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赣闽边地区土地租佃制度与农村社会经济

作 者:
温锐 

作者简介:
温锐,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 350007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在清末民初,赣闽边地区农村的租佃制度与华北、苏南、关中等地的租佃制度相比,具有租佃土地多、公田多、分成租多、土地流转快等特点;该地区普遍的租佃制与边区地处三边商品流通、商品经济发展、农业比较效益、农户家庭经营的选择和政府无暇顾及社区公共事业的现状相联系,与当时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村生产要素流通体制相适应,是农村社会的经济选择,对边区农村社会经济有重大的影响。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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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外史学界对中国租佃制度的传统认识积淀深厚。赣闽边地区包括江西的赣南和福建的闽西近30个县的广大地区,它地处赣闽两省交界的丘陵山区,相对而言是较为贫穷的省际边陲地区,同时又是闽赣粤三省人口与商贸流通的孔道,近代东南沿海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腹地;既是20世纪初期前近代传统农村经济较完整的模特,又是较贫困的地区从传统农业经济向近代商品经济转型的典型,是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经济研究中另一类型。二三十年代毛泽东等革命家进行的大量调查和当地众多的方志资料,为该地区农村社会经济的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多年来我们在赣闽边地区所做的大量社会调查,则为我对该地区农村社会经济的研究获得了更多的感性认识。本文疏理了清末民初赣闽边地区农村广泛存在的土地祖佃的特点,分析了地主与佃农的经济选择及其租佃制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

