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与正当之间

——论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开放时代

内容提要:

在本文中,作者深入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文本,并通过对“正当性”与“合法性”这对重要概念之分析,指出何以施米特对其“政治”概念的论证是失败的。在作者看来,即使在一个渺无和平与正义的现实世界中,只要一个和平乃至正义的世界在规范层面仍是可以设想的乃至可以构想的,那么它对于人类而言便是可以实践的。我们就能够像罗尔斯在其生命最后几年仍坚持的那样,执着地去探索人类世界“可实践的最好极限”。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6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引言

      新世纪初的“9·11”事件彻底打破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自由主义者们在“冷战”终结后所营造的“历史终结”这幅美好世界图景。“9·11”后的世界呈现出令人心悸的动荡不安,阿富汗战争、以巴之间无休止的冲突,一直到近来“不安”的朝鲜半岛,以及美伊战争……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这位活跃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的思想家关于人类无法摆脱“敌友划分”之著名论断,重新被人视为穿透时代的真知灼见。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一文末尾结论处写道:人类在这个总被涂抹出一片太平盛世前景的世界上,却永远是“服务于现存的敌友划分,抑或新出现的敌友划分,而不能逃离政治的逻辑”。(注: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译,载舒炜编:《思想与社会》第二辑《施米特:政治的剩余价值》,210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译文根据英译本作了调整,请参见Carl Sehmitt,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trans.George Schwab,New Brunswick:Rutgers University Press,1976,p.79.施特劳斯在其对《政治的概念》的著名评注中把话讲得更明了:“政治乃是人的状态;事实上,政治乃是人之‘自然的’、根本的和极端的状态。”“政治性属于人类生活的基本特性;在这个意义上,政治乃是一种命运;因此,人无法逃避政治。”“政治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必然的。”参见施特劳斯:《施米特〈政治的概念〉评注》,刘宗坤译,载舒炜编:《思想与社会》第二辑《施米特:政治的剩余价值》,218页、222~223页。)对于施米特来说,敌友划分的政治即意味着战争,人类不能摆脱敌友划分的结果就是人类无从摆脱战争。施氏在《政治的概念》1963年版序言中作出断言:“限制战争不是玩世不恭的游戏,就是发动一场狗咬狗的战争,再不然就是自欺欺人的空谈”。(注:转引自刘小枫:《〈施米特与政治法学〉编者前言》,载刘小枫编:《施米特与政治法学》,前言2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因此,人类世界永远存在着“肉体杀戮的现实可能性”,“作为一个事实,人类的整个生活就是一场‘斗争’,每个人在象征意义上均是一名战士(combatant)”。朋友、敌人、战争三位一体(即“政治”),构成了施米特笔下人类世界的终局。(注:施米特:《政治的概念》,载舒炜编:《思想与社会》第二辑《施米特:政治的剩余价值》,169页。Also see Schmitt,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p.33.)

      按照施米特,政治(即敌友划分)是无法从这个世界上抹去的,任何试图对其掩盖、否定甚至干脆宣布“政治”终结的论说(譬如自由主义、和平主义)其实都是以一种表面上非政治甚或反政治的方式参与政治。然而,如果施米特关于“敌友划分”的政治之论述是正确的话,那么“全球正义”的论题将彻底失去意义,因为更基本的“全球和平”都已是不可能。而在一个“敌友划分”的政治世界上,“文明对话”则更是成为谬谈,人类的“文明”(宗教、文化、伦理、语言、习俗等)之别对于施米特来说正是构成了所谓的“绝对的敌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今天亟有必要重新检视施米特那影响最大、被翻译语种也最多的名篇《政治的概念》,施氏“敌友划分”之论便是在该著中被系统地提出。

      本文不采取晚近以来左派、右派或自由派学者对施米特的泛意识形态化的立场化评论,而是将施氏在其名著《政治的概念》中所提出的论点作彻底分析,力图探寻这些论点展开后自身将遭遇到的内在困境。这意味着,本文并不在一个既有的意识形态光谱中对施米特简单地作归类处理,并提出相应的立场化批评,因为这样的批评既缺乏深透长远的学术价值,而且本身已就落入到“敌友划分”的陷阱中。与之正相反,本文尝试进入到施米特论述的内在结构与逻辑中,来揭示其中隐藏着的实质性紧张。

      随着十六、十七世纪经验科学的兴起以及在随后几个世纪中的迅猛发展,关于“是”的研究与关于“应当”的研究逐步分野,前者以“真”(true/real)为有效性要求,后者则以“正当”(right/legitimate)为有效性要求。实然判断与应然判断之区别并非是休谟(David Hume)在书房里的个人“发明”或个人的“主张”,而是由于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因经验科学之兴起而产生范式性转变,休谟捕捉到了或者说“发现”了这一历史巨变所引致的现代分化,即事实上的“是”并不意味着规范上的“应当”,而“应当”也不意味着其已成为了经验世界中的“是”,两者之间殊无因果关联。

      “是”与“应当”之区分其实可以上溯到被利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称作为现代思想“奠基人”(originator)的马基雅维里(Niccolò Machiavelli)这里。(注:施特劳斯早年将这项荣誉给予霍布斯,但他后来在其《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之“美洲版序言”中承认,那是一个错误,该项荣誉应该归属马基雅维里。See Leo Strauss,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Its Basis and Its Genesls,trans.Elsa M.Sinclair,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2,p.xv.)马基雅维里在其《君主论》中就已提出,在人们现实生活的方式(the way we really live)与应然生活的方式(he way we ought to live)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同。在马氏看来,若仅仅关注理想而忽视现实,最终所带来的只能是破坏而非拯救。因此,马氏教导任何一位想要保住自己位子的君主,都必须要致力于探究现实而非寻求理想。(注:Niccolò Machiavelli,The Prince:A New Translation Backgrounds Interpretations.trans & ed.Robert M.Adams,New York:Norton & Company,1977,p.44.)其后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研究人类行动时,也对事实与正当这两个不同层面作了区分处理,尽管他未像后来的休谟那样突出性地强调这一区分并视其为一个重要突破。在霍氏看来,人类行动中存在着两个不同问题:第一,行动到底做了没有;第二,(如果做了,)行动是否违反自然法。“前者谓之事实问题;后者谓之正当问题。”(注:Thomas Hobbes,Leviathan,Beijing: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p House,1999,p.119-20.)而经验研究与规范研究之间的正式分野,则是在休谟、以及受休谟启发而划分经验自然和道德自由的康德(Immanuel Kant)之后,才得到坚实的确立。与之相伴随,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这两个层面的研究也相应得以确立。如施特劳斯所说的那样,尽管在漫长的中古时代,“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是一回事”,但在今天,政治哲学则是作为政治科学的对照物而被理解,这一区分是相对晚近以来哲学与科学这一基本区分的产物。(注:Leo Strauss & Joseph Cropsey (eds.),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p.1.同时参见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杨淮生译,载古尔德、瑟斯比编:《现代政治思想——关于领域、价值和趋向的问题》,6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故而,施特劳斯不得不把他所主张的古代的政治哲学(政治科学)称作为“古典政治哲学”,而把事实与规范分野后的政治哲学称作“现代政治哲学”。事实上,施特劳斯本人即已指出,其实古代早就形成了作为事物本质的自然与人们约定俗成的法律之间的区分,并因此产生了自然法与约定法的区别,现代以降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与实定权利(positive right)之争也可视作这一区分的延续。苏格拉底之后开始形成强调前者(即自然)的趋势,故而施特劳斯称苏格拉底是古典政治哲学的真正创始人。See Strauss & Cropsey(eds.),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pp.3-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