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作为一个地域性政治共同体,由整体与各个部分构成,从而形成国家结构。通过有效的国家结构来组织和治理国家,一直是超大规模国家的治理难题。中国是一个长期延续的超大规模政治统一体。为维系这一政治统一体的延续,历史上采用了“郡县官僚制”这一当时最先进的制度,但由于长期延续的“宗法封建制”与之纠缠,因而经历了顽强而长久的斗争。本文试图从关系迭加的枧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两种制度的历史纠缠及其相关问题 德国思想家恩格斯(F.Engels,1820-1895)认为,国家的第一个特征是按地区划分国民①。与自然形成的血缘团体不同,按地区划分国民,是国家政权按地区对国民的再组织和治理,由此形成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配置相应的国家权力。这显然是比自组织的血缘团体高级、复杂得多的社会工程。特别是对中国这样的超大规模国家而言,国家组织和治理更为困难,统一与分裂长期伴随着国家进程。中国在进入以地域关系为主的帝制国家后,通过自上而下的“郡县制’来组织和治理国家;然而,那些长期延续的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封建制”残片仍然遗留下来并且渗透于“郡县制”之中。 所谓“郡县制”,是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通过直接任命地方官员等方式直接管理地方。在这一制度下,由中央到郡县地方再到乡里,国家实行自上而下的组织和治理,基层和地方服从皇权中央,官员由中央任命,根据官职获得薪酬,“秉皇帝命以治郡,法令由一统,不能自由妄行处置”②。尽管“郡”作为地方建制单位的名称后来有所变化,但其实质没有变化。所谓“封建制”,指国家统治者将地方分封给自己的家族成员或有功者,由其对地方进行自主组织和治理。“分化是封建政治的一大特点……天子虽拥有天下所有的土地人民,但他不将他们都握在一人的手掌裏,而是将他们分赐给许多同姓异姓的贵族。”③地方有较大的自主权,中央政令只达到分封的地方。分封地方的首领实行家族世袭,凭借出身血统自然获得利益。“今夫封建者,继世而理。”④从权力主体角度看,“郡县制”的实质是“郡县官僚制”,“封建制”的实质是“封建贵族制’。从权力资源分配的角度看,郡县制的地方自主权力小,封建制的地方自主权力大。“‘封建’一词并非对欧洲中世社会‘feudalism’的翻译,而是中国的传统制度。”⑤ 学界通常认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的便是郡县官僚制。但事实上,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封建制延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直至唐、五代,之后作为一种正式的体制才基本退出历史舞台,但封建制的残余形态仍然存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即使是在郡县体制下,也存在自我封建化的问题。因此,在中国历史上,郡县制与封建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呈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历史纠缠状态,并且为寻求解决这种历史纠缠进行了顽强而长久的斗争。 在以往的研究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三种不足:一是将两种制度视为简单的替代关系。有学者以此作为中国历史分期的依据,如提出所谓“唐封建说”。⑥二是注意到了两种制度并存迭加的现象,但未能解释这一现象发生的内在机理。换言之,未能说明是什么因素造成了制度的迭加。三是仅仅从制度的角度叙述了两种制度的存在,没有从行为角度来研究制度替代的人为努力。以上三种不足,从根本上说,是只注意到现象而没有寻找内在的依据。这也正是中国学人长期延续的“述而不作”的习惯所限。因此,黑格尔(G.W.F.Hegel,1770-1831)在《历史哲学》一书中直率地表达了对中国学者缺乏理论建树的批评:“在中国人中间,历史仅仅包含纯粹确定的事实,并不对于事实表示任何意见或者理解。他们的法理学也是如此,仅仅把规定的法律告诉人;他们的伦理学也仅仅讲到决定的义务,而不探索关于他们的一种内在的基础。”⑦客观地看,黑格尔的话并不全是偏见。这就需要我们寻找理论与方法分析政治现象,以回应他的不满。 马克思(K.H.Marx,1818-1883)的理论与方法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指南。在他看来,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政治现象受制于客观的社会关系。“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决定私人和个别政权代表者的行动,而且像呼吸一样地不以他们为转移。”⑧“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⑨当然,客观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丰富;只是这种发展和丰富不是简单的替代,而是相互叠加,从而造成了国家演化和国家治理的发展性、复杂性和曲折性。⑩因此,以关系叠加的视角来观察中国郡县制与封建制的历史纠缠问题,可以更深层地了解其内在基础和缘由。 二、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郡县制总体趋势 经过较长时间和大规模战争,秦始皇得以统一中国。但如何组织和治理一个超大规模国家,很快成为统治者的难题。即使是雄才大略且刚愎自用的秦始皇,也不得不召开会议,商讨国家如何组织和治理的问题。 中国自夏、商到周,由于血缘关系的长期延续,均是主要利用血缘关系的力量进行国家组织和治理,直至周代形成成熟的封建制度。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组织的力量,即当事人依据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组织成为一个群体,并依据血缘关系进行自我治理。国家组织只是这种血缘组织的放大和扩展。秦始皇统一中国,灭掉原有主要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构建的诸侯国家。形成了一个地域规模超大的帝制国家。新型的帝制国家重新定义人口,并要依据地域而不是血缘关系将重新定义的人口组织起来,并进行有效治理。“有决定意义的已不是血族团体的族籍,而只是常住地区了;现在要加以划分的,不是人民,而是地区了;居民在政治上已变为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了。”(11)以地域关系为基础,对国家的组织和治理有着更高要求,也更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