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资格(citizenship)作为政治理论中一个重要概念,其历史和人类定居的共同体同样悠久,它规定哪些人是或哪些人不是某一政治—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以及该共同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并进而与民主参与的本质、公共秩序的合法性、人类社会与国家的本质等问题密不可分。因此,考察公民资格将成为我们理解和构建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个新视角。 什么是公民资格?尽管它是西方政治思想和实践中一项最古老的制度,是许多寻求基本权利的社会运动所诉诸的基本概念,但用几句话来定义公民资格是非常困难的。博登海默(E.Bodenheimer)说正义宛如“一张普洛透斯般变幻莫测的脸”(注:E.Bodenheimer,Jurisprudence--The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p.196.),这一说法也可以应用于公民资格。尽管人们不断努力用一种惟一的定义来描述它,公民资格仍然是一个有着多种涵义的词语。公民资格被定义为或者是一套公民态度,或者是公民参与的一个象征,或者是权利承担者显露个性的舞台,或者是一个生产性成员(productive member)的俱乐部。正是这种多重性使公民资格在政治理论中长期受到忽视,大部分论述政治制度、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权利与义务的著作都把公民资格当做一种不证自明的前提来处理,或者仅将它作为法学处理的问题。而政治理论往往集中于究问个人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公民资格仅仅被看做是一组权利和制度安排的反映。例如,《不列颠百科全书》用相当的篇幅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对公民资格做了一般意义的简约解释:“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只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注:《不列颠百科全书》第4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 但事实上,公民资格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并且,这些丰富的内涵因人们从不同的角度阐释和运用,形成了不同的公民资格定义模式。 一 公民资格理论的先驱马歇尔(T.H.Marshall)在《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一文中,将公民资格分为公民的(civil)、政治的(political)、社会的(social)三个方面,即公民资格的三个要素。公民资格的公民方面是个人自由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人身自由,言论、思想自由,财产权和获得公正的权利,与这些公民权利直接联系的制度是法院。公民资格的政治方面指参与以议会和代议制政府为依托的政治权力运作过程。公民资格的社会方面指公民的经济福利与安全以及公民“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和按社会一般标准过文明生活的权利”(注:T.H.Marshall,Class,Citizenship,and Social Development-Essays by T.H.Marshall,Doubleday & Company,Inc.Garden City,New York,1964,p.72.),与之相关的制度是各种社会服务和学校教育。但是,马歇尔并没有将公民资格的这三个方面分别在各自的领域进行论述,而是将三个方面的演进要么作为立法文件的结果,要么作为法庭判定的结果,例如,法治原则在18世纪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法院的工作成果”,在经济领域,法院在促进和提出工作权的“新原则方面起了决定性作用”。并且,社会权利也是由议会通过的诸如《定居和迁徒法》(Law of Settlement and Removal)等所确定的(注:Ibid.pp.74~76.)。虽然马歇尔从权利和司法角度来看待公民资格的发展,但他的主要意图显然不是为公民资格下一个正式的定义,而是分析英国公民资格权利与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公民资格的平等意义对社会阶级所包含的不平等的影响。在马歇尔看来,公民资格只是“授予一个共同体的完全成员的一种地位(身份)”(注:Ibid.p.84.),所有被授予这种地位的人在权利和义务上一律平等。在英国,公民资格的发展是与资本主义这个不平等的制度的发展过程相一致的。公民资格发展的早期阶段,即公民权利的发展是对封建特权的否定和竞争性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因此,公民资格在这个时期与资本主义并没有冲突,但随着公民资格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发展,即公民在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平等的扩大,却对市场经济所造就的不平等形成了攻击,反过来,“经济不平等的存在对公民资格身份的丰富带来了困难”(注:Ibid.p.117.)。最终,马歇尔希望通过扩大社会服务范围来削弱或中和社会不平等。 总体上看,马歇尔认为公民资格权利的发展和扩展是立法决定而非社会斗争的结果,他所提供的解释是公民资格发展的表面化和具体化,但公民资格的主体——公民却缺位了。对此,吉登斯对马歇尔的批判起了补充作用,他指出,与其将公民资格权利的三个范畴看成公民资格权利整体发展的三个阶段,还不如把它们理解为斗争或冲突的三个舞台,即公民资格权利是作为“阶级冲突的焦点”出现的(注: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49页。),“与其说公民资格的这些权利的普及弱化了阶级分化(但无法消解阶级分化),倒不如说阶级冲突是公民资格权利得以扩展的中介”(注: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53页。与译文有出入,原译文为“更有效的说法应该是:解决冲突是公民身份权利得以扩展的中介,因而这些权利的普及并未弱化了阶级分化。”)。所以,马歇尔的分析虽然阐明了公民资格与社会不平等之间的联系,但他并没有把公民资格作为一个共享同一制度框架的不同群体和个人为了表达他们的社会处境并将制度的既定意义的边界进一步拓宽而进行斗争的领域。 二 公民资格是共同体自治和参与。这种模式强调参与政治领域的重要性和对公共社群生活的追求,即强调通过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而建构公共生活。这种模式在西方有很长的历史传统,并且与马基雅维利、卢梭、托克维尔等人的共和主义一脉相承。巴伯(Benjamin Barber)认为公民资格是“强民主”(strong democracy)的核心要素,这种强民主不是“将个人看做抽象的人,而是看做公民,因此,公共性和平等……是人类社会的定义性特征”(注:Benjamin Barber,Strong Democracy: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pp.117、119.)。在他看来,公民资格是在一个共同体内参与过程的结果,“从强民主角度看,参与和共同体是一个社会存在模式——公民资格的两个方面”(注:Ibid.p.155.)。在巴伯的解释中,政治领域成了公民资格定义的根本领域,公民之所以是公民是因为他们讨论并参与政治,因此,公民资格排斥了个人离开政治领域的可能性,这样,巴伯就面临着将多样化的个人纳入惟一领域而剥夺其他领域涉入的可能,从而回到了古希腊。也就是说,公民资格忽略了时间和历史而以同一面目存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