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美国宪法所创设的分权与制衡、任期与选举等等复杂制约机制显然建立在现实主义的人性观之上,它体现的是对于领导人的“人性善”的不信任,对于公共权力集中化后变成专制政府的恐惧。宪法中的许多条款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注:纳尔逊·布莱克:《美国社会生活与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33页。)。用麦迪逊的话讲就是:“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宪法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注: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4页。) 这种现实主义是相当彻底的,立宪建国者不仅对于政府不信任,而且对于“人民”也不信任。联邦党人之所以倡导建立大国而放弃小邦直接民主制,除了实际的效率考虑如更好地处理外交事物和协调大州与小州利益冲突之外,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是出于对于“人民”的人性的不信任。联邦党人花费了大量精力揭示“人民”并不意味着“大公无私”。相反,人民是由各种只关心本人、本地利益组成的群体,他们看不到公共利益的重要,也不愿意为公共的利益牺牲自己。所以,只有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一国家,才能够制约州的以及其他局部的、私人性的利益。宪法设计的许多体制如代议制、总统直选而不是由各州选举、延长议员尤其是参议院议员任期等等,都是为了使政治领域中的人可以独立于、高于选民(“人民”)的私心利益的压力,以便能够致力于公共利益而不是角逐私利(注:参看S.L.爱尔金:《新宪政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1-223页;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1页。)。麦迪逊说:共和政府是把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出的少数公民,使公共意见得到提炼和扩大,因为公民的智慧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而他们的爱国心和对正义的热爱似乎不会为暂时的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注: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49页;并参看K.W.汤普森:《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6-139页;戈登·伍德:《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272页。)。 联邦党人的这种逻辑显示出:立宪现实主义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在它的现实主义中蕴含着某种理想主义:立宪者虽然深信人性是私的或恶的,不相信仅仅靠德性就可以保证人永远为公;但是他们似乎相信,在一整套完整的制约机制的逼迫之下,人还是可能将自己的私性消除到最低限度。也就是说,可以通过现实制度“逼官为公”。从而,迫使任何单一派别或单一利益集团都无法控制住国家大权。爱尔金看到了这一重要特点,他说:联邦党人已经不相信依靠公民美德解决党争问题的具体方法论,但是他们却接受共和主义者关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应当区分的规范性信念,并认为政府的制度结构应当引导政治行动者追求普遍的公共利益(注:参看S.L.爱尔金:《新宪政论》,第222-239页。)。“联邦为公”的思路在后来19世纪由联邦消灭奴隶制度以及20世纪由联邦出面实施福利政策和取消种族歧视中继续得到体现。正是由于联邦具有这样的道德面貌,它才能由一开始的工具主义的“邦联”逐渐被接受为具有自身价值的一个实体(注:参看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第197页。)。除了联邦行政分支之外,最突出地代表“共和精神”的可能就是美国宪政传统对于最高法院的信任上:法官的选任制度被设计成使之极少受到各种私利集团的压力的影响,以便使得这个部门成为公共人的部门。也正因为此,最高法院才有资格对于政府的其他部门的作为是否合乎公共利益进行“司法复审”。 这种理想主义可能来自美国革命者即建国者的理想主义背景。这些人虽然头脑清醒,对人性不抱很高希望,但是他们自己都是古典共和主义的坚信者,他们相信公民之为公民就是要把公共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相信这是共和国最需要的美德。他们在设计宪法时,固然也有许多照顾到利益妥协的地方,但是基本上还是按照罗尔斯所谓的“无知之幕”之后订立社会契约的精神在办事,不是为自己的位子和利益立法,而是为国家将来一代代人免受专制统治精心设计方法。所以他们虽然知道人性是恶的,并对此做出一定的让步,但是他们不想让步到把政治看作仅仅是私利争夺场的地步。他们还是希望经过现实有力的体制制约之后,政治领导人,尤其是整个国家水平上的政治领导人能够展示出共和精神:不为私利而为公共利益思考和行事,真正有资格担任超出各种利益集团之上的公正仲裁人。著名史学家戈登·伍德指出:到了18世纪20年代后期,许多像麦迪逊那样的年轻一代革命领导人虽然都已经能够用冷眼看待美国利益集团在政治中的巨大作用的事实,但是他们“并不是如今的多元主义者。他们仍然固守着自主的社会权威这一共和理想,这种社会权威有别于社会上众多的私人利益。他们既不希望新的联邦政府的这种社会权威被这些五花八门的利益集团搞得中庸,毫无建树,也不希望看到社会政策或国家政府的共同利益在这些互相干扰的私人利益集团的互相等价交换中自然产生。”(注:戈登·伍德:《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第261-262页。) 二 然而,从杰克逊时代开始,美国政治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现实主义,一种与这种混杂了“理想主义”的现实主义似乎截然有别的新原则。令立宪建国者们惊讶、焦虑和愤怒的是,他们中不少人在有生之年居然目睹美国政治中赤裸裸的私的力量——党派政治——的大规模出现、公开化和合法化。华盛顿在离职演说中曾经苦口婆心地劝戒国人不要介入和制造党派,因为“党派终将成为狡诈、野心勃勃和无原则的人操纵的政治工具。”(注:参看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第152页。)然而,新的、更为“现实”的美国民风和政治风气的出现已经无法阻拦,“党派民主”现实主义堂而皇之地登场。 如果说“立宪共和”的最大特点可以概括为“区分”的话,那么党派民主的特点就是一元化。立宪共和时期还企图区分政治与经济,也就是区分公共的领域和私人的领域,这种区分背后的潜台词是人的等级:政治(人)的价值高于经济(人)。不同的领域应当由不同的原则主导。政治家虽然不是天使,但是通过种种制约机制,他们应当被“强制”地放弃私人利益的追求,担任“共和领导人”的任务。这种思想的现实背景可以追溯到美国当时的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