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产业化发展与教育公司的产生 教育事业的发展模式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紧密相关。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项社会事业也随之出现不同的发展模式。教育事业也打破了原来国有国办的单一模式,出现了国有国办模式、国有民办模式、民办模式(即“社会力量办学”模式)的局面。在此背景下,各界人士提出了教育产业化发展的问题。 教育产业化的核心机制是市场机制。应当根据市场规律的要求配置、利用教育资源,有效集中各种资源发展教育事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教育产业化发展与教育市场需要法律的调整。各种环节需要法律的精心设置,教育供需双方及政府有关部门等教育关系主体依法进行有关的活动,各种教育纠纷必须依法得到解决。 我国已颁布了大量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建立起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在教育产业化、民办教育方面,法律尚不够健全。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办学条例》)为调整民办教育关系提供了基本规范,但面对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教育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创新。 在教育产业化的过程中,除了各级政府利用财政经费办学外,各种社会力量均可利用各种财政外经费举办学校。举办主体大致可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类。个人举办可分为个人独立举办和个人合伙举办两种。单位举办则可分为公司(企业)举办和非公司(企业)举办两种。公司(企业)举办是指教育公司(企业)举办和其他公司(企业)举办两种形式。 “教育公司举办学校模式”是实现教育产业化的一种新模式。基本做法是各种社会力量(包括个人和各种法人、非法人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设立以举办学校为主要宗旨的教育公司,并由教育公司举办学校。各种出资者是教育公司的股东,而教育公司则是学校的举办者。在该模式的办学过程中,教育公司与其股东、所办学校、政府主管部门,学校与其教职工、政府主管部门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以往的教育法律关系不同,需要与现行的法律政策衔接,并予以明确。 二、教育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要求 (一)教育公司的组织和活动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教育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个人及各种社会组织出资,以获取合理的利润为目的,应符合教育产业化法律的要求。国家应予以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登记。 2、教育公司可以采取教育有限公司的形式,条件具备时也可成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3、教育公司(以下专指教育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股东应在2人以上、50人以下。注册资本应当与所办学校的规模、层次相适应,并出资到位。创办人应当制订教育公司的章程。名称应符合公司名称的规定。应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教育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应列入举办学校及为学校提供各项服务,可列入从事相关的各种经营项目)、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教育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教育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当前情况下,国家教育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关于教育公司成立条件和成立程序的规定,既支持这一利国利民的新生事物,又防止一哄而上,搅乱教育事业的发展秩序。如根据举办学校的规模和层次,规定教育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确定可从事的经营项目等。 6、股东会是教育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职权,如决定经营方针和股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修改章程等。股东会按照章程规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 7、董事会是教育公司的常设业务执行机构,由3至13人组成,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如召集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方案;决定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等。 8、监事会是教育公司行使监察权的机关,行使《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职权,如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二)教育公司的内部与外部关系 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教育公司内部和外部关系。 l、与股东的关系。股东对教育公司享有股东权(股权),包括共益权(表决权、对公司经营的建议质询权等)和自益权(公司盈余分派请求权、转让出资权和公司解散时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对教育公司的义务是按其承诺出资,并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教育公司进行行政管理;教育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