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与公民社会

作者简介:
[美]亚当·B·赛里格曼 美国波士顿大学宗教系副教授,经济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内容提要:

赛里格曼认为,法律规范和信任是协商调解公民社会内在紧张关系的两种手段。法律表示强制,而信任体现着对他人作为自主个体的自由的承认。信任是个体间交往、团体活动以至公民社会的基础。但公民社会也面临着信任的危机,因为法律等制度性规范越来越多地确定人们的公共生活。重建信任政治的公民社会是新世纪的挑战。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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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毫无疑问,在过去的10年间,公民社会已经变成了人们频繁使用、甚至是滥用的概念。而实际上,在20世纪80年代的东欧,公民社会是作为反抗专制国家的工具而兴起的,到了20世纪90年代,西欧和美国政治秩序的批评者也已接纳了公民社会概念并竭力使人们理解他们的主张。有趣的是,左右两翼的政治团体和智囊团都在使用公民社会观念。虽然总的来说它属于欧洲左翼,但在美国,公民社会观念已经被左右两翼用作推动其政治议事日程的工具。

      对于中右和自由思想家来说,诉求公民社会就意味着有责任解构国家诸权力,并代之以基于社会自愿行动的中介组织。而对于那些自由主义者来说,公民社会就是国家之外的社会运动。虽然前者很多人拒绝承认自愿组织可能具有令人作呕的特性,及其最根本的或基于成员资格和参与原则——使那种关于任何公民社会理念的基础都自愧弗如——的基础,而后者却对任何社会运动的致命弱点都是其自身的制度化这一事实熟视无睹。这种或那种的制度化途径必须经由国家及其法律(和强制的)机器。同时,共产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继续将公民社会观念改造成它们自己的话语,赋予其它们自己的意义,并随心所愿地利用它。不管是左翼、右翼和中派,还是北方、南方、东方和西方,公民社会实际上包括了从多党体制、公民权到个体的自愿行为和公共精神的一切范畴(Bell,1989;Tismaneau,1992;Shils,1991;Etzioni,1993)。

      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相互冲突的用法根源于公民社会概念本身。因为较早关于公民社会的现代观念是18世纪出现的,它被用作克服公域与私域之间新产生的紧张关系的手段(Seligman,1992)。实际上,在当时或随后解释公民社会概念的所有尝试中,核心问题就是公域与私域、个人与社会、公共伦理与个人利益、个人感情与公共关怀之间的或然性关系。很明显,公民社会问题以前是,现在仍然是个人怎样在社会领域中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及个人或私人领域中怎样实现社会的善。另外,公民社会的最根本问题就是:要么以私域的形式,要么根据共享的既存公共领域来规范建构社会的适当模式。

      如果公民社会的建构意味着在某种意义上共享公共领域,那么,那种既存的私域也将如此。毕竟,它是那种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自主能动的个体和私人的——领域,它使公民社会成为可能。只要它区别于那些以私人身份进入公共领域的社会行为者,那么,这种相互作用的领域就是公共领域。没有私人领域的地方,也就没有公共领域,它们互为存在条件。

      公民社会和信任都仰赖于那种特殊的浸透着道德力量和自主性的个体和私人观念,公民间的相互关系是依靠我们称之为信任的东西来调解或协商的。我将以一个故事和几个最常见的行为类型来解释它,随后,我再讨论涉及到这种分析的两个城市:洛杉矶和耶路撒冷——更多地是将它们作为社会组织特定形式的素描,而不是当作具体城市来描绘。

      信任与文明

      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以前,我总是先问问那些在银行或市场上排队的人们,抽烟是否让他们感到不舒服,如果那样的话,我就不点烟了。而当公共场所开始禁烟,以及所有的工作和社交场所禁烟以后,我就不再问我周围的人是否打扰了他们。对此,我已无能为力。这种事不再是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的了,它现在完全变成了是法律和命令在起作用。在法律禁止我吸烟的地方,我当然不会抽烟,但在法律允许的地方,我也不想问别人吸烟是否打扰了他。

      如果我可以吸烟,我就吸。我不再与人们协商行为可接受性的界限。摆脱了关怀而实际上是文明的重负,吸烟也因此由法律即体制而不再依靠协商和我所说的信任来管理了。为什么信任?因为通过自愿克制吸烟和自己的欲望而有益于陌生人,我会养成尽管是短暂、即时、甚至矛盾的行为方式,一种社会约束。实际上,我或者我们都向别人承诺了由未知的第三者在未定的时间里履行的象征性信用标准(尽管是微不足道的)。准确地说,这种象征性信用就是福山(1996年)和其他经济学家用信任界定的社会资本。然而,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随着人们协商能力的逐渐降低、信任逐渐减少,越来越多的互动领域完全由法律规定来明确,而就其本质来说,这些规定是不利于信任发展的。在任何情况下,我都不再抽烟了。

      然而,上述故事的意义是两方面的。第一,它极平常的性质来自于我们日常生活中那种经常性的互动:没有特色,也不脱常规,只是构成我们日常生活的那种行为和互动——像排队等公车一样。第二,这种看似简单的互动行为表现出这样一种认识事实,即行为者是个体单位,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有能力协调其行为影响。这种协调主要不是通过法律,也不是由传统或者宗教习惯,而完全是通过将他者看作个体的文明认知来调节的,因为他人的偏好可以约束(或者无法约束)自己的欲望。

      毫不奇怪,我们也许还可以在礼仪成规和文明规则中看到这种看似矛盾的动态,但我坚持认为这种动态对于认识公民社会的本质是决定性的。毕竟,在“请把盐瓶递给我”和命令别人“把盐瓶给我”之间存在着什么差异呢?当我们用“请”字来表达我们的愿望时,不管多么正式,我们知道别人可能会拒绝。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清楚别人的行为,因此也就知道别人的自主性。我想,那些力图教导孩子行为方式的家长能够认识到自主对于他们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任何经过抚养儿童成长阶段的人都知道,用“请”字(即使是个无意义的词)来表达请求是多么的重要。默认这些请求措辞是多么容易,而当连续不断地使用“给我”用语时是多么使人发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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