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意味深长地指出,“公民”是一个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关于它的单一特性是什么,人们始终没有达成普遍的共识。“公民”这一概念不仅历史渊源较长,而且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人们赋予了不尽相同的理解。 一、公民与公民身份 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公民”指称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正如古斯特纳(Herman van Gunsteren)所说,“公民”概念是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即在公共领域中涉及到的“我是谁”、“我应该做什么”[1](P731)。因此,公民的现实性就是公民身份(citizenship)。公民是他的称谓,公民身份才是他的本质。有了公民身份的公民,才是完全的、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事实上,在西方文献中,“公民”与“公民身份”是等同的。“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2](P11) 公民身份是成为公民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权利的条件,它表达的是一种公共认同(public identity),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它承认由设立了权威的公民们所组成的公共权威;另一方面它指明了占有公民身份而具有的地位。公民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完全并且平等的成员。具有公民身份就意味着与其他公民一道认可公共职位,并有能力使用权利和由公共职位所引申的便利。 公民身份是对持有某物的诉求,自然地它是排他的。说我是某国的公民就包括两层意思:我把我自己划归到与其他公民的联系中,无论是主观的或客观的联系;同时也表明我是其中一员的群体,排除了不是公民的其他人。公民与非公民是无法分割开的。公民间的平等意味着公民与非公民、内部人与外部人的不平等。作为一种稀有资源,公民身份只有确定了某些界限,才能保证一部分人拥有。在被认为是民主源头的古希腊城邦国家,妇女和奴隶都不是公民。在罗马,公民身份的地位(the status of citizenship)只给予罗马的定居者,并用以区分居住在被征服领地的其他人。为争取公民身份,人类所进行的斗争一直没有间断。直至20世纪初期,不少欧美各地的工人罢工,其目的只不过是修改选举法以让更多人成为选民,成为有公民身份的人。 公民身份承认个人的能力及判断自身生命价值的权利,这些都不受种族、宗教、阶级、性别或其他个人单独特性的干扰。但是,要求公民身份,并不意味着只向个体提供利益,公民身份总是交互着其他社会观念,它不可能只是单纯的权利以使个体摆脱对他人的义务。权利总是要求一个体系,以使权利获得承认,也要求一系列途径以保证权利被实施。这样的社会体系包括法庭、学校、医院、议会等。它们都要求公民履行自身的责任以促使它们正常运转,这就意味着公民身份既有权利,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正如福克斯所言:“公民身份是一种成员地位,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种成员地位意指平等、正义和自主。公民身份的本性和发展,在任何特定的场合,通过相互的情境、内容、深度和广度上的沟通而获得理解。富有建设性的公民身份的意识只能当实现它的障碍被认知并被清除之后才能实现。”[3](P13) 获得公民身份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在某一领土内的出生;从成为公民的父母的继承;与某国的公民通婚、归化。总体又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原则:一是出生地原则,无论其父母的公民身份如何,一个人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就可以因其出生而获得公民身份;一是血缘原则,只要在他出生时,父母中的一人有某国公民身份,无论他出生在何处,他都可以获得与父母相同的公民身份。美国和英联邦的国家都采取出生地原则,但也承认由于继承而获得的国籍,不过对此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其他国家广泛采纳血缘原则,并辅之以其他条件,如出生并忠顺于该国,与父母同样地出生在该国等。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同,就会形成双重国籍的问题,即一个人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公民。同样,有时又会因为缺乏对公民身份认同和丧失的普遍规定,也会产生失去公民身份的问题,如无国籍者现象。 在欧洲,关于公民身份的理论,历史上存在自由主义模式(以洛克为代表)和共和主义模式(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两种形式。自由主义模式起源于自然法。如洛克认为,公民身份是外在于国家的,公民身份好比一个组织(国家)的细胞或外部组成部分,这样的组织的基础与合法性的根据是公民身份。自由主义模式强调公民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将它们视为公民身份的最核心内容,保护个人免受专制迫害,反对对私生活的干预。他们并不积极地主张公共善。19世纪末英国的新自由主义者如格林(T·H·Green)、波萨奎特(Bernard Bosanquet)、20世纪80年代欧洲和其他地区的新自由主义,如撒切尔、科尔、里根都是这一思想的倡导者。 亚里士多德的共和主义模式建立在希腊城邦的概念基础上,认为公民身份是与国家密切相关的。一个公民就是这样一个人,他或者做决定,或者服从决定。公民必须融入到政治共同体中,只有在共同传统的网络和已知的政治组织中,公民才能发挥自己的特性。公民身份还意味着与其他人分担责任、共享社会生活的某些益处。麦金泰尔也持这一立场。他把政治组织或共同体视为一个“实践”,因为经济的自我利益不能提供社会关系的基础,它必须包容在共同体网络或公共利益之中,社会的权力必须直接为着实现公共利益,公民有机会参与这一过程。法国大革命、社会主义革命、欧洲左翼、哈贝马斯等都是这一模式的追随者。 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还提出了公共善(common good)的问题。公共善是任何形式的好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即每个公民都保持对国家、法律的忠诚,做“好公民”,并且通过合作实现国家目标。此外,与公共善相关的财富必须均分化,至少在平等的贡献者中平等分配以促使共享和相应责任。国家必须保证以公正的方式分配财产以使所有公民有兴趣为公共善做贡献并从中获益。亚里士多德、基督教传统都是持此设想的。如亚里士多德主张,团结起来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的人群相互间有一种联系,分享是这种联系的最重要部分。他还认为,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公民应是积极的而非消极的,公民应当自己管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