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反腐倡廉举措及其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万云 河南教育学院

原文出处:
《学习论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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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倡廉是古代王朝的治国方略,它的许多措施对当时社会的繁荣昌盛产生过积极作用。以客观的态度正视这份历史遗产,对于我们今天的反腐败斗争不无裨益。

      一、中国古代的反腐倡廉举措

      (一)倡节俭,戒奢侈,少兴作

      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各朝代的创业君主或中举君主,往往身体力行,提倡俭朴的生活方式,同时实行少兴土木、少事更张的“无为而治”的治理方式。西汉文帝时曾欲建露台,后得知需费百金,相当于10户中产人家的财产,便主动取消此项计划。他在建陵时又下诏,要“因其山,不起坟”,“皆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唐太宗亲眼目睹了隋炀帝“驱天下以纵欲,罄万物而自奉”,终致“民不堪命,率土分崩”,深刻指出:“为主贪,必丧其国。”(《贞观政要·君道》)他即位伊始,便把后宫美女释放3000人,任其择偶出嫁。贞观十二年(638年),太宗出巡山西,浦州刺史赵元楷大肆铺张接迎,太宗斥责他此举纯属“亡隋弊俗”,吓得赵元楷“数日不食而卒”。农民出身的皇帝朱元璋说:“所谓俭约,非身先之,何以率下?”洪武八年(1375年)改建大内宫殿,他指示只求安全牢固,不可追求华丽奇巧。他的生活非常朴素,每日早膳,只用蔬菜就餐。

      (二)严刑峻法,惩治贪官污吏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非常重视反腐败立法工作,一些王朝还制定了反腐败的专项法律法规,如秦朝的《为吏之道》、唐律中的《职律》、明朝的《大诰》等。古代反腐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刑治贪。如秦律规定贪污与“盗”同罪;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唐律规定对监临主司受财“二十五匹绞”,收受钱财而枉法者“加役流”;宋律徐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等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惩处,且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

      只有立法而没有执法,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严格执法、审明政纪是吏治清明的关键。

      唐太宗的“贞观之治”与他的严格执法是分不开的。《资治通鉴》记载:当时有广州刺史党仁弘因“赃百万”而被弹劾,按律处死。太宗“哀其死而有功”,免其死,废为庶人,流徙钦州。事后太宗下诏罪己,认为自己犯了三条罪:“纵舍任心,以欺众庶罪一也;知人不明,委用贪冒罪二也;善善未赏,恶恶不诛罪三也。”以后高官多有因赃下狱者,如功臣庞相寿、皇叔李道宗等。后世评价贞观时认为“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袭细人。”(赵翼:廿二史札记》)明太祖朱元璋目睹元末政治之腐败,深感贪污之弊端如不革除,吏治无法清明,百姓生活不会安宁,因此对贪官污吏的惩处尤为严厉。如他发现各府、县往往用盖好印信的空白帐目作假,便下令将各地衙门中掌管印信的官员全部处死;又发现户部有贪污现象,下令将户部侍郎及涉嫌官吏全部处死,且规定官吏赃至60两以上即枭首示众并剥皮装草,置于衙门公座旁,以警示后人。

      (三)慎于用人,严于考课,奖掖廉吏

      历代封建明君都非常注意用人问题。在他们选拔任用官吏的诸多标准中,廉能是仅次于忠君的一条非常重要的标准。秦简《为吏之道》中对官员的第二项要求就是“精契正直”,“精廉勿谤”,反对官员“贱士而贵货币”。考廉是我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又称考课)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成为官员的内容有四格,即清(清廉)、政(政绩)、才(才能)、年(年龄),其中把廉放在首位,据此定出“称职”、“勤职”、“不称”三个等级。“称职”者加一级,有官缺时优先晋升。凡属贪、酷、浮躁等不合格者,轻则罢官,重则终身禁锢或斩首弃市。在严惩贪官的同时,封建王朝还非常重视表彰和重用廉吏。唐朝开元初年,宰相卢怀慎廉洁俭朴,当地患病玄宗去看望时,只见他家四面围墙矮陋,床上铺着破旧的竹席,门上连个帘子都没有,皇帝甚是感动,立即赐他一所大房并予以表彰。明初廉吏方克勤在济宁府任职时清廉自守,政绩斐然,朱元璋称赞他“善治民,赐宴仪曹”,并召入朝中做官。清雍正年间,河南巡扶田文镜因惩贪除暴招来参劾,有人给他列了十大罪状,雍正经核实各款皆虚,除将诬告者严惩外,还以田文镜“忠诚体国,公正廉明”升为总督,树立为官吏楷模。

      (四)建立监察制度,加强廉政监察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日臻成熟于唐宋,高度完备于明清。中央最高的监察机构为御史台(明清时期改为都察院),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官职,地方为州刺史(宋代改为通判)。从体制上看,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实行上下垂直领导,不受地方长官约束,直接对皇帝负责;从职权上看,古代的监察官员地位高、职权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且可以“风闻奏事”。从西汉武帝颁布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开始,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从唐代开始,监察官“二周年一替”,且以较快的速度升迁,既鼓励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防止了在位长久带来的弊病,因为“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顾炎武:《日知录》)明清时期常用新科状元、进士充任监察史巡视地方,借其初登殿堂,敢作敢为,且在朝中没有“裙带”关系,敢于查处官吏的腐败行为。

      对监察机构的重要性,古代的一些贤明君主也多有评价。元世祖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院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也。”(《元史·世祖纪》),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国家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洪武实录》卷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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