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转型、不平等与中国的经济增长

——1952-2003中国法院诉讼的实证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文平,浙江财经学院 经济系,浙江 杭州 310018   黄文平(1968-),湖北省天门市人,浙江财经学院经济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山大学岭南学院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领域:法与经济学、激励理论、政府规制以及公共政策分析。

原文出处:
当代经济科学

内容提要: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法制现代化与经济现代化的转型,成了近代中国在寻求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过程中的主旋律。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表明,因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风俗惯例等因素的差异,法制转型与经济增长在世界各个地区之间的展开呈现出迥然不同的路径和特征。本文通过对1952-2003年间中国法院诉讼案与经济增长以及不平等诸变量之间实证关系的计量检验,认为:现代中国的法制转型,是一个生发于经济增长过程之中的由传统“人治”型模式向现代“法治”型模式转变的演化过程。经济的持续增长,以及伴随经济成长而致的个人素质的普遍提升,为外来移植的法律资源与本土自生的法律资源之间的融合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激励。同时,司法公正和收入不平等的变动,成了法制成功转型和经济持续成长的约束条件。文章的最后,笔者基于实证检验的结果给出了观察和预测法院诉讼案件数量变动的判断准则,并对政府政策的制定提出了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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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0,F06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4)-0032-09

      一、西方世界的经济增长与法制转型

      众所周知,经济增长总是依存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表明,在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地理空间,经济增长在增长的方式、速度和路径等方面呈现出既相互区别又互相影响的特征。并且,各个地区的经济增长不断推动着传统的政治、法律、宗教、文化、风俗惯例等方面的社会演化。法国史学权威布罗代尔通过对地中海世界和15-18世纪物质文明的研究,改变了世人对历史时间和空间的认识(Fernand Braudel,1979)。布罗代尔把人类生活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不进入交换的物质生活,他认为这个层次变化很少,不纳入市场交换。譬如,按文化习俗进行的日常生活等,其间大量的人际分工和交换在亲人、熟人之间发生,不服从讨价还价、弱肉强食规则。即便到了21世纪,几乎占全人类劳动总量一半的家庭劳动,仍然未被纳入国内生产总值统计的范围。第二个层次是市场经济,小规模、短距离、低利润、剩余物品的交换,以农村集市和小商小贩为典型代表。第三个层次就是资本主义,这是由大商人经营的大规模、长距离、高利润、垄断性的贸易。[1] 这三个层次的活动在任何一个时期都存在,只是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而已。在布罗代尔的描述中,15-18世纪欧洲法制的现代转型,同商业的兴起、贸易的繁荣以及商人集团力量的崛起有着密切关联。在此期间,以英国、荷兰为首的西欧国家,乘宗教改革之势,将封建制度的社会残余一扫而光,代之以新的国家组织与经济体系。

      在西方,尤其是欧洲大陆,以16世纪的宗教改革为契机,继之而起的是一个法律转型与经济增长的持续过程。美国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 Berman,1971,1983)、德国法律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920)以及美国学者泰格和利维(Michael E.Tigar & Madeleine R.Levy,1977)分别对此有精辟的阐述。伯尔曼在其系列著作中指出,宗教信念是人们理解西方法律传统的关键。通过分析大量的历史事实,伯尔曼认为: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期。以教皇革命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础。从历史上看,教皇革命是12世纪以后教会法、王室法、封建法、庄园法、商人法、城市法以及现代刑法相继发展的原动力,而罗马法的复兴,也主要归功于教会学者的努力。在伯尔曼看来,法律和宗教“代表了人类生活的两个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他强调指出,政治、经济、法律、宗教和思想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在所有的时间和地点,居支配地位的是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其中,以王权和教权的二元对抗为主导,而且世俗权力内部不同权威之间冲突与妥协的多元政治格局,成为西方法治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伯尔曼的观察视角,显然不同于泰格和利维。他认为,西方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兴起密切相关[2]。随着商人阶级经济实力的扩展,他们与封建领主之间在政治和经济利益方面产生冲突,而这种冲突和紧张最终被法律上的妥协所消弭。其实,伯尔曼与泰格、利维之间的区别,只是权力制衡在不同历史阶段下的不同表现形式。在西欧民族国家萌芽阶段,权力制衡主要体现为教权与王权,以及世俗权力内部不同权威之间的冲突与妥协;而在资本主义萌芽和民族国家形成阶段,权力制衡则主要体现为国家内部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与妥协;随后在资本主义全面发展阶段,权力制衡又体现为不同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冲突与妥协。这种不断更新和替代的权力制衡机制,造就了西方的法律传统,并为法治提供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架构。

      如果说伯尔曼、韦伯以及泰格和利维的观察视角都属宏观层面的话,那么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Henry Sumner Maine)爵士的研究就是一种微观进路了。梅因从社会进化的比较研究中得出:“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换言之,社会的发展倾向是从身份到契约。梅因认为,“所有进步的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不断地代替‘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我们也不难看到: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究竟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什么关系。用以代替的关系就是‘契约’。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庭’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3] 从“身份”到“契约”,并非一个平坦顺利的过程。以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1789年法国大革命和1830年“七月革命”,1848年的德国革命,以及1787年美国宪政革命等系列革命为契机,西方各国构建了所有权领域的私权神圣、契约法领域的私法自治以及侵权法领域的过失责任的法治基本原则,进而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增长奠定了基础。

      以上所述,基本上是以法律变迁和宗教改革为线索来理解西方法制转型与经济增长的过程。而著名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和罗伯特·托马斯(Robert P.Thomas)的研究,侧重于从经济的视角来研究西方世界的现代转型。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的推行,使得债务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交易合同被自愿或者强迫执行。不论主权属于谁,都只能在安全、有秩序和在法律保护的商业路线、交易市场和契约关系之下,利润才能增值。他们强调,私人财产权不仅重要,而且财产权还必须“有效率”,即交易成本的节省。“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4] 这里,诺斯和托马斯把制度视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认为一个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将对人的经济活动产生激励,使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相匹配,进而引发一个社会的经济增长。可见,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交易关系,促进了西方世界物质财富的积累,并使得经济增长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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