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二十世纪民间权威的审美特征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德利 陕西宝鸡文理学院中文系教授 宝鸡 721007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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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是中国社会文化形态变换最大的世纪。从根本意义上说,社会转型是不同文化观念和社会权力的冲突与轮换。民间权威作为民间社会的无冕之王,他们的矛盾冲突及其权力轮换,代表或体现着社会文化转型的基本情态,作家对民间权威的审美把握与描绘,使文本形象具备了历史、文化和审美的丰富意蕴,形成审美批评的崭新视界。

      所谓民间权威主要是指相对于上层社会和官方机构的主体所拥有的比其他人优越的地位、才能、权力和人格魅力及其对他人的影响力。这种民间权威可以是个体(本文主要指个体),也可以是一个集团或民间制度。因为他具有历史过程中形成的超人的经验、才能和威慑力,能令相应于他的客体产生敬畏、赞赏、佩服等感情,从而乐于趋从与服膺他。因此,民间权威在地方民众中间具有较高的威望,往往能在一个重要的事件纠纷与地方冲突中起到调节、治理和疏导作用,成为不用暴力或不靠暴力而达到“统治”的“领袖”(注:权威(authority)一词源于西方社会学。马克斯·韦伯把早期基督教语汇的“卡里斯玛”(charisma)的神助天赋的原义创造性地拓展为具有原创性和感召力的人物。本文在社会学有关“权威”的论述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民间社会的现实和20世纪小说的创作,提出民间权威这个概念。)。

      民间权威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传统型权威。传统型权威是指依靠传统(习惯)的“合理性”和神圣性而实现其“统治”的权威。在传统社会中,依据传统信念而得以实施统治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古老传统的神圣性以及实施权威者的合法地位的牢固的信念”(注:D·P·约翰逊:《社会学原理》,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82页。)。这种“合法”地位的获得往往不是后天创造的,而是先天设定的,因为实施权威的人“天生”归属于(或选择了)一个传统上实施权威的关系、地位或群体组织,民众对这种传统习惯的认可与服膺,因而使他具有了权威的“天然”权力。传统型权威的形成和发展与宗法家族制度密切相关。在传统的农耕社会,由于人们对土地、耕作和气象等经验的依赖,使以血缘关系凝聚起来的村落家族凭长幼辈份实行等级管理,即特定的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形成了传统社会的“地位”,“族老由于出身就在整个村落家族血缘关系的中心,因而他们便拥有权威”(注: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0页。)。每个人都“命定”在这种关系中生存,试图超越这种伦理关系将被视作不忠、不孝和大逆不道。

      20世纪中国以乡土社会为主体,在由传统农耕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化的过程中,传统权威既发挥了巨大的经验性作用,又受到了现代文明的强烈冲击。传统与现代、经验与科层发生了诸多冲突,反映了转型社会丰杂的文化情态。族长、孝子及其与村长、土匪等法理性权威的矛盾斗争,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传统农耕社会的权威类型,为文学创作提供了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原生态生活相,生动、真实地展现出传统社会艰难的蜕变过程。

      二是法理型权威。法理型权威也可称为科层式权威,是指依据法律制度赋予的权力所施加的影响而形成的权威。它与传统权威尤其是与感召式权威有所不同,它并非靠个人的才能、品质、人格魅力影响和感召民众,而是由于他占据了可以实施权威权力的地位。尽管日后可能由于他的出众的管理才能亦感召了下属于他的民众,使之集法理、传统和感召诸权威类型于一身,但在此前,他主要是凭靠法理权力才获得的权威力量。“简单地说,行使合法权威的人如此行事是由于他所占据的社会地位被现行法规确认为权威地位。下属服从这一权威,是因为法规规定他们所占据的社会职位在某一特定的范围内处于从属地位。”(注:D·P·约翰逊:《社会学原理》,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87页。)

      法理权威的出现是科学理性推广的结果,也是对传统宗法制度的挑战。在民间,以血缘和地缘关系联结起来的人们,总是趋向维护传承已久的现存制度。农耕社会中,血亲关系的盘结,使“乡党”之间决少商贸算计,任何帮工都可以以“亲情”互惠。在这种社会中,商贸法理很难发展。然而,一旦人们走出血缘关系,踏出血缘“投影”的地缘界限,人们便马上变得“陌生”,任何物品交换都易于清算了,签字画押标明了法理社会的形成。

      血缘关系退出社会事务,代之以法理权威行使族老权力,是中国民间社会迈向现代的标志。在20世纪中国,一旦传统、封闭、保守的血缘家族的权威被行政(政治)手段所建立的法理权威所替代,无论是农乡还是市巷,现代商贸活动和自由民主精神便迅速发展起来。村长、里长、队长、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这些基层法理权威,遍及民间社会各个方面,成为社会转型的基本推动力和新法规的执行者。在他们身上深刻而广泛地聚现了民间社会民众的思想、行为及其追求。

      三是感召型权威。感召型权威也可称为自然式权威或情感型权威,它指的是那些因自身所具有的超众的智慧、品质、才能而对民众产生了感召力和吸引力的权威。感召型权威的基础是民间领袖的个人才能、气质、品行。由于他具备了为民众所推崇的规范和道德,他的才能和品质才吸引感染了民众,使民众乐于追随他,服膺他,并在感情上趋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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