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01)05-0063-03 近年来,“文化诗学”的呼声在国内文艺理论批评中日益高涨。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学科门类和方法体系已经呼之欲出。这显示出文学批评在文化系统中重新确立自身理论位置和逐步走向整合深化的新趋势。 在国外,“文化诗学”是与“新历史主义”联系在一起的。而与“新历史主义”联袂而行的,是一个跨学科、超国界的松散的学术群体,其中有一大批引人注目的批评家:包括美国的格林布拉特、蒙特洛斯、伽勒赫、奥格尔,英国的多利摩尔、辛费尔德,德国的魏曼,加拿大的帕克等文学批评家,还有美国的海登·怀特等历史学家。他们以恢宏的理论视野和新颖的批评方法,向陈旧僵化的传统社会历史批评和处于强弩之末的结构主义及后结构主义批评发起了挑战,被认为代表着近年来世界文学批评的主要趋势。这个群体先后拥有“文化诗学”、“新历史主义”以及“历史诗学”等几面底色相近的标签,并已走过了近20年的批评历程,其成败得失理应成为我们今天在国内建立“文化诗学”的宝贵借镜。然而,种种迹象显示,我们对这个流派的清理批判工作尚未完成,不遑借鉴。 一、称谓之内涵:殊名异义 格林布拉特首先用“新历史主义”作为自己代表的批评流派的旗号,但对其界定相当笼统。他在1982年将“新历史主义”的批评实践定位为“向那种在文学前景和政治背景之间做截然划分的假设挑战,或者说得宽泛点,向在艺术生产和其它社会生产之间做截然划分的假设挑战”(注:Stephen Greenblatt,"Introduction:The Forms of Power",Genre 7,(1982):3-6.)。这个定义的确太“宽泛”,就是所谓“旧”历史主义,也在一定程度上未尝不适合这一定义。 格氏对“文化诗学”的定义却相当详细而具体。在《文艺复兴自我塑型》中,格氏认为“文化诗学”的“中心考虑是防止自己永远在封闭的话语之间往来,或者防止自己断然阻绝艺术作品、作家与读者生活之间的联系。毫无疑问,我仍然关心着作为一种人类特殊活动的艺术再现问题的复杂性”。作为文学批评家,其阐释的任务是,“对文学文本世界中的社会存在以及社会存在之于文学的影响实行双向调查”(注:《文艺学与新历史主义》,第80页,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1988年,在《莎士比亚的商讨》一书中,格氏将“文化诗学”界定为“对集体生产的不同文化实践之研究和对各种文化实践之间关系之探究”。具体而言,就是“追问集体信念和经验如何形成,如何从一种媒介转移到它种媒介,如何凝聚于可操作的审美形式以供人消费。我们可以考察被视为艺术形式的文化实践与其它相近的表达形式之间的边界是如何标示出来的。我们可以设法确定这些被特别划分出来的领域是如何被权力赋予,进而或提供乐趣、或激发兴趣、或产生焦虑的”(注:Stephen Greenblatt,Shakespearean Negotiations,p.5.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8.)。这就要求“文化诗学”实践者能够辨别不同的文化实践;能够检视不同文化实践的形成;也意味着他们认为文化实践的形成是一种集体努力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单个人的工作;也要求他们探索一种文化实践与它种文化实践之间的复杂关系。这些工作事实上是格氏等人始终致力为之的。 蒙特洛斯针对格氏对“文化诗学”的上述界定指出:“文化诗学倾向于强调结构关系,而以牺牲连续性进程为代价;实际上,它以共时的文本间性轴线为取向,将文本视为文化系统的文本;而不是以历时性为取向,将文本视为自足的文学史的文本”(注:Stephen Greenblatt and Gile Gunn ed.Redrawing the Boundaries,p.401,New York,1992.)。看得出来,通过对“文化诗学”的提倡,格氏的兴趣主要在于:将文学放在一个“共时的”文化系统中进行研究。至于这个共时文化系统是如何历时发展变化的,这一问题似乎并不是“文化诗学”的关注焦点。 “亲历史主义”这一术语显示出修正和更新“旧历史主义”的意愿,换言之,就是要向传统的历史修撰进行挑战。格氏对它的界定始终很宽泛,相比之下,蒙特洛斯“文本的历史性和历史的文本性”(The historicity of texts and the textuality of histories)的定义,整饬而简明,因此广为认可和征引。按照蒙特洛斯的解释,“文本的历史性”是指,所有的书写文本——不仅包括批评家研究的文本,而且包括人们处身其中的社会大文本——都具有特定的历史具体性,镶嵌着社会的物质的内容;因此,所有的阅读也都具有历史的、社会的和物质的成分。“历史的文本性”则指,一方面,只有通过保存下来的文本,我们才能真正地、完整地了解一个社会的过去和它的物质性存在;另一方面,这些文本在转变成“文献”、成为历史学家撰写历史的基础的时候,它们本身将再次充当文本阐释的媒介(注:H.Aram Veeser,ed.The New Historicism,pp.19-20,Routledge,1989.)。那么,这个界定在理论上的新意何在呢?就“文本的历史性”而言,“旧”历史主义对它的强调尤力;就“历史的文本性”的强调而言,结构主义与后结构主义走得更远,甚至于认为“文外无物”。其实,这个命题的理论新意正在于这两个方面的杂糅整合上,因而也缘此达到了对旧历史主义与后结构主义的双重扬弃。这种理论立场的选择注定要受到旧历史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两面夹击:前者以为它不够历史主义,后者则以为它不够后结构主义。在这个意义上,有理论家指出,新历史主义恰恰吸收了历史主义和后结构主义各自视为糟粕的东西。 事实上,“新历史主义”作为对历史的阅读和考察,在对它的各种批评面前显得非常脆弱。历史主义作为一种历史哲学,已经走过了从“思辨的历史哲学”到“批判的历史哲学”这样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到70年代,它开始有了新的取向,进入到一个以利科和怀特为代表的“叙述主义历史哲学”阶段(注:严建强、王渊明:《西方历史哲学》,第248-262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应该说,“新历史主义”的历史哲学主要是“叙述主义”的,但是,诚如格林布拉特所说,“总的说来,新历史主义的批评家一般又都不愿意加入这个或那个居主导地位的批评营垒”(注:张京媛主编:《新历史主义与文学批评》,第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它不愿加入已有批评营垒,又要冠以“新”“历史主义”;擅“历史主义”之名而又不能行历史主义之实,这势必受到传统历史主义的严厉批评。怀特指出,“新历史主义之所以转向历史,不是为了寻找他们所研究的那种文学的材料,而是为了获得文学研究中的历史方法所提供的那种知识。不管怎么说,到现在为止,新历史主义已经发现的是,根本就不存在历史研究中的特定方法”(注:张京媛主编:《新历史主义与文学批评》,第5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它不求历史“材料”,专求“方法”又不可得。那么,新历史主义者“既冒犯专业的历史学家和研究者”,又冒犯“在自己专业内进行研究的研究者”,是否值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