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头家谱》与清代对旗地的管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韦庆远 现任广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客座教授;邮编:510620。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庄头家谱》是基于清朝统治者为维护旗地制度、保证诸如皇庄、王庄、官庄以至一般旗地地主庄园的收益、保证其劳动力需要、加强对庄头的管理约束而创立的,对庄头的来源、职责、继承制度,在《家谱》中有详细的反映。 庄头,一方面具有庄园主家内奴仆的身份,但同时又是庄内亲丁、壮丁们的主子,拥有对他们使役、监管、惩处的权力。本文对庄头的特殊身份地位,庄头与庄园主间与亲丁、壮丁间的利害交错和矛盾斗争,与清代旗地制度兴衰的密切联系和影响,作多角度的考察。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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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头家谱》是一种非常珍贵而罕见的历史档案,它是由清朝官方应特殊的需要,于特定时期,对特定对象,在特定地区大力推行的谱牒制度。与一般族谱、家谱不同,它的编制并不是由于本家族出于本身宗亲睦族的要求,而是基于统治者为维护旗人生活,保证旗地庄园收益,加强对庄头的管理约束然后创立,并依靠政权的力量强制推行的。对于建立《庄头家谱》的历史背景,朝廷通过使用《庄头家谱》达到的统治要求,它曾发挥过的多方面的功能,以及制度本身的架构、编制程序、丁档(丁册)的连锁关系、有关定期检核、续修的规定,逐步废弛的原因,等等,都值得深入探索,笔者不揣浅薄,谨就多年来从清代内务府档案中收集来的资料,对此作初步的研究。

      一

      清朝统治者在建立全国性政权的同时,采用暴力手段在关外盛京及其周遭地区以及关内直隶地区,大量圈占和接受投充,掠夺到大批土地,然后在八旗内部按等级进行分配。这些土地通称为旗地。为了长期稳定地对旗地有效进行管理,又按照皇庄、王庄、官庄、旗庄的区分,分别设置名为庄头的管理人员。庄头负责管理庄内的田土、督促耕作以及招佃分租等事务,他们对于代替皇帝管理财务产业的内务府,以及各受领庄园的权贵藩邸、官府、旗地地主等,应定期定额上缴包括粮食、禽畜、果菜等实物,以及现金银两等款项,作为本庄的生息钱粮。庄头还要负责对本人亲族(被称为亲丁)、庄内服役人员(被称为壮丁)的管理和约束,负责安排他们的生计(被称为瞻养)派遣他们承担指定的公差劳役。庄头又分为由内务府派充和投充两大类。派充的庄头是由内务府辖属下的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会计司、掌仪司、营造司、广储司、都虞司……等分别派遣前往所管辖各庄园的管理人员。由内务府分拨给各王府、贝勒府等藩邸或官府领有的庄园的庄头亦属于此类。投充庄头则是在暴力圈占形势威胁下,一部份原土地所有主为逃避被圈,求取得庇护,被迫带同土地投充到内务府或其他满洲亲贵,甚至一般旗人属下,土地所有权即归被投充者,而原地主仍保有耕作使用权,除定额定期向被投充者交缴租息外,仍可享受剩余下的收益,但他们的身份已变为投充庄头。

      庄头具有双重的身份,而且不同类别的庄头的具体身份地位也有所不同。派充的庄头中绝大多数尚保留有民籍,但被派充任庄头之后即必须世代当差,并无选择改业的自由;投充庄头因在来投充时即屈身为旗奴,并不享有一般民人应考入仕等方面的权利。在投充庄头中,亦再细分为是投入内务府,或由内务府拨归权贵领有庄园的庄头,抑或是一般旗民所有庄园的庄头,其身份地位亦有差别。对于这些方面的问题,留待下文再论。

      庄头作为应世代服差役的人,甚至仅具有世仆奴才的卑贱身份,经常会受到主子额外勒索、增收租息,甚至吊打锁禁、拆毁房屋、抄没家产等方面的凌辱虐待。嘉庆时期,著名的礼亲王,亦即《啸亭杂录》的作者爱新觉罗·昭梿,即曾将本府的庄头程建忠、程建义、鸣山等多人屡次私囚,并一再施用酷刑,府内专门备有铁锁、铐镣、木桩等刑具,程建忠等人“脊背均用磁瓦岔刺,血痕遍体……逼令增租,不从,即横加敲扑,以酷济贫。”(注:《清仁宗实录》卷312,嘉庆二十年十一月丙午,丁未,上谕内阁。)当然,类似昭梿这样的主子绝非仅有。从这个意义说来,庄头有受盘剥和侮辱,其财产、人身、人格均有受损害的方面。

      但从另一层面看,庄头们又绝非纯粹受害者,他们亦有盘剥和迫害别人的方面。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各个庄园内负担具体耕作劳役的壮丁。清朝政府规定,各庄的壮丁是庄头的户下家人,非经特许,不准开户,不准搬迁或转业,是受庄头“瞻养”,应听从驱役的人。庄头亦有权买卖人口为家奴,这样的家奴实际上已经沦为奴才的奴才,是处于社会的最低层了。“庄头等役使壮丁,颇多暴悍非理”,(注:《清世宗实录》卷20,雍正二年五月庚戌,谕内务府。)历年都发生过庄头奸占壮丁妻女,毒殴以至杀害壮丁的事件。(注:参见《刑科题本·斗殴类》、《重囚招册》等。)是可见,庄头的身份地位是很复杂的,他们既是受委派担任管理庄园的奴仆,但又是更低一层奴仆的总管,甚至主人;他们是旗地所有主的代理者,但又实际上具有二地主的身份。

      庄头制度是清朝统治者用以维持旗地制度的支撑纲络,而《庄头家谱》则是庄头制度的孳生物。

      二

      《庄头家谱》是在清中叶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经内务府总管大臣等奏请高宗皇帝批准设立的。据宣布,设置此项专门谱牒的原因是:“设立庄头、投充等家谱,原为伊等遇有缺出更名顶替时,照依家谱支派,考查丁册姓氏安放,以免遗漏舛错之虞。”(注:参见嘉庆十四年五月初三日,都虞司呈稿。)为此,在乾隆五十年(1785年)内务府又谕示本府分别领管有庄园的各司(如广储司、会计司、都虞司等)、处(如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等,要求它们“立定各庄头家谱,分析支派远近,俾得一目了然。”(注:参见嘉庆十四年五月初三日,都虞司呈稿。)

      内务府还对编制此项家谱的程序,登载的内容,核查的方法等都作了具体的安排:

      “查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内奉堂谕:交会计司等处,庄园人等内遇有事故出缺者,因该司官员并不详查出缺人之远近支派,亦不遵照旧例,滥行瞻徇补放,以致争控之事每每由此而生,着交各司各处,将现在所有庄园牲丁、灰、炭、炸军人等全行详查,给限两个月,计其各户支派远近,每家造具家谱二份,一份送堂存查外,一份存贮该司,俟有庄头缺出,该管官持其家谱呈阅,本堂定拟后,再将应行顶替之人坐补,等谕。奉此,遵即呈明咨行各该处遵办在案。续经职司呈明,请嗣后三年一次,将庄头家谱内人丁新生者添入,已故者改写墨字更正办理。又奉中堂谕:将庄头、园头等如有同族归汇一谱者,将伊等支派远近一至十次序注明,以免牵混,并将伊等是否老圈,抑系何年安放,或系何年代完何人欠项顶替之缺,分色粘签注明,以备更名顶替办理,亦咨行各该处遵办在案。”(注:嘉庆三年三月初九日,会计司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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