实行统一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维护整个系统的和谐与公平。

      2.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类型和功能

      所谓社会中介组织,就是介于政府与利益团体(或民众)之间,通过提供特殊服务进行沟通、协调等职能活动,促进社会矛盾的相互转化和融合的一种社会团体。显然,这样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性、公益性、沟通性、协调性、公正性等基本特征。

      由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和矛盾的多样性,为协调社会系统的整体运动,便产生了形形色色的社会中介组织。中介组织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决定了其应发挥的基本功能主要有:服务功能、监督管理功能、公证鉴定功能、沟通功能、调节功能等。当然,由于社会不同领域或行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客观实际也有着不同的需求,这便决定了不同的社会中介组织之间,在其功能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我国现阶段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构建

      1.建立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背景透视

      教育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教育领域里的中介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既受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环境的推动,也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自身要求。

      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教育管理体制,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没有必要的教育中介组织是不行的。当然,教育评估机构只是其中的一种,是以教育评估为主要职能的社会团体。但是,由于教育评估具有较强的导向性、规范性、鉴定性、调控性,并且具有较宽泛的适用范围,已成为现代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因而倍受政府和学校的青睐。还因为教育评估以客观而系统的信息收集为前提,也为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社会公证奠定了基础,这便使其具有多重复合功能。所以,在我国教育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中,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受到社会各界的特别关注,各类教育评估机构不断涌现。

      2.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科学定位

      ●界定 所谓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介于政府、学校、社会三者之间,以提供教育评估服务为主要形式,坚持多元价值取向或有价值主体广泛参与,辅助政府进行宏观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加强教育与社会联系,促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的一种相对独立的专业组织。这一定义包括了五层含义:(1)机构的设置处于相对独立的“居间”地位;(2)提供专业性“评估服务”是立身之本;(3)行为方式的价值取向是保持“价值中立”;(4)基本职能是在评估服务中进行“沟通、协调、监督、公证”;(5)主要使命是“促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不断提高”。

      ●机构设置 教育评估作为现代教育管理的重要工具,它可以为不同的主体所使用。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官办官营、官办民营、民办官助、民办民营等多种类型的教育评估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置显然不都是处于“居间”地位;另一方面,尽管有些教育评估机构的确处于“居间”地位,但如果其行为方式并不能做到价值中立或价值取向多元化,也算不上是社会中介组织。因此,理想的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应尽可能做到在机构的设置和行为方式上都保持“中介”属性,具有独立性、公益性、沟通性、协调性、公正性等基本特征。

      当然,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由于主体或隶属关系和职能发挥的侧重点不同,也可以有不同的类型。陈玉琨教育根据评估机构所联系的不同对象,将评估中介机构分为三类:一是联系政府与学校,作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缓解相互间矛盾与冲突的监控和协调机构。这种机构基本上是受到政府资助的半官方机构;二是联系社会和学校,作为学校鉴定和社会公证的机构。这种机构往往依托于各种研究协会和教育“联合会”;三是由非官方也非教育界的社会机构(如有关媒体)主持的评估机构,其目的是向社会提供可比较的数据和有关信息。(注:陈玉琨.论高等教育评估的中介机构.内部资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