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陆的台湾诗学”的论争

——两岸文学交流不应存在“敌意”——兼评(台湾)向明先生的《不朦胧,也朦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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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华文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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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199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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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的“台港文学热”(包括“台港新诗热”)一直有增无减。拿“新诗热”来说,不仅出版了大量的诗选,还出版了一批诗歌赏析、诗人评传、诗歌鉴赏辞典和诗史等带研究性的专著。对此,台湾一向无明确的集中反应。但自1992年年底新创刊的《台湾诗学季刊》召开《大陆的台湾诗学》研讨会,并在创刊号制作这一专辑(本人还没有这本杂志,只看到了评文的复印件)以来,情况有了变化。专题制作者李瑞腾先生一向热心于两岸文学交流,秉其丰富的编辑经验,特别约请了台湾一些有影响的诗人、诗评家撰写文章,的确为两岸诗评家的对话开创了一种先例。承蒙老诗人向明先生不弃,以我的一本小书作为剖析对象,对《台港朦胧诗赏析》提出了许多批评意见,使我受益匪浅。但拜读《不朦胧,也朦胧》(载《台湾诗学季刊》1992年创刊号)一文后,我也感到有些话要说,特提出来商榷。

      首先,《台湾朦胧诗赏析》并非我“近期的作品”。我后来出版的除向明先生举出的《台港现代诗赏析》(1991年3月河南人民出版社)外,尚有《海峡两岸朦胧诗品赏》(1991年11月长江文艺出版社)、《海峡两岸诗论新潮》(1992年2月花城出版社)。我感到,整个专题的抽样(除游涣先生评的那本书很有份量外)均与“大陆的台湾诗学”这个庄重的命题不够相称,抽样还可以更具有代表性一些。象诗选的评论对象为《台赴僭家诗选》,就欠代表性,在大陆,有远比这本诗选更纯粹(全是选台湾诗而不兼及香港)、更全面、更具权威性的诗选(包括台湾诗人在大陆出的各类台湾诗选)。另方面,既然把讨论题目定为严肃庄重的《大陆的台湾诗学》而不是《评大陆出版的几部有关台湾诗的专著》,前面如有一篇总体性的论述就更好。

      李瑞腾先生在制作这一专题的《前言》中说:过去,台湾诗人只关心自己在大陆有无被赞美,“另有一些人则满含敌意,颇多讥讽”。向明先生的《不朦胧、也朦胧》,正是一篇含有“敌意”的文章。这种态度似不可取。两岸诗人、诗评家隔绝了数十年,现在交流才刚刚开始。如果一开始就对这种交流抱着敌对的态度,那台湾诗坛上空笼罩的就恐怕不是如编者所言的“薄雾”,而是“火药烟雾”了。象向明先生指控我编著《台港朦胧诗赏析》是为了“证明朦胧诗的其来有自,这种精神污染的罪魁祸首是来自海外台湾”(虽然向明先生也带了一句说我也许是“有心将朦胧诗平反”,但其论述重点显然不在这里),这真是天大的误会!!不知向明先生通读拙著没有?如读了的话,便不难发现:该书从头至尾都没有把“朦胧诗”打成“精神污染”,更没有说过台湾的现代诗是大陆“朦胧诗”的“罪魁祸首”的话。当然,向明先生小心冀冀地用了“也许”一词,但猜测总要有事实作根据,总不能“无中生有”,瞎猜一气。事实上,当我出版了两本赏析台湾“朦胧诗”的书后,我被大陆一些“左派”人士打成姓“资”的评论家,甚至要查封、禁止拙著发行(幸好邓小平先生南巡讲话及时发表了,“左派”们才不敢剥夺我的言论自由)。我为两岸文学交流尤其是介绍台湾诗人冒了风险,现在向明先生反而说我对台湾诗人不怀好意,“故入人罪”,这是不是也“太离谱”了?说我编著这本书是为了说明“台湾也有朦胧诗的罪证确凿”,是否算是另一种“胡编乱凑”和“荒腔走板”?!向明先生是我尊敬的资深诗人,也曾通过信,但缘悭一面。我相信,他评我这本书是为了说明此书的局限,表明他“很不以为然”。但行文当中,情绪语过重毕竟不利于交流、沟通。尖锐的批评可以有,莫须有的猜测则少一点为好。再如,他因我分析一位诗人的作品写有“污辱妇女”的内容,便说我“是在丑化台湾,不在解释诗”,也离文学的本意甚远。他完全可以批评我解释这首诗不对,这怎么扯得上“丑化台湾”这一敏感话题?尽人皆知,不仅在台湾,就是在大陆,也有“脱离法治轨道”的现象,这是客观存在,不涉及到“丑化”与否的问题。何况,我已说明这首诗作这种解释的发明权不在我(我是引用香港一位诗评家的诠释),怎么一到大陆作者这种解释,就联想到对方在政治上丑化自己呢?显然,这里存在有“敌意”这种心理障碍。我觉得,批评别人最好要实事求是,而不要胡乱上纲上线。这是我要说的第二点。

