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理论中内证与外证的再反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贵生 香港中文大学

原文出处:
文艺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199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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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内证”(internal evident)与“外证”(external evident)是由温姆斯特(W.K.Wimsatt)及比尔斯利(M.C.Beardsley)在1945年合著的《意图谬误》(The intention Fallacy)一文中提出来的。他们认为作者的意图并不能决定作品的意义,于是区别了能确定文学作品意义的一些证据:

      (1) 内证是公开的证据,这种说法的矛盾仅只是字面上的。它可以在诗歌的语义及句法中找到,可以在语法词汇及作为词汇来源的所有文献中找到,亦即可以在构成语言及文化的一切事物中找到。(2) 外证则是非公开的,或独有的,它不是作为语言现象的作品的某部份,而是要解释作者如何及为何写诗—给哪位女士,坐在什么样的草坪上,或为了哪位朋友或兄弟的逝世而写。(例如,在日记、书信或谈话的记录上)。(3) 还有一种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证据,它是有关作者的性格,或是作者与他的小圈子中的人赋予某些字词或论旨的一些非公开或半公开的意义的证据。字词的意义指的是字词的历史、作者的传记、作者对字词的应用;又作者从这些字词中产生的联想,也是字词的历史与意义的组成部分。

      温姆斯特及比尔斯利认为要确定作品的意义,我们应当以证据(1)为主要根据,并适当地考虑证据(3)。无论如何,证据(2)是应加以排斥的。但这种说法引起了不少问题:既然作者的传记、字词的历史,及作者对字词的应用,即证据(3)也可被考虑,那么我们排斥证据(2),又是要排斥什么?

      《意图谬误》自发表以来,即引起热烈的讨论。上述的质疑,仅是众多反对意见的其中一项而已。在后来其他的著作里,两位作者对这问题也曾有直接或间接的回应。他们基本的理论并无多大改变,但在一些细节上也有重要的修正。如上引文中他们划分内证与外证,从而提倡不要以作者生平或传记的研究为文学研究的终极目标,而应将注意力多集中在具体的文学作品上。然而,他们的立论并不明晰(以下简称“甲论”)。因为以与作者意图的相关程度为划分的标准,当中不免有含混的地方。西尔勒(Searle)曾举出一个有趣的情况,可以清楚说明这一点:俄狄浦斯无意地娶了自己的母亲,但他是有意地娶伊俄卡斯狄。一个行动(结婚)可以包括许多有意及无意的因素,为了侦察这些因素,我们得再考虑行动者的其他行动(如俄狄浦斯后来因懊丧而自挖双目,流放异地)。于是,要决定哪些是内证及外证,我们便先得详细考察作者的生平,然后方能明白哪些证据与作者的意图有关或是无关。这一点恐怕不会是《意图谬误》的作者原来的主张。

      在他的名著《美学》中,比尔斯利对甲论作出了一些澄清。他说父亲的高度并不保证儿子的高度,尽管二者之间有间接的关系(如遗传)。同样,作者意图与作品中虽有一定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不会是必然的。他说:“内证是由直接考察作品本身而得来的证据;外证则是有关作品的心理和社会背景的证据。”内证与外证二者只有间接的关系,在研究作品时,前者才是主要的证据。这项修正(以下简称“乙论”)避免了甲论所会引起的误解,对整个“意图谬误”理论有重要的影响,值得多用点篇幅说明一下。

      二

      “意图谬误”在理论的架构上,是从两方面申述作者意图与作品没有必然的关系:(a)在判断作品是否成功时,作者意图并非适用的标准;(b)在决定作品的意义时,作者意图亦非适用的标准。然而,绝大多数人对(a)并无异议,有关意图谬误的讨论,主要围绕(b)而展开。意图谬误的赞同者(简称“正论”)与它的反对者(简称“反论”)主要的分歧可以简化为对语言特性的注重点不同。前者强调语言的公开性,而反论则强调语言较个人化的一面。索绪尔所区分的“语言”(Langue)及“言语”(Parole)可以帮助我们说明这一点。

      语言作为社群沟通的媒体,有其普遍性的一面。它要受公众的制约,不必为个别使用者的主观意愿而改变。譬如你骂某人是“笨蛋”,那人怒气冲冲地要动粗,你辩解说:“在我的理解里,笨蛋是对强壮的人的尊称”。这时除非你的对手当真是一个四肢发达而又头脑简单的人,否则恐怕你的辩解不会奏效。当然,这并不是说使用者对语言不可有新鲜特别的用法,而是说该种用法被接受与否,最终不能单单取决于使用者主观的意愿。作品在被构思或设计时,确是属于作者的“私有世界”(Private world),但它透过某种载体呈现出来时,便进入了“普遍世界”(universal world)。语言的公开性是正论者时常强调的,维特根斯坦反对有“其他人都不可能理解”的私人语言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说明这一点。

      然而,语言也有个人化的一面。不同的人表达同一意思,往往有不同的措辞和语气。这与说话者的阶层、教养及性格有莫大关系。文学作品虽以现有的语言为媒体,受公众的制约,但杰出的作家总能“出新意于法度之外”,为通行的字词加添新的意义。维特根斯坦有一名言:“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作家为字词加添新意,正由于他们有新的用法。然而,要理解该种用法,我们不能光靠语言公有的规则。倘若我们尽抹煞作者生平及意图,认为它们不能决定作品的意义,我们将会同时抹煞许多文学上的技巧及深意,如作品中涉及个人的表情性质(expressive quality)将会被公有、习用的语言同化,其他如暗示、隐喻、反讽及相关语等效果都会或多或少的被减损。譬如莫尔所著的《乌托邦》,据说书名原为希腊文,乃相关“好地方”及“无有的地方”二义。这里由双关语造成的言外之意,增加了作品的反讽效果。可是这种解释,须假设莫尔懂得希腊文。假如据文献的考证,我们有足够材料相信莫尔不懂希腊文,那么这种解释便得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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