      赣闽边地区是一个山多田少的地方。在赣南的寻乌、兴国、宁都近10县农村,人均在6.7担(合官称100市斤)谷田,(注:《赣西南的(综合)工作报告》(1931年9月20日),见江西省档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58页。)“五六担谷田占大多数”(注:《赣西南(特委)刘士奇(给中央的综合)报告》(1930年10月7日),前揭《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352页。)。在闽西地区1929年的分田中,“多至每人十担,少至亦三四担”,一些地方只“分二担”,人均土地一般也应是5-7担谷田。(注:《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见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续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88页。另参见《中共闽西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8—20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302页。)可见赣南闽西两地区情况相差不大,人均耕地约在6担谷田左右。然而,人均土地少的赣南闽西地区,地权占有却很集中。毛泽东在寻乌的调查资料显示,全部土地总数以100计,仅占总人口8%的租佃阶级占有土地30%;公共土地占到40%,而占人口80—90%的农民只有土地30%。(注: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7、105页。)虽然在兴国县的永丰区,个人地主占地达40%,富农30%,公共土地10%,三项合计高达80%,而中、贫农只有20%,(注:毛泽东:《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99页。)与寻乌县的土地占有情况相比较,地富阶级土地占有的比率更高,但在兴国、永丰、吉安、吉水等4县连片地区,个人地主占土地21%,富农占地16%,地富二者合计为37%,公共土地占32%,三项合计也是70%左右,中、贫农也占30%,(注:《赣西南的(综合)工作报告》(1931年9月20日),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459页。)说明整个赣南地区土地占有情况与寻乌相近。在闽西农村,租佃地主所占有的土地比率更高。据1927年的调查,地主、富农占有土地65%,公堂占有土地25%,两项占到90%,而占人口90%的农民阶级所占有的土地仅是10%。(注:《中共闽西党第二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8日—20日),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80页。)1929年的调查,地主占地70%,公共土地占20%,农民只占土地的10%。(注:《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1930年3月25日),见《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续编),第220页。)苏区革命前的长汀,商业资本家的土地占20%,地主占30%,公田占33%,农民占15%。(注:《中共闽西党第二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8日—20日),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80页。)1929年以前,上杭县白沙乡的情况是,“地主土地占60%;龙岩县的租佃土地,宗族土地约占总耕地面积30—40%,该县的适中镇,“纵径最多不过20里,但宗族祠堂至少在200个以上;在业权中,宗族田地占十分之七,私人地主占十分之三”,“在族田中祭产多者达一千担,少者亦在十担以上。”(注:章振乾:《闽西农村调查日记》(1945年月26日),见《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151、177页。)显然,闽西地区的地富阶级土地占有的比率比赣南地区高,但公田所占的比率则差不多,大致也在30—40%之间。上述公共土地和地富阶级所占土地合计为70—80%之数,与章有义先生关于中国农村地主阶级土地占到50—60%的估计也高出许多,尤其在闽西农村更是如此。(注:章有义:《本世纪三十年代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根据文献资料和我们的反复调查,在赣南闽西地区,占全部土地30—40%左右的公共土地,无一例是作公共经营耕种的,全部以收取地租的形式,分散租佃给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户耕种;在地主富农所占有的40—50%左右的土地中,大中地主的土地基本上均采用租佃经营方式,小地主除自耕土地外,多数也出租部分土地,但富农占有的16—20%的土地,则大多数是自己耕种;减去小地主和富农自耕的土地,这40—50%的土地中,有1/2左右也是以租佃方式出租经营,数量可达到总土地的20—25%左右。另据近年赣南、闽西地区农村多次的调查访问材料反映,各地都有些自耕农根据自己耕地的远近肥瘦和对自身生产经营提供的利弊关系(即经济学中的所谓的“机会成本”),利用了租佃制提供的灵活性来调节配置家庭生产资源,把一些对自己生产经营不利的远田、瘦地租出去,再在有利于自己耕种的居住地附近或与自有耕地可连片耕作的地方租进适量田地,以便在同样投入的情况下获取更大的收益;同时,各地农村中,都有一些因疾病或灾祸而家中无劳力的农民尤其是贫苦农户,自己无力耕作而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的情况(注:寻乌县的温俊才,当年家里有7个人,父亲教书,自己在政府做事,其余为妇女、孩子。他家原有2亩田,租给田地附近的农民耕作,行定租;同时,为解决家里妇女、孩子等劳力的利用问题,又在村旁附近租种了3亩多土地,也行“见面分割”的分成租;赵月星老人回忆说:他家有11个人,自有20亩田左右;因为有约3亩的土地离家远,以定额租制出租,同时又在与自己多数田连片一起的地方,租进公堂田约3亩,也是定租制(见2001年11月17日对温俊才、赵星月老人的采访材料)。)。因此,在当年的赣闽边地区农村,出租经营的土地还不纯粹或远不止是公地与地富阶级的土地,也有其它农民的部分土地。如果扣除小地主和富农自己耕种的那部分土地(以20—25%计),将全部出租的公田(30—40%)、地主出租的土地(20—25%)和其它农民因耕种困难而租出或佃进的土地(以5%%计)相加,租佃土地的数量会在55—65%左右。而在当时商道繁荣与商业比较利益的刺激下,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资源加速流转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商业资本进入农村较多的闽西地区,租佃土地的比率则可能还要大于65%。因此,赣闽边地区农村土地租佃比率之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就地租量即租佃土地生产物的分配比率而言,清末民初的闽西赣南也大致相同。在闽西地区,具体缴纳比率则“以田亩好坏为标准”,从2成至7、8成不等,“上等田能出产一石谷子之田地(如秧地)须纳谷8斗,较次者每担6斗,普通4斗,下等田2斗。倘以金钱代纳,则须照原价贵一二升”;在上杭县,1929年前租率依田地肥瘠而不同,“良田上冬谷子为地主,下冬甘薯均为农民;瘠田因所费之劳力多,故地主仅得收成的一半或40%”不等。(注:章振乾:《闽西农村调查日记》(1945.4—7),见《福建文史资料》第35辑,第178、156页。)在长汀县,上等田也有高至“百分之七八十”的,(注:《中共闽西党第二代表大会日刊》(1930的月8日—20日),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287页。)但大多是“一半还地租”。(注:《福建新农民》(周刊),1927年第6期。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案》说:在闽西,“田租各县最低百分之六十,长汀百分之七十,连城南乡高至百分之八十“(见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红四军入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第6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各地土地好歹差别很大,中共闽西一大的叙述显然不如上述几个资料准确。)赣南寻乌县的地租是2—6成,其中有一种叫“早六番四”的分成比卒,即因为早子(早稻)价较贵,收获量更多,交租6成才不便宜了佃农,番子(中晚稻)价较贱,收获也较少,故交四成。表面上看,早六番四两档扯平,还是五成,实则不然。因为早子收获量多,每10担中地主现已得去6担,农民只剩了4担子,番子收获量每10担中往往要比早子少2担,只有8担,交去4担租,自己只得4担,合起早子的4担共得8担,地主却共得10担。成为5.6:4.4之比。(注: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见《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6页。)据当地农村的反复访问调查,这种地租一般也是肥田。至于瘠之田、山田(主要是公田,尤其是一些基金会的社会公田),就只要缴纳2成收获,甚至因无人愿耕而象征性地缴纳少量地租。(注:见寻乌县档案馆:《中华民国档案》全宗号1,寻乌县立中学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赁耕字契1—6号。)不论是当年留下的文献资料还是访问调查,都清楚地说明,边区农村的地租平均都在正产50%以内。基本上都是土地收获量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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