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币发行制度与通货膨胀

作 者:
陈民 

作者简介:
陈民(1969—),男,苏州教育学院政史系教师,硕士。苏州教育学院 政史系,江苏 苏州215002

原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旧中国的通货膨胀给中国带来的灾难是沉重的。究其原因,这与法币发行制度是密不可分的:1935~1937年,国民政府建立了相对合理的法币发行制度,法币的发行量也基本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在1937年后,国民政府修改了法币发行制度,并实行通货膨胀政策,于是通货膨胀逐步发展,以至滑入恶性的深渊。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62.9;F8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0)04-0087-04

      对于通货膨胀的成因,货币学派认为,特定的和总体的物价水平的短期变动,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是长期、持续的通货膨胀却随时随地都是一种货币现象,是由于货币数量的增长超过生产总产量的增长而引起的。而货币之所以能大量超经济的发行,这又与货币的发行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国民政府时期的通货膨胀和法币发行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本文拟就二者的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

      1935年国民政府的币制改革,确立了法币作为无限法偿货币的主体地位,同时也初步建立了法币发行制度。

      (1)国家四行垄断法币发行权。国民政府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等四行所发行的钞票定为法币,其它银行不得增发钞票,已经发行的钞票限期以法币兑换。这就使货币的发行权相对的集中。据统计,币制改革前,除四行外,全国拥有货币发行权的银行机构共30家,发行额约3亿元[1](P281)。因此,规定四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就初步改变了当时货币发行的混乱局面。这是旧中国货币发行制度的一个进步。

      (2)实施法币发行准备金制度,切实加强发行准备。政府规定,法币发行采取以金银、外汇为主的六四成弹性比例制,即现金准备金占60%,保证准备金占40%。为此,国民政府加强了发行准备。国民政府颁布《银制品用银管理规则》、《兑换法币收集现金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强制收兑白银,取缔白银走私,到1936年9月共收兑白银合法币约3亿元[2](P188)。同时,国民政府加强了外汇储备。通过和美国谈判,签定《中美白银协定》,以每盎司白银合50美分的价格向美国出售白银约5000万盎司;运送大批黄金存于英国银行,约折合2500万英镑。到1937年4月,四行拥有的外汇储备折合美元约2.5亿元[2](P277)。这些措施,就使法币的发行有了较可靠的保证。

      (3)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章程规定,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四行、银钱业代表共同组成,它的主要职责为“保管法币准备金,并办理法币之发行收换事宜”。法币准备金由该委员会指定中央、中国、交通三行的库房为准备库,各地分存数目,由该委员会决定,并呈财政部备案。同时,该委员会“每月定期检查准备库一次,并将发行数额及准备金种类数额分别公告,并呈财政部备案。”[2](P197)

      (4)国家四行发行法币的程序较为严密。依法令规定,对于法币的发行,首先应由财政部请求发行,经核准后,即委托中央信托局印制,并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代为保管。正式发行时,仍须向财政部请准,同时缴纳法定数额准备金。此项准备金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保管,指定中央银行代为收存。这一套发行程序有力地限制了国家四行的发行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四行滥发法币。

      通过上述措施,国民政府初步建立了法币发行制度。但这种发行制度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即中央银行没有取得独立的垄断法币的发行权。

      为了使中央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垄断发行的银行,1942年春,“四联总处”根据蒋介石关于“加强统制四行,限制四行发行钞票改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的手令,对统一发行和调整四行业务详细地加以研究讨论后,采取了一系列关于建立中央银行发行法币制度的措施。

      (1)统一发行办法。从1942年7月1日起,所有法币发行业务,统由中央银行办理,并规定农、中、交三行在该年6月30日以前所发行的法币,仍由各行自行负责,但应造具发行数额送财政部、四联总处、中央银行备查,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由各行缴中央银行接收。

      (2)集中银行准备金办法。四联总处原于1941年底颁布《银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银行应向国家四行中的任一银行缴20%的存款准备金。1942年6月“四联总处”又通过补充办法改由中央银行一家接收,其它三行过去所收存的此项存款准备金,一律转存中央银行。

      (3)国家四行业务划分办法。规定四行职能专业化。就中央银行而言,除垄断法币发行外,其主要业务还包括代理国库、统筹外汇收支、调剂金融市场等。

      以上三项措施的实施,标志着旧中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正式建立。尤其是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银行,从制度上加强了货币发行量的控制。这是货币发行史上的一个重要发展。

      二

      虽然自1935年币制改革后,法币的发行制度得以初步建立,但自1937年后,国民政府的法币发行制度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1)修改法币发行准备金制度,适度增大发行弹性。1939年9月28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巩固金融办法纲要》规定,“法币准备金于原来之金银及外汇外,得以加左列之款充实之:(一)短期商业票据,(二)货物栈单,(三)生产事业之投资(即股票),国民政府发行之公债亦充作准备金,不得超过准备额的十分之四。”[3](P326)这一办法的实施,就使现金准备金所占的比重大大缩小,而保证准备金充作发行准备金的比例则加重了,从而使货币发行的弹性增大了。

      (2)内债成为发行法币的抵押。鉴于国民政府公债政策的失败,自1938年后,除了1940年的建设金公债和军需公债、1942年与1943年的同盟胜利公债直接向社会推销外,国民政府的大部分公债都采取以总预券形式向银行作抵押,而银行又复视政府负债量,以法币内债作为发行准备,增加法币的发行。因为根据国民政府规定,法币内债作为有价证券,可充当法币发行保证准备。这样既可使银行名正言顺地增收法币,又可掩人耳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