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四大渊源

作 者:
李波 

作者简介:
李波: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为纽约Davis Polk & Wardwell法律事务所律师。

原文出处:
《开放时代》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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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最卓越的民主理论家之一的罗伯特·达尔认为,现代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有四大渊源:希腊的直接民主制、罗马与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城市国家的共和主义、代议制政府的理论与实践,以及政治平等理念。本文拟对达尔指出的民主的四大渊源作一评介。

      一.古希腊民主及其非自由主义

      事实上,直至20世纪下半期,人们才对民主理念和制度的可欲性形成共识。民主普遍稀罕的一个例外是古希腊民主制。在公元前五世纪,希腊城邦发生了伟大的政治转型,那就是民主化改革。其中的雅典民主制最具创新意义和经久不衰。

      古雅典民主制的政治理念和目标是什么?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指出,古典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由。对亚里士多德而言,自由意味着两点:1、“轮流统治与被统治”,2、“按自己选择的方式生活”。这样,自由与平等就有了“密不可分的联系”。事实上,自由的第一要素,“轮流执政”就是基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观念而提出的,亚里士多德将这种平等称为“人数的平等”(与“基于能力的平等”相对照)。“人数的平等”意味着不论个人能力、道德或财富高低,全民共同参与统治。(注:Aristotle.The Politic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第183-184页。)“这样,(古雅典人)认为平等不但是自由的现实基础,还是自由的道德源泉。”(注:Held,David.Models of Democracy (2nd edition).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第20页。)

      然而,亚里士多德式的自由概念中还存在第一要素与第二要素之间的冲突。对政治平等的严格坚持会危及个人自由,即“按自己选择的方式生活”的自由。古典民主认为必须对个人选择作出限制,这样,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意志时才会避免不正当地危及他人的自由。只要每一公民有机会“轮流执政”,平等所带来的危险就能被降至最低,而自由的两个要素就能实现。“这样,亚里士多德认为古典民主必然包含自由,自由又必然包含严格的政治平等——正是后者使他对民主抱有很大的保留态度。”(注:Held,1996,第20页。)我们将会在下文讨论极端平等的危害。

      雅典民主也包含对其他各种价值,如正义、法治以及正当程序的认同。“雅典人不认为自己是完全不受约束的,但他在仅仅屈从于他人专断意志的‘约束’与由法律这一应受尊重的规则所确认的‘约束’之间作出了严格的界分,因为后者是一种自我强制”(注:Sabine,G.H.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London:Harrap,1963,第18页,转引自Held,1996,第18页。)“如果法律是在公共生活的正当框架下建立起来的话,它就应合法地要求遵从。”(注:Held,1996,第18页。)

      与后来的自由主义立场不同,“雅典民主的一个标志是对公民美德的普遍认同:为共和城邦做贡献以及将私人生活置于公共事物和共同善业之下。”在国家与社会、专业官员与公民、或公民与政府之间没有明显的界分。“在这样的共同体中公民享有权利和义务,但这些权利并没有分散到个体市民手中,而义务也不是由一个以维护公民个人利益为目的国家来推行的。事实上……它们只是公共的权利和义务。”与现代对公共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作出严格界分不同,雅典人认为最可欲的生活是“城邦生活”,在城邦中人们作为政治动物通过政治参与和政治辩论得到最高形式的价值实现。“政府的原则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那就是直接参与。”治人者(政府官员)也是被治者。直接与积极的自治是雅典公民权的最高信条。(注:Held,1996,第17-18页。)雅典的政治理想——公民平等、自由及遵守法律、正义等——对西方政治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下面我们对古典民主的制度安排进行考察。赫尔德认为,雅典民主具有以下几个制度特征:首先,公民大会享有主权,也就是说,享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高权威。公民全体构成“公民大会”,每一个雅典公民都参与其中。大会每年召开超过40次,法定最少人数6,000人。雅典意义上的“公民权”包括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入城邦事务的权利。这就是古典民主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的原因。

      公民大会的理想决策模型是全体公民达成一致。仅当遇到棘手问题时才诉诸正式全民投票。赫尔德曾针对古雅典民主运作过程作出如下详细叙述:“公民大会规模过大以至于很难定下一个日程表和起草法律,也不能成为新的政治创见或提案的核心机构。一个由500人组成的评议会负责组织和提出公共决策;同时,辅之以一个更有效率的50人委员会(任期为一个月)。该委员会由一位主席负责(任期为一天)。法院建立在与公民大会相似的基础之上。城市的行政职能由若干‘推事’(magistrates)来行使,但即使是这些职位也是由一个十人理事会所共同占据,因而权力甚为分散。几乎所有这些‘官员’都是由一年一次的选举来产生的(每个人一生中至多只能担任两次)。而且,为了避免专制政治和与直接选举相关的委托关系的危险性,(古雅典人)采用了各种各样的选举方法来保证政治行政首脑和国家体系履行其职责,这些方法包括职务轮换、抽签或抓阄,以及直接选举。”(注:Held,1996,第21-3页。)

      古希腊民主的顺利运作需要几个重要条件,包含以下六个要件。首先,“公民必须具有协调一致的利益,这样才能分享公共福利以及为公益奋斗而不至于与其个人目标和利益相冲突。”其次,公民必须有相似的特征(比如财富和休闲时间的数量等),因为如有很大差异的话,就会在对公益的定义及具体安排方面出现尖锐的冲突,进而导致国家和社会的不稳定。第三,“公民总人数必须相当小,理想的人数甚至少于四至五万雅典人。”第四,公民必须能够集会到一起,并能直接对立法和司法判决作出决定。第五,自治不仅意味着参加公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它也包含公民直接参与城邦的管理。大部分雅典人在一生中担任至少一项公共职务。第六,城邦必须保持“完全自治”。团体、党派和联盟是被禁止的,以免侵占了公民大会代表的城邦主权。(注:Dahl,Robert A.Democracy and Its Critiques.Yale University press,1989,第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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