      再次,我觉得向明先生对大陆诗坛也并不很了解——就象我自己对台湾诗坛也还不能算完全了解一样。比如他开头大段引用“南乡子”(或许是“陈绍伟”的化名?)的话,恰好是这位绍伟先生在大陆大写对“朦胧诗”诗人及其诗评家作“无情的挞伐”的作者。他的具有“轰动效应”的重头文章《重评北岛》,以人废诗,严重混淆政治与艺术的界限,借批北岛为名将“朦胧诗”一棍子打死,正是向明先生文章中所说的把“朦胧诗”“批判成为中国现实主义诗歌传统的一股逆流(《华夏诗报》在转载向明先生原文时,此句只剩下含糊其词的“被批判有负面意义”)的代表性文章,此文的作用正是向明先生所说的把朦胧诗人“打击得抬不起头来”(这句转载时又被删去,真是心虚!!)。某些人不仅“好斗”,有“大批判”情结,在大陆胡批乱批他人(其大批判文章被大陆诗评界称之为“第四个崛起”),而且把大批判的靶子指向台湾的余光中先生,在《诗报》上编发时过境迁、哗众取宠的批余报导。当然,对余氏的作品完全可以批评乃至批判,但不能象他那样不分时间、地点和不顾文章的起码逻辑乱批。

      以上介绍的这些情况,无非想说明“南乡子”先生确是“出于一种吃味心理”,用大扫除的方法,写将大陆台港文学研究工作者几乎一竿子扫倒的文章(极富讽刺意味的是,陈绍伟后来也参加了“台港热”,写了一本《台湾爱情诗赏析》)。向明先生可能还不甚清楚:在大陆,早已不是“文革”前的“舆论一律”,说“在大陆一贯教条式的文艺政策下”(此句转载时被删)是不符合大陆实际情况的。大陆在新时期的文艺政策早就发生了变化。尤其是邓小平先生南巡后,“‘批’而优则仕”的做法已日渐式微。单对“朦胧诗”的看法来说,就不是如向先生所描写的大陆文学界全把“朦胧诗”当“精神污染”和“逆流”(那只是陈绍伟等少数人的看法),都一律看成不姓“社”而姓“资”;多数人认为“朦胧诗”代表的是一种风格或流派,即使有问题也是探索中出现的问题;另一种少数人则认为“朦胧”是诗的创作规律,“朦胧诗”代表着中国新诗的主流和方向。这里可以交个底:我是一个“中间派”,不赞成有些人借政治力量将“朦胧诗”打下去的做法,但也不同意无限抬高“朦胧诗”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

      还须说明的是,把台湾现代诗称作“朦胧诗”,并不是鄙人的首创。在大陆诗歌界有许多人就是这样看的。在台湾,洛夫先生也认为:大陆的“朦胧诗”,宜正名为“现代诗”(《对大陆诗变的探索——朦胧诗的真相》,《创世纪》64期)。可见,把台湾“现代诗”看作“朦胧诗”也是可以的。“朦胧诗”的名词,本来就有些“朦胧”,没有统一的界说,谁都可以借用。向明先生可以认为覃子豪的现代诗不朦胧,可对大陆读者来说,倒是很有一些朦胧的。象拙著赏析过的他的《瓶之存在》以及叶维廉、周梦蝶等人的诗,连台湾、香港众多诗人、诗评家都感到晦涩难解,怎能说我选的诗“一首都不朦胧”?(向明先生在文章中对周梦蝶先生的诗解释就颇为“朦胧”,使人不得要领),拙著并没有选以文晓村先生等人为代表的明朗诗,也没有选向明先生一首诗,怎能说把台湾的所有诗人都打成“朦胧诗人”?难道我未选入的《笠》大部分诗人和《葡萄园》、《秋水》、《新陆》、《大海洋》诗刊同仁及向明先生本人就不是“台湾诗人”不成?更何况,选了某一首“朦胧诗”,并不等于此人就是“朦胧诗人”,这是任人皆知的诗评常识。至于“古怪”云云,那可能是“南乡子”先生的看法(这自然不失为一种看法),最好不要与鄙人的赏析扯在一块,以免给人如向明先生自己所讲的“鸡与兔同笼”之感。谈及诗的诠释,本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古人早就说过,“诗无达诂”。要苛求解诗者的解释一定要吻合作者的原意才算是正确的解释,这种看法也是值得商讨的。现代诗也好,“朦胧诗”也好,它们均形象大于思想(内涵),欣赏者、赏析者有不同的理解(只要是言之成理,不是胡扯),是完全正常的。作品一旦问世后,就成了公器,作者不能垄断它的解释权,应允许多义的“朦胧诗”有多义的解释,这才符合百家争鸣的精神。如果别人的解释与自己的解释不同,就判别人不懂诗,言下之意只有自己才是解释台湾现代诗的权威,这是否过于霸道?我写这本书,纯是为了向大陆读者介绍台湾诗人,我当时还未与任何台湾诗人取得联系(这怎能谈得上“乱拉关系”?),是在资料搜集极端困难下写就的,从未奢望以这本书去证明我是“朦胧诗的权威”(此句如大陆诗评家读了后一定感到“离谱”。因在大陆,“朦胧诗”的权威远远轮不上我,何况我对“朦胧诗”开始也很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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