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认同性与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的成功调整

作 者:
何群 

作者简介:
何群 (1963-),女,蒙古族,内蒙古科左中旗人,内蒙古党校马列研究所,副研究员。内蒙古党校马列研究所,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原文出处: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现代多民族国家,几乎共同面对这样一种矛盾,即:如何让文化的多元与政治统一和内部秩序并存。矛盾的解决难以仅靠某一两项民族政策的调整便能奏效,有时甚至需要对整个政策以及制定政策背后的理念进行反思。对民族认同性复杂性的分析,对民族认同性对于多民族国家政治统一、内部秩序和谐的正反两方面作用的分析及相关变量的研究,可以启发我们的思路,增添思想上某种有益的兴奋感。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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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政策是政府为处理民族关系问题而制定的方针政策。民族政策具有动态的属性,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实际面临着不断调整的问题。现代多民族国家,几乎共同面对这样一种矛盾,即:如何让文化的多元与政治统一和内部秩序并存。近些年来,一些国家遭遇了最严重的难题并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但是,也未见得能加以解决或掌握。当然,这一矛盾的解决难以仅靠某一两项民族政策的调整便能奏效,有时甚至需要对整个政策以及制定政策背后的理念进行反思。关键是找到问题的根源。

      民族认同意识(民族认同性)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同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1](173)对民族认同性的复杂性的分析,对民族认同性对于多民族国家政治统一、内部秩序和谐的正反两方面作用的分析及相关变量的研究,可以启发我们的思路。

      一、民族认同性的复杂性

      以往对多民族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们为什么重视他们的民族身份,流行的回答是民族认同性作为民族特征之一,表达人类根深蒂固的原始观点——即人们从来是按照语言、习俗、宗教、人种和领土而划分的。但是这一回答不能说明民族认同的复杂性,如它不能解释同一群体中的人们为什么民族认同的强度各不相同、为什么会随时间而变化。

      社会学和政治学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不同于那些基于阶级或地位形成的社会群体,确是存在纯粹的“族群”群体。西方人类学家格尔茨在他早期的著作中,认为“族群”内含两类社会关系:一类是从血族、共同语言、宗教信仰和习俗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另一类基于“个人魅力、战术需要、共同利益、道德义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格尔茨将第一类社会关系描述为“被给予”的社会关系,即我们一生下来就居于其中的那个群体。西方学者约翰·莱克斯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人类在幼儿期都必须经历一种成为这类神圣群体的成员并获得满足感的体验”的“成长”过程的分析,提出“族群和扩大的族群群体”理论假设[2](26),指出:作为个体的人们在“被给予的”初期群体(族群)中的成长过程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第一阶段,个体从初期群体中脱出来,发展自我个性,与来自其他群体的人接触。另一阶段,他或她发现初期的族群划分的那些令人满意的特征能够在更大规模的群体中复制。而由第二阶段导出的扩大的社会中的关系可能不同于初期群体(族群)的那种关系。事实上那些是格尔茨谈到的基于“个人魅力、战术需要、共同利益、道德义务”的非原始性的关系。由此构筑的把初期群体中的团结扩大至更大的人群中的群体,即为扩大的族群群体。对解释民族认同的复杂性特别具有说服力的是,他指出,在由初期群体向扩大的族群群体演进中,会有一些人利用机会加入某个更大规模的群体并享有其成员资格,在新的群体中寻求那种曾经体验过的满足感。他因此赞同民族起源人种学理论的观点:族群的划分并不是“被给予的”,而是或多或少仔细考虑下的制造,制造一个团结的集团去追求一个事业。另有学者认为,某个特定的人属于还是不属于某个扩大的族群群体,取决于他当时当地的目的。只有当某种身份符合了某个具体需要或情况时,何种族群身份才变得重要起来。

      上述理论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半个世纪来我国曾经历的一些民族图象。我国50年代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一些边境地区的民族群体比较复杂,而要使他们逐步整合进入现代社会,前提是必须识别和了解他们当时的社会组织发展形态。二是1949年以后,户籍制度的实行与贯彻民族平等政策相联系,每个居民必须申报、填写自己正式的“民族成分”。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如果对现有的各个民族群体不进行详细识别确认就无法进一步明确每个居民的具体民族成分,而政府关于民族平等的各项政策也就无法具体落实。对于长期饱受封建制度和占统治地位的民族压迫的少数民族来讲,有一种获得解放的感觉,所以在1953年,汇总登记下来的自报族称大约有400多个。辛亥革命时期提出“五族共和”(汉满蒙回藏),说中国只有五个民族,无疑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但要说有400多个民族,不知根据是否充足,所以开展“民族识别”工作势在必行。[3](53-54)从历史上称少数民族为“蛮、氐、戎、夷、胡”,到辛亥革命时的“五族共和”,1953年自报族称400多个的庞大数字,再到最终确认共有56个民族,反映出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它不是孤立的自生自灭的事物。正如几乎没有任何有暴力倾向的运动会把暴力本身当作目的,一个特定的主权国家对待民族(种族)事物的理念和政策,多数遵循了德国军事理论家、历史学家克劳塞维茨关于暴力“在某种意义上是政治的继续”的理论。

      我国50年代民族识别工作是落实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少数民族争取平等的重要机会。所以当时统计的自报族称数目400余计,按照上述理论推论是可以理解的。而且,一些具体的个人、群体在自我族属认定上并不是(而实际上,中国多元一体民族关系的演进结果,也难以实现各个个人或群体与“被给予”的社会关系对号入座)刻意追求是否是“被给予的”社会关系——个人不能先定的、一生下来就居于其中的群体,对政治权利、经济利益的一些实际考虑也是存在的。

      据《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记载:

      “解放前乐尧山区陇人(山地壮族之一支),自己不知道是什么族的,一部分群众认为是汉族,个别群众也有说是瑶族,一般都自称是陇人。解放后,政府工作人员认为陇人生活苦,又居住在山区,可能是瑶族。1952年平果县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便以瑶族名义通知乐尧山区代表参加,虽未正式承认其为瑶族,但瑶族之名便叫出来了。

      据1953年7月桂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工作队实地调查的材料云: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民族,如参加桂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大会代表潘德茂说:我去参加开会是以瑶族身份为代表,……其瑶族的根据,我也不懂,所以我做代表回去,也跟着宣传是瑶族。因此,乐尧山区群众说自己是瑶族是由此而来的。这次到县参加学习的积极分子也说:我们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族,政府给我们定什么民族,我们就定什么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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