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里的“半”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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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199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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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文学里的“半”字体,是指两种相互吸引、相互排斥的毗邻或对立文体,在它们交接和融合的中段,出现的一种具有双方面因素且大致平衡的“中间”状态,一种“亦此亦彼”的文学体裁。向来的文体分类,只讲区分,不讲联系,以避免体裁的混淆和维护体裁的纯洁,事实上,在横向的“原种”文体之间并没有壁垒,在纵向的“新旧”文体嬗变之间也没有鸿沟,它们总是相互沟通和渗透,于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种“半”字体,这是客观的存在,常见的文学现象。

      “半”字现象是一种历史的广泛存在

      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半”字现象,是早就被人指出的,诸如:白天和黑夜的中介是黎明或黄昏,介于人兽之间的是类人猿,有导电性材料和绝缘性材料,还有半导体材料把八度音划分为十二个音,两个相邻之间的音程叫做半音,城乡结合部的郊区是半城半乡,学业上的人际称谓有半师半友,甚至早已用于社会经济状态和历史发展的考察,例如半自耕农、半无产阶级,中国曾经有过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阶段。

      事物的中间状态也存在于文学艺术领域。早在三十年代,叶圣陶就谈到过这一情况:

      再说文学跟非文学并没有划然的界限。好比每一种颜色有深有淡,等级很多,在无数等级的中段,是深是淡,只有在对比之下才辨得清。然而最深跟最淡的两个等级,那就不必对比,谁都能一望而知。精粹的小品文是一个极端,好比最深色;讲义体中间尤其坏的是另一个极端,好比最淡色。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就只有程度的差异,越接近小品文的越是文学,越远于小品文的越不是文学,如此而已。①

      叶氏以颜色的深淡为比喻,说明文学与非文学并没有划然的界限,在最深色和最淡色之间存在着一个有着无数等级的广阔的中间地带,越深的越是文学,越淡的越是非文学。那么,深淡参半的“中段”是什么呢?实际上可视为半文学。为了使得这个意思表达得更为显豁一点,不妨如此比喻:假如把文学喻为一种原色,把非文学喻为又一种原色,那么,在两种原色相接相融的“中段”,便是第三种颜色,即间色,象红色与黄色的中段是橙色,黄色与蓝色的中段是绿色;这“间色”虽是两种“原色”的产儿,与“原色”有着割不断的血缘关系,兼有“父本”和“母本”的双重特性,但毕竟是一种独立的、新颖的、自有其性质和价值的、区别于“原色”的第三种颜色;“半”字体就是这第三种颜色──间色,它是不可混淆的,客观存在的。

      苏联的美学家莫·卡冈在《艺术形态学》一书里提出了一个在艺术门类之间存在着光谱系列的概念,认为:两种艺术之间没有绝对分明的界限,恰恰相反,是一片过渡地带,这种过渡不是急剧的、跳跃式的,而是平稳的、逐渐的,成了宽窄不等的中间地带,例如时间艺术的形态学光谱系列是:“散文──过渡形式的系列──诗歌──语言音乐综合体(宣叙调)──音乐语言综合体(旋律歌咏)──再现音乐──纯音乐”②。这个光谱系列是由散文──诗歌──音乐之间的相互沟通和渗透而形成的,这种相互关系可以各有侧重,但是在接近于某种平衡的“中段”,即出现了“半”字体,半诗歌半散文──例如自由诗、散文诗或诗散文,半文学半音乐──例如宣叙调和旋律歌咏。

      如此种种的“半”字现象,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作出了理论的概括和说明,他说:“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又指出:

      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使对立互为中介;辩证法是唯一的、最高度适合于自然观的这一发展阶段的思维方法。③恩格斯是举了许多自然界的例子,诸如脊椎动物和无脊椎动物之间,鱼和两栖类之间,鸟和爬虫类之间等,来说明它们之间都有“中介”或“过渡”,并告诉人们要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辩证法的这一原则不仅适合于自然观也适合于艺术观,作为采用同一媒介、反映同一对象的精神产品,作为最活跃、最有融合力、最富创造性的艺术,作为最能兼收并蓄、溶化世界一切文化之长的文学,怎么能在各体之间划出一道泾渭分明的界限?怎么会黄牛角、水牛角、角(各)管角(各)?它是更加广泛地存在“中间阶段”、“中间环节”的,更应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的“半”字体。

      好久以来,在文学艺术的领域里流传着一种“文体纯粹”或“文体分立”说,中外都如此,认为“夫文章之有体裁,犹宫室之有制度,器皿之有法式也”,“苟舍制度法式,而率意为之,其不见笑于识者鲜矣,况文章乎?”④认为“大自然提示了二十种相对的类型,在不同的希腊作家之间划了一条清楚的线;没有一个类型即使越出了自己的范围,能够进入另一个类型的领域”⑤。是的,各种文体──例如诗歌及格律诗与自由诗、戏剧及悲剧与喜剧──的质的规定性或独立性,都是现实地、不可改变、不能排除地客观存在的,然而,它们彼此之间却并非井水不犯河水,相反,它们犬牙交错,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出现了“中间”或“过渡”,例如诗歌和戏剧之间的诗剧,例如在格律诗与自由诗之间的半格律诗(或半自由诗),例如介于悲剧与喜剧之间的第三个主要剧种──正剧,它们也是历史的客观存在,是不能抹煞、不能视而不见的。应该破除只讲区分、不讲联系,只讲遗传性、不讲变异性的封闭僵化的观念,在适当的地方承认“半”字体,如此才符合实际情况,并显示出文学园地的多姿多彩。

      “半”字体拆除了文体之间的壁垒

      文体相互之间的壁垒是某些文体分类学家人为制造的,要人们信奉和遵守,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不伦不类,不予承认,由此而造成了种种束缚。可是另一些文体分类学家面对实际一看,并不是这么回事,于是就动手拆除它,时至今日,一段一段的拆除已经